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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犯罪金額認定規(guī)則的調整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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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犯罪金額的認定現(xiàn)狀,本文認為應當在現(xiàn)有的法定規(guī)則上對認定順序進行適當?shù)恼{整。具體來分析,應當將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作為在認定本罪犯罪金額時的首要計算標準,即再出現(xiàn)銷售假冒產品的行為時,首先就假定其必然會損害到被侵權產品相應的市場份額和利益。但是,也應當賦予當事人推翻這種假定的權利,換言之如果當事人可以提供真實、充分的材料以證明存在與市場中間價不符合的銷售價格或假冒產品平均貨值時,可以以其提供的銷售價格或假冒產品平均貨值來計算本罪犯罪金額。同時,為更好的詮釋“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可以將標價納入司法機關可自由裁量的范圍而非單獨作為一種計算標準,也就是說在假冒產品的售價與平均貨值存在較大差別時,司法機關可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進行權衡,以決定是否需要采用標價來計算犯罪金額。對本罪犯罪金額的認定規(guī)則作出此種調整的好處在于以下幾方面:
在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最大程度的對售假者進行教育與震懾,有助于更好地規(guī)制目前山寨橫行的經濟市場。首先,原則加例外的規(guī)則設立模式表明該調整并不會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一般原則。并且,當今社會中之所以售假行為無法被杜絕,其根本原因在于售假者對利益的片面追求,以及消費者知假買假的不健康消費觀念。根據(jù)目前的認定規(guī)則,想要準確認定銷售假冒注冊商品的犯罪金額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點,司法機關往往要經過多次、反復的流程才能夠查明犯罪金額,如此一來將不可避免的浪費大量的時間和辦案資源。產生這一問題的關鍵并非在于司法機關的不作為,而是由于諸多現(xiàn)實原因導致進程無法被推進。正如前文所述,多為小個體戶的售假者因受到自身習慣、知識水平等限制,往往連財務賬本甚至銷售記錄都未保留,給調查帶來困難。
金額在財產性犯罪中是關系著定罪量刑的關鍵問題。同樣的,對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來說,應當如何認定銷售金額這一問題顯得至關重要。因為對銷售金額認定結果的不同,不僅會涉及到本罪是否成立,還關系到認定本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形態(tài)。而在當下我國的法律體系下,雖然銷售金額的認定規(guī)則在實際適用的過程中還存在諸多難以解決的問題,但對相關規(guī)定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是不切實際的。在現(xiàn)階段,通過對原有認定規(guī)則的內部要素進行調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目前本罪銷售金額認定難的問題,為司法機關精準有效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行為的定罪量刑提供幫助。同時,有助于合理公平認定銷售金額,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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