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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商標的跨境聲譽-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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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堡德里高級法院在2020年4月17日的命令中駁回了房地產(chǎn)大亨凱勒·威廉姆斯房地產(chǎn)公司(Keller Williams Realty,Inc.)在上述訴訟中提出的臨時禁令的申請[1]。由尊敬的拉吉夫·薩哈伊·恩德瓦法官(Rajiv Sahai Endlaw)先生為首的法院重申,以星號為條件的商標中存在跨國界聲譽和商譽的原則是,該原則將在印度沿岸獲得實質(zhì)性的侵權和假冒要求。
簡要事實
Keller Williams Realty,Inc.(即原告)是德克薩斯州的房地產(chǎn)特許經(jīng)營者,成立于1983年,是全球最大的私有住宅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人之一。
原告的品牌在全球范圍內(nèi)通過全資子公司,代理商,特許經(jīng)營者及其聯(lián)系伙伴以商標“KELLER WILLIAMS”/“KW” /運營,因此贏得了巨大的聲譽。
原告聲稱是KW商標在許多國家(包括自2012年以來在印度)第35和36類的注冊所有人。
原告向法院尋求永久禁令,以制止侵權行為,并假冒Dingle Buildcons Pvt這三個被告。有限公司,KW Homes Private Limited及其姊妹關系到KW Security and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據(jù)稱,被告人以KW形成商標經(jīng)營業(yè)務,而與原告的KW商標相同和/或欺騙性的商標經(jīng)營活動在公眾中引起欺騙和混亂。
原告之爭
律師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論點:
作為KW固有固有商標的注冊所有人,根據(jù)1999年《商標法》(該法)的規(guī)定,該商標在數(shù)個類別中享有對原告的保護,而KW是其商品名“KellerWilliams”的縮寫。
在印度,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在第35和36類中申請KW和KELLER WILLIAMS的注冊,并獲得了上述注冊;
先前注冊的域名(例如kw.com和www.kwworldwide.com)分別可追溯到1995年和2005年,在各個國家/地區(qū)廣泛使用和開展了廣告活動,從而在公眾中產(chǎn)生了聲譽,包括在國外居住的印度公眾如在印度。
作為對被告,使用的KW形成性等商標,并KW藍珍珠額為侵權和假冒一樣是相同的和/或欺騙性的類似它KW商標,就該相同/相似的服務,比如保險,財務,貨幣事務,房地產(chǎn)事務,廣告,企業(yè)管理,企業(yè)管理,辦公室職能等,并在公眾心目中導致虛假的聯(lián)想。
被告的法律歷史記錄,其中先前曾針對KW爭奪08、35和36類的一些申請和注冊。原告律師基于以下事實:自2006年4月以來,所有此類申請都具有共同的用戶詳細信息,以顯示使用情況其中沒有證據(jù)。
原告依據(jù)該法院在Mac Personal Care Pvt中作出的判決。有限公司。Laverana Gmbh and Co. Kg。[2],其中認為,跨境聲譽足以確立未經(jīng)注冊商標假冒的主張,而在市場上沒有任何商業(yè)用途。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采用受損的KW形成商標的解釋不一致。
被告之爭
律師代表被告辯護以下論點:
由于從KW Group的創(chuàng)始人UmadharKesarWani的縮寫開始采用KW形成性商標,因此采用Bonafide。此外,KW形成商標因與其他詞一起使用而具有獨特性。
被告是第14、16、17、20、21、28、35、36、37、41和42類的KW形成商標的注冊所有人。第35類的KW形成商標的被告注冊可追溯到2011年8月。 ,與原告于2012年3月基于提議使用的注冊相比。被告的先前用戶要求可追溯到2006年4月1日的類36和37。
此外,被告還擁有其商標的版權注冊。
KW SRISHTI商標的廣告可以追溯到2010年和2012年,這表明KW形成商標已經(jīng)在先使用,因此可以保護第34條下的既得權利。
原告對在其商標申請中發(fā)布的審查報告的答復,其中以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業(yè)務性質(zhì)不同的立場,以克服書記官長提出的異議,對原告在原告中的陳述表示反對。
