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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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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應當確立什么樣的賠償原則?理論界和司法界意見并不統(tǒng)一,應當說在有些問題上存在著程度不同的理論混淆。一般認為知識產權賠償有四個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和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商標侵權賠償當然也使用這些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xiàn)代民法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TEIPS第45條規(guī)定的“賠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費用可以包括適當律師費”等規(guī)定,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xiàn)。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因此賠償損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種補償,一種利益的“彌補”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或損害為標準來賠償。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在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均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由法官根據(jù)案情在一定幅度內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賠償方法。法定賠償作為一種賠償制度,在我國1982年《商標法》及1993年對《商標法》修正時均未作規(guī)定。只規(guī)定了權利人的賠償數(shù)額可以按“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計算。由于實踐中有的權利人無法證明其侵權損失或對方的侵權獲利數(shù)額,法院也難以查明,權利人就得不到賠償,這顯然不能維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2001年在總結經(jīng)驗和借鑒國外法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在第二次修正商標法時規(guī)定了法定賠償制度現(xiàn)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边@就是我國商標法中的法定賠償制度。
3.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知識產權損害結果的不易確定性以及案情的復雜多樣,使得對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不可能簡單劃一。在審判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法官們常常感到確定原告損失、被告獲利以及賠償金數(shù)額方面的困難,感到法律規(guī)定的不完善沒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可遵循。
無論商標侵權損害賠償?shù)姆蓷l款規(guī)定得多么嚴密、具體,無論適用全部賠償原則還是適用法定賠償原則,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據(jù)開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對法律進行具體運用,以及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數(shù)額幅度之內根據(jù)案情況的裁量。法官在斟酌確定損失賠償額時,根據(jù)總結的審判經(jīng)驗般應當考察一下因素①受害人所受損害后果包括財產和非財產是否嚴重;②侵害行為所致某種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價值降低程度;③侵害出于贏利或其他不當目的;④主管過錯故意或過失,如是過失,是重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⑤侵害行為情節(jié)惡劣程度;⑥侵權人獲利情況;⑦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⑧雙方當事人經(jīng)濟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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