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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和無效案件中的版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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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商標搶注者優(yōu)先搶占他人的在先權利。在許多情況下,其他具有版權的藝術品被注冊為商標。在這種情況下,版權所有者或利益相關方可以通過商標異議或無效程序要求其在先版權來阻止它。本文主要通過幾種案例分析版權主張在商標異議和無效訴訟中的應用。
《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前半部分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版權屬于《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之一。
未經(jīng)版權所有者許可,他人擁有版權的作品的商標注冊申請應視為對另一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有爭議的商標不得被批準注冊或應宣布為無效。適用要求如下:
(一)其他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jīng)享有著作權;
(2)爭議商標與他人享有在先版權的作品相同或基本相似。
(3)有爭議商標的注冊人可以訪問他人的版權作品;
(4)商標注冊申請人未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以上適用的要素將通過案例依次討論。
1。在爭議商標的提交日期之前,其他人已經(jīng)享有版權
事先擁有版權是指在爭議商標的提交日期之前,其他人已通過制作完成作品或通過繼承或轉讓獲得了版權。“作品”是指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盡管實施版權法的法規(guī)規(guī)定,只有具有原創(chuàng)性的勞動成果才能成為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是并沒有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高度的規(guī)定。由于立法對原創(chuàng)性的定義缺乏,行政和司法實踐中的判決量表無法統(tǒng)一。
在“商標無效案”中,中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下簡稱“CNIPA”)裁定,“申請人的圖形作品”
”是1967年10月3日創(chuàng)作的“POMELLATO”的手寫內容,1967年10月4日在意大利米蘭首次出版。文本在寫作風格和特殊表達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并已成為版權法意義上的藝術品?!?br>但在這種情況下,
商標無效行政訴訟中,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
原告主張在先版權僅由四個印刷的拉丁字母組成,就文字而言,它不能達到書面作品的高度,并且字體本身不構成藝術品。因此,原告主張版權的徽標并不構成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并且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不會侵犯原告的在先版權?!?br>在異議或無效的情況下,即使版權所有者或利害關系方提交了版權注冊證書,審查員仍將檢查所主張的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的作品,以及注冊主體是否為版權所有者。這是因為中國版權注冊局在版權注冊過程中僅進行正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
享有優(yōu)先權的事實可以通過以下證據(jù)材料來證明:用于創(chuàng)作和完成作品的證據(jù)材料,以及通過繼承,轉讓等方式事先獲得版權的證據(jù)材料,即版權。在任何國家和地區(qū)的注冊證書,在世界范圍內(在中國優(yōu)先)優(yōu)先公開發(fā)表作品的證據(jù)材料等。在爭議商標的提交日期之后注冊的商標注冊證書或版權注冊證書,不能單獨用作建立版權的有力證據(jù)。
在商標異議的情況下,第三方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了“
在商品“衣服,鞋子,帽子,襪子,領帶”上。世界著名的超市運營商家樂福(CarrefourSA)基于其對藝術品的先前版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經(jīng)審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證據(jù)包括對手提供的商標注冊信息,參加公益活動的宣傳頁,部分城市審計報告的復印件,廣告費和海報的發(fā)票,版權轉讓協(xié)議的復印件及其復印件。法國國家工業(yè)產(chǎn)權局頒發(fā)的中文翻譯和版權注冊證書可以證明,在異議商標的提交日期之前,異議人已經(jīng)發(fā)表了其作品并享有版權。異議商標在設計概念,表達方式和整體視覺效果上與對手的作品高度相似,這在本質上具有相似性。此外,異議方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異議商標是獨立的創(chuàng)作。因此,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對異議方在先著作權的侵犯?!?br>在上述案件中,反對者家樂福公司最早在反對商標的申請日之前提交了原著作權人的藝術品轉讓,該商標是法國國家工業(yè)產(chǎn)權局頒發(fā)的藝術品的版權注冊證書。辦公室,以及反對者在中國宣傳和使用該作品作為商標的材料。CNIPA認為,以上材料足以證明家樂福公司在申請異議商標注冊并享有版權之前已經(jīng)公開發(fā)表了其藝術品。
