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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復審途徑認定馳名商標及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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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復審稱,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馳名并已在中國第25類項下注冊的“萍果牌”商標近似,同時被異議商標的含義也與申請人的“ texwood及圖形”和“萍果店 APPLE SHOP”相抵觸,因此被異議商標在類似和非類似商品上的初步審定均應予以撤銷。一、申請人創(chuàng)業(yè)于1959年,經40余年的發(fā)展已成為規(guī)模龐大的企業(yè),產銷的成衣種類繁多,品質卓越。20世紀70年代,申請人始創(chuàng)了“石磨藍”牛伃褲,廣受消費者歡迎,成為牛仔褲生產行業(yè)中的佼佼者。從20世紀70年代起申請人在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申請注冊了“萍果牌”、“萍果牌 APPLE BRAND”等商標,“ texwood及圖”商標更在140多個國家注冊,另外“ APPLE SHOP及蘋果圖形”和“ APPLE SHOP萍果店及蘋果圖形”也在其中幾個國家和地區(qū)注冊。在使用中文為主的國家和地區(qū),申請人經常將中、英文商標“萍果牌”和“ texwood”聯合使用在其產品上,在消費者心目中“萍采牌”即是“ texwood”,亦即是“ APPLE"。
申請人早于1970年已在中國投資,后于1993年在廣州開設第一家“萍果店 APPLE, SHOP",目前申請人在中國(包括香港地區(qū))已開設了180多間“萍果店 APPLE SHOP”,分布于北京、上海、廣東、廣西等多個省市,在服裝零售行業(yè)中,“萍果店APPLE SHOP”已成為國內首屈一指的服裝零售店品牌。申請人還在北京、上海、廣州、新會及蛇口設有辦事處,在新會和蛇口設有廠房。申請人早在1981年已在中國屬于國際分類第25類“衣服”商品項下注冊了“ texwood及日”,“ THE APPLE JEANS”及“萍果牌”商標(注冊號分別為15×××x、14×1.14×××2),其后還注冊了幾個圖形商標(注冊號79××××、81××××)。申請人的“ texwood及圖”商標于1999年和2000年連續(xù)兩年被商標局列入《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商標的駁回復審案例中已認定該商標為消費者所熟悉,享有較高知名度,并且一般被稱為萍果牌或德士活牌。申請人長期以來采用電視、報刊及促銷廣告等多種不同的推廣宣傳方法來推銷產品,著力推廣蘋果形象,使消費者一看到與牛仔褲及服裝有關的“蘋果”就聯想到“萍果牌”。
廣泛長久的宣傳使申請人的“萍果牌”、“ texwood及圖形”及“萍果店 APPLE SHOP"成為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也成為被侵權和抄襲的對象。侵權行為在廣州市及其周邊的花都市、增城市、福建石獅市尤甚。二、被異議商標由“蘋果”和女人”組合構成,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衣物”。事實上“女人”使用在衣物商品上通常被理解為女裝,并無顯著性,被異議商標可被理解為“蘋果女裝”,因此被異議商標與“萍果牌”在衣物商品上易使消費者混淆,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雖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與“衣服”不屬于同一類似群,但結合商品具體分析,也應判為類似。同時,申請人的“萍果牌”和“ texwood及圖”商標系知名度極高的商標,被異議商標的使用必定會使消費者誤認其服裝商品為申請人生產或授權生產。
被申請人原以造溎起家,與申請人應屬同行企業(yè),其地理位置又處于仿冒申請人產品的侵權行為極其嚴重的地區(qū),不會不知道“萍果牌”是申請人在服裝商品上使用多年的知名商標,但被申請人卻故意采用以蘋果作為主體的商標使用于衣物商品,其目的顯然是利用“萍果牌”的知名度,故意抄襲。被申請人還曾在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蘋果圖形商標(初步審定號138××××),后被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原案異議人引誣的商標就是申請人的笫797×××號圖形商標,由此可見商標局也認定了申請人擁有蘋果圖形的在先權利。根據上述事實,被異議商標已構成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現行《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被申請人的注冊也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權利的損害,同時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現行《商標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一條以及《巴黎公約》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
①根據現行《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申請人的“萍果牌”、“ texwood及圖形”和“萍果店 APPLE SHOP"為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②一經認定,根據現行《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在非類似商品撤銷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③考慮申請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包括被異議商標與在類似商品上在先注冊的“萍果牌”商標近似的理由,在類似商品上也撤銷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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