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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建議增加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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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代理多起專利權人打假維權的系列案件,深刻體會到專利權人維權之難。第一,訴訟周期長,程序復雜;第二,舉證難,賠償數(shù)額低;第三,銷售者“合法來源”的認定過于寬松。因此,筆者認為專利法本次修改時,可考慮相應增加以下內(nèi)容:
1.明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被控侵權人未按照規(guī)定時間提出專利無效申請的,法院在判決時應當不予考慮。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至第十條中對于被告提出宣告無效的時間作出如下規(guī)定:被告在答辯期內(nèi)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的,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在答辯期滿后提出的,法院不中止訴訟。該三條規(guī)定只是明確了被告提出專利無效申請時,法院是否中止訴訟的問題,并未明確被告逾期提出專利無效申請時,法院是否將專利無效決定作為判決依據(jù)的問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被告逾期提出專利無效申請的,法院雖然不中止審理案件,但仍會等待專利復審委審查決定和行政訴訟的結果,并將其作為民事判決的依據(jù)。由于專利無效審查和行政訴訟時間較長,而被告也會利用各種訴訟技巧拖延訴訟進程,民事判決變成一個漫長的等待過程。
以筆者代理的一個專利權人維權案件為例:該案于2011年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于2012年2月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于2012年5月作出一審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隨后,被告提起上訴,2012年10月,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2012年3月,被告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申請;2012年12月底,民事訴訟案件才開庭審理;2013年1月,專利復審委作出維持專利有效的決定,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xiàn)仍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估計行政訴訟一、二審最快也需要半年時間。從該案立案至今,已長達一年半時間,但法院認為民事訴訟需要等待行政訴訟的結果,至今仍未作出一審判決。若民事訴訟繼續(xù)進入二審階段,保守估計也要兩年半才能終審判決。在該案中,被告并未在答辯期內(nèi)提出專利無效請求,法院也沒有裁定中止審理,但法院的處理方式仍是以專利復審委審查決定和行政訴訟作為判決依據(jù)。這使民事訴訟的周期大大拉長,顯然對專利權人極為不利。因此,筆者認為,在專利訴訟中嚴格限制提出專利無效申請的時間,對于逾期提出的申請,即使最終專利被認定為無效,法院也不予采納。該處理方式可以有效縮短訴訟周期,提高審判效率。
2.對于重復侵權者建立“一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已經(jīng)專利管理部門處理或法院終審判決侵權成立的,若侵權人又重復侵權,則法院可直接按照原處理決定或終審判決的賠償數(shù)額的三倍作出新的判決,且該判決為一審終審,不得提起上訴。
該“一審終審”的制度可與《征求意見稿》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相互配合,既加快了審判效率,也可加大侵權人的侵權成本,起到震懾作用。
3.明確被控侵權人“合法來源”的含義和評判標準。在專利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往往以“合法來源”作為抗辯理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F(xiàn)行專利法對于被控侵權人的“合法來源”只作了籠統(tǒng)的規(guī)定,但對何為“合法來源”并沒有進一步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沒有統(tǒng)一的執(zhí)行標準,導致部分法院認定標準過于寬松,有將“合法來源”作擴充解釋的趨勢。部分法院甚至將“合法來源”等同為“真實來源”,這顯然是違背該規(guī)定的立法原意。筆者認為,“合法來源”應包括合法的進貨渠道、合法的交易方式和合理的價格三部分,銷售者在產(chǎn)品進貨過程中有義務對上述三方面進行謹慎的審查。合法的進貨渠道應包括買賣雙方應為具有合法資質的經(jīng)營者、買賣雙方的交易應在合法的場所進行、交易產(chǎn)品應為合法的產(chǎn)品。合法的交易方式是指買賣雙方應依法納稅,合理的價格是指產(chǎn)品價格與市場價格基本相符。因此,主張“合法來源”的銷售者應提供賣方營業(yè)執(zhí)照、買賣合同、銷售者進貨單、運輸單據(jù)、發(fā)票等證據(jù)來證明產(chǎn)品具有合法來源。而“真實來源”只側重于來源的真實性,并不要求有“合法”的基礎。顯然,“真實來源”的范圍比“合法來源”更加廣泛,對“合法來源”的隨意解釋不利于專利權的保護。因此,對“合法來源”的含義和評判標準作具體的、明確的規(guī)定十分必要。
總體而言,《征求意見稿》為解決專利權人維權難的問題提出了很多積極的保護措施,表達了國家對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決心。除專利法修改外,希望有關部門能盡快制定相關配套實施細則,進一步提高專利保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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