在實踐中,許多企業(yè)不注意保存作品的創(chuàng)作或轉讓的證據(jù),例如設計稿,轉讓協(xié)議,付款證書等,也沒有申請版權注冊,導致失敗。在異議和無效的情況下,證明他們在申請有爭議商標之前已經(jīng)享有版權。僅提供在作品中注冊的商標注冊證書,不能證明它們擁有在先版權。
2.爭議商標與先前享有版權的其他人的作品相同或基本相似
判斷兩個作品是否基本相似的審查標準不同于判斷兩個商標是否相似的審查標準。“商標相似性”是指與先前的商標相比,所申請的商標具有相似的字體,發(fā)音,含義或圖形的組成和顏色,或所有元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或其三維形狀和顏色組合,很容易引起相關公眾錯誤地識別商品的來源或認為商品源自先前的商標所有者或雙方之間存在一定聯(lián)系?!白髌贰钡膶嵸|相似性應基于對他人作品的保護,以查看后期作品是復制整個早期作品還是復制具有原始表達(主要特征)的部分。
在商標無效的情況下CNIPA認為“即使申請人PUMASE為其作品提交了版權注冊證書”,
以及版權許可協(xié)議,爭議商標與PUMA主張的整體作品基本不相似,因此無法確定爭議商標侵犯其在先版權的主張?!?br>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爭議商標的重要標識部分與被引商標的重要標識部分有很大差異”

因此在相關消費者之間不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因此它們不構成類似商標。此外,由于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構成相似商標,因此不必考慮版權侵權,并且CNIPA的裁決是正確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br>PUMA向北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堅持要求爭議商標侵犯其在先版權的主張。北京高院認為:“有爭議的商標中的動物形象與PUMA在造型特征和視覺效果上享有優(yōu)先權的作品基本相同。因此它們構成實質相似,并且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壞了PUMASE的在先版權。CNIPA裁定爭議商標總體上與作品沒有實質性相似之處,并且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損害PUMASE的早期版權是不正確的。”
顯然,在上述無效決定和初審決定中,使用相同的判斷標準來確定爭議商標和被引商標是否彼此相似,以及爭議商標和申請人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性,因此做出了錯誤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有爭議商標的重要部分應為單詞部分,因為該單詞部分比圖形部分更易于識別和發(fā)音,并且所引用商標的重要部分(即圖形本身)可能不會混淆。由相關公眾。但是,有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顯然是復制申請人擁有在先版權的作品。從保護申請人享有在先版權的作品的角度來看,兩者基本上是相似的。
3.爭議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可以訪問他人的版權作品
如果版權所有者或利害關系方可以提供合同,發(fā)票,照片和其他證據(jù),證明有爭議的商標注冊人已經(jīng)聯(lián)系過版權所有者先前享有版權的作品,則可以直接確認該爭議者除非有爭議的商標注冊人可以證明有爭議的商標是由版權所有者完成或許可的獨立創(chuàng)作,否則商標構成對他人先前版權的損害。
“直接接觸”的情況在實踐中并不常見,但是更多的“接觸可能性”,這需要間接證據(jù)來推斷。這時,有必要考慮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方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對作品的發(fā)布和宣傳,以及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商標與作品之間的相似性等綜合判斷。需要。
在針對商標的商標異議案中,另一方在“咖啡,茶,飲料,三明治等”商品上申請了該商標的注冊。在第30類中。美國知名餐廳運營商SHAKESHACK的利害關系方SSEIP公司基于在先商標的受到SHAKESHACK的喜歡。經(jīng)檢查,CNIPA舉行的對手和作品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jù)規(guī)定“著作權登記證書等網(wǎng)站信息的打印副本,相關照片和媒體的報道商標創(chuàng)建可以證明作品并在異議商標的提交日期之前發(fā)布,并且在SHAKESHACK運營的“餐館”服務中被廣泛用作商標。通過使用和宣傳,它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反對的商標與對手的藝術品基本上相似,并且由被反對的商標指定的商品與對手的業(yè)務相似。因此,反對派商標侵犯了對方的在先版權。
在上述情況下,在提出異議商標之日之前,SHAKESHACK尚未在中國開設餐廳,但由于該餐廳在中國餐廳正式開業(yè)之前是在線知名餐廳,因此有許多中國媒體報道上面清楚地顯示了它的商標和作品。此外,有爭議的商標與作品基本相同,注冊的商品也與對方的生意有關,因此可以斷定,對方可以在申請對方商標之前了解該作品。
4.商標注冊申請人未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有爭議的商標申請人應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為此承擔舉證責任。根據(jù)《中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有爭議的商標申請人應當證明著作權人已經(jīng)作出了直接明確的意圖許可,表明其許可使用其作品來申請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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