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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侵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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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服務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學術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侵犯服務商標就是指未經(jīng)服務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已經(jīng)注冊的服務商標,或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致使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侵犯服務商標指的是非法進入服務商標的保護范圍,或者使服務商標權人的權益遭受非法損害的行為。簡言之,就是不經(jīng)服務商標權人的同意,非法從事侵害服務商標權的行為。顯然,第一種觀點界定的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范圍過窄,并不能解決現(xiàn)實生活中紛繁復雜的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此觀點實際上是將商標專用權的范圍等同于商標禁止權的范圍,禁止權即禁止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要大于專用權即有權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因此第二種觀點是比較客觀的,它基本上囊括了除他人合法使用行為以外的一切有損于服務商標權的行為。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并結合服務商標自身的特性,我們認為侵犯服務商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經(jīng)服務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或類似的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具體來說,又細分為四種情況
(1)未經(jīng)服務商標注冊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服務商標相同的商標。這是一種最明顯的侵權行為,也較易認定。
(2)未經(jīng)服務商標注冊所有人的許可,在類似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服務商標相同的商標。認定類似服務項目應以《尼斯協(xié)定》的分類法為參考依據(jù)。
(3)未經(jīng)服務商標注冊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服務商標近似的商標。認定商標的近似,主要從音、形、義三個方面來考察,一般人認為容易產(chǎn)生混淆的商標則為近似商標。
(4)未經(jīng)服務商標注冊所有人的允許,在同種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服務商標近似的商標。
需注意的是,此四種侵權行為的共同特征是:第一,服務商標相同或近似;第二,服務項目相同或類似缺一不成為侵犯服務商標的行為。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服務商標標識的行為,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服務商標標識的行為。此類侵權行為主要有三種表現(xiàn)形式第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委托或者授權即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服務商標標識的;第超越商標注冊人授于的權限任意制造商標標識的;第三,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服務商標標識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認定此類侵權行為應以主觀故意為前提。在客觀上,這種侵權行為為侵犯他人注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
4.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項目上,將與他人注冊服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服務項目名稱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確認這種行為,關鍵是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使消費者“足以造成誤認,給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造成損害?!白阋栽斐烧`認”是指不僅會造成服務出處的誤認還包括使消費者產(chǎn)生當事人與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聯(lián)系的錯誤認識。對此,應作具體分析,綜合考察該注冊服務商標的知名度,以及將他人注冊服務商標作為服務項目名稱的實際情況后,予以認定。
5.給他人的注冊服務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比如,對馳名服務商標的“淡化”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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