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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對商標淡化的影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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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年底,FTDA在美國參議院審議的過程中,議員Leahy先生表達了他對于網絡世界的商標保護問題的關注。他說:“盡管沒有別人考慮到這個法案(FTDA)的應用,我個人希望反淡化條款能夠幫助阻止這樣一類商標使用,即選擇與他人的產品以及聲譽聯系在一起的商標來用作欺騙性的網絡地址”盡管這一提議在當時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歷史表明,Leahy議員的思考具有前瞻性。美國在網絡世界的商標保護問題,包括后來的反域名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ACPA)的出臺都與反淡化立法有緊密關聯。
在互聯網發(fā)展初期,由于網絡用戶主要是研究機構與軍事機關,域名的潛在價值以及其可能給商家?guī)淼木薮罄鏌o人留意,甚至域名分配也被普遍認為是一個前景黯淡的行當。不過,在一級域名“.com”開通以后,電子商務在網絡世界逐漸興起,網絡已經成為商家宣傳、廣告和銷售的前沿陣地。然而,域名實行“先占者先得”的注冊政策。當一些商標權人意識到電子商務平臺的重要性時,他們理想中的域名已經被別人注冊了。更為糟糕的是,一些先行者察覺到電子商務的前景,開始大量地注冊許多具有潛在商業(yè)價值的域名,并且期待有關商標權人高價買回以從中牟利。美國著名的DennisToeppen,中國著名的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都屬于這一類“先知先覺”者。如果說在電子商務寥落階段這樣的類似“風險投資”的舉動還值得稱道的話,那么在電子商務蓬勃以后,由于域名本身成為進入電子商務世界的門戶,其價值難以估量,這樣的“搶注”就引起諸多商標權人的不滿,關于制止這類行為的呼聲越來越高。本來,當事人是利用域名進行電子商務活動,只要涉及利用他人商標所承載的商譽進行投機,傳統的商標侵權理論以及新的淡化立法都有適用的空間。
但是,由于囤積者更多的是“注而不用,待價而沽”,傳統商標侵權中的“消費者混淆”無據可考,因而法庭更多地希望從各州的淡化立法和1995年的聯邦FTDA中尋找到法律依據。因為相對傳統的商標侵權理論,淡化理論的適用并不以“消費者混淆”或者當事人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為前提。事實上,美國在出臺反域名搶注法案之前,不少法庭已經依據FTDA對類似的行為進行了規(guī)制。例如,在上述提及的DennisToeppen有關的一個典型案例中,法庭認為Toeppen的搶注Panvision域名并且要價13000美元出售給原告的行為違反聯邦淡化法(FTDA)和加州淡化法。但是,由于反淡化法的保護對象僅限于馳名商標,普通商標的持有人不大可能從中獲得幫助;而且,搶注者在意識到法庭可能依淡化條款對其制裁后,采取各種方式進行規(guī)避。比如,搶注以后,注而不用,絕不與商標權人聯系,等待對方主動妥協,等等。這樣,其對域名的使用很難說是“商業(yè)使用”,而這卻是FTDA適用的前提。而對待同樣的規(guī)避行徑,法院的裁判又長時間不能統一。因此,美國國會在1999年認為有必要單獨就這個問題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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