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在印度的注冊是以“建議使用的基礎”進行的,并且也未能建立持續(xù)冒用,聲譽和商譽的假冒主張。
根據(jù)第47條的規(guī)定,由于未使用,原告獲得的注冊可能會被從注冊簿中刪除,因為迄今為止尚未使用過,也沒有原告表示有意在印度注冊后使用該注冊。
由于被告也是印度KW商標的注冊所有人,因此原告未能根據(jù)第29(1),(2)和30(2)(e)節(jié)提出侵權訴訟。
法院的意見和判決
洪堡法院在其判決中提出以下意見:
原告依賴Neon Laboratories Limited訴。醫(yī)療技術有限公司[3],Milment Oftho Industries訴。在Allergan Inc.的支持下[4],出現(xiàn)了“世界第一”的考驗。
而被告則依靠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Vs。Prius Auto Industries Limited[5],其中,根據(jù)商標的地域原則,事先在一個司法管轄區(qū)使用商標的主張不會自動授予另一司法管轄區(qū)的專有保護權?!笆袌錾系谝粋€”的測試受商標的地域限制。
洪堡法院對原告提起的上述兩項判決予以區(qū)分,指出上述判決是在具有國際性的毒品和藥品的背景下通過的。
法院依靠Hon'ble最高法院在Toyota vs. Prius(同上)案中的判決,得出的結論是,“僅擁有商標或什至注冊商標都不會導致對該商標具有聲譽和商譽的任何推定,即使在使用商標的地區(qū);原告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并未主張將聲譽和商譽從另一領土溢出到印度來在印度使用該商標;自注冊以來,原告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使用或溢出商譽和聲譽的情況。
通過成功利用假冒申請上述原則,原告必須在被原告使用之前和被告使用其商標之前就建立聲望和商譽,并傳播到印度領土。由于原告自2012年注冊以來就一直忽略使用KW商標,并且也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KW商標在印度已獲得任何聲譽,因此僅進行注冊不足以阻止被告在印度使用其KW形成商標。印度。如果原告在提交注冊之前獲得了任何聲譽,則該申請將帶有使用權要求。
有關商標之間的性質(zhì)不同,并且在不同服務中使用,因此所涉及的商標之間沒有任何混淆的范圍。被告的KW形成商標連同其公司名稱或BLUE PEARL,SRISHTI和DELHI-6一起出現(xiàn),原告在對檢查報告的回復中也默認了該商標。此外,KW是英文字母和通用的縮寫,并不賦予商標所有人專有的專有權。
僅在訴訟開始時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懇求,而在此事處于裁決的最后階段時則不行。
原告犯有延誤和懶惰的罪名,因為他們知道被告使用KW構成商標,并且在對檢查報告的答復中也針對被告使用辯護。
鑒于上述意見,Hon'ble Justice Endlaw認為,盡管對被告關于使用字母“ KW”的原因的解釋并不能激發(fā)信心,而且也與被告本人的立場背道而馳。對于“ Kesarwani世界”,僅在沒有至少一個表面上的侵權或假冒表面證據(jù)的情況下,原告無權獲得強制令。
因此,不存在針對被告使用KW構成商標的侵權或冒充的表面證據(jù),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臨時禁令申請。
分析并帶走
《 1999年商標法》第四章列舉了權利和限制,以及對商標注冊所有人的權利和限制。不能將注冊解釋為不可滲透的權利,特別是對具有相似商標的另一注冊所有人的權利。該法案的重點是確保通過不誠實使用商標而不是他人的誠實使用來確保免受侵權和假冒的侵害[6]。前面提到的案例強調(diào)了注冊與責任糾纏在一起。為注冊辯護并不一定總是能確保訴訟中的保護,尤其是在冒充他人時,因為注冊所有人必須表明對被告使用的不滿,對其使用的充分說明以及在整個使用過程中獲得的聲譽和商譽。
商標受其地理限制的限制,除非這種聲譽超越了這些限制并滲透到另一個地區(qū)的管轄范圍。為了在該地區(qū)使用該商標,必須加強這一點,這在原告的案件中顯然是沒有的。至少在臨時禁制令的申請之日,以“擬使用”為基礎提交申請已被清楚地解釋為“不使用商標”,并且原告有責任證明相同通過詳細的試用。
商標申請在整個保護期內(nèi)都會產(chǎn)生連鎖反應。即使作為對注冊服務商的審查報告的答復的基本內(nèi)容,也可以確定您將來的侵權訴訟中的抗辯理由,因此,建議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前尋求商標律師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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