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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中國注冊商標與馳名商標的復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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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底,KWM的知識產權訴訟小組在“ Ariston案[1]”和“ John Deere案[2]”中為其客戶贏得了良好的判決?!?,這是兩個關于普通商標對馳名商標的侵權的典型爭議。這兩起案件分別被列入“ 2016年江蘇省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示范案”之際。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這兩個案例的基礎上,本文介紹并解釋了與馳名商標保護有關的司法解釋和實踐的演變和發(fā)展,并由此得出了有關中國某些裁決規(guī)則的結論和趨勢。

法院可直接受理和審理有關侵犯知名的爭議商標的注冊商標。

對于兩個注冊商標,第1條第二款之間的沖突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問題關于民事糾紛案件在沖突中關于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2008年)的試行規(guī)定(該《關于權利沖突的解釋》規(guī)定,如果訴訟是由于另一方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原告的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原告申請。與主管行政機關一起解決問題。隨后,為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商標法》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馳名商標解釋”)提到了后來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和馳名商標,指定“,其中一個注冊商標,被告使用的是復制,摹仿或者原告的翻譯馳名商標,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商標的第13條規(guī)定的權利商標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應原告的要求,依法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痹撘?guī)定基于《商標法》第十三條,其中規(guī)定“不得準予其注冊申請”,并且在以后的商標侵犯馳名商標權的情況下,“應當禁止其使用”。鑒于這些規(guī)定,授權馳名商標所有人禁止使用以后注冊的商標符合《商標法》的立法意圖,即為馳名商標提供更大的保護。

但是,隨著《馳名商標解釋》的頒布,一些法院對于《權利沖突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與《馳名商標解釋》第十一條之間的關系尚不清楚。應用。我們可能會在阿里斯頓案的一審,二審和重審程序中觀察到法院在這一問題上立場的發(fā)展。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擁有廣受歡迎的注冊商標“”代表“熱水器”和其他商品,而被告注冊商標“阿里斯頓”和“ ALSDON”,用于在諸如“金屬天花板”之類的不同商品上使用它們。在2013年4月發(fā)布的一審判決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法院”)裁定,根據《權利沖突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原告應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請。解決問題。二審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省高級法院”)下令重審此案。隨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再次作出一審判決,并通過承認原告的商標來維持原告的主張。并確定使用被告的注冊商標構成侵權。2016年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阿里斯頓最終勝訴。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也適用于涉及相同或類似商品的案件

在約翰迪爾案件中,法院還應用了第13條商標的知名律師和解釋的第11條商標被告之間的沖突后來的注冊商標與原告的馳名商標。與Ariston案相比,John Deere案揭示了另一項關于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裁定規(guī)則,即《商標法》第13條第3款(以下簡稱“第13C條”)也可能適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在此案中,法院認定注冊有原告商標的農用機械,拖拉機和其他商品,以及注冊有被告商標的工業(yè)用油均為類似商品。盡管如此,法院仍承認原告的“ JOHN DEERE”和“約翰。迪爾”這三個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裁定被告使用“佳聯迪爾”注冊商標構成侵權。第13C條。

第13C[3]條是否適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商標之間的爭議?在意見和司法實踐上存在分歧。反對意見基于兩個主要理由:(i)第13C條僅明確提及“不同和不同的商品”,而不能擴展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二)在相同或相似商品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要求保護,而不是尋求公認的地位。實際上,這個問題并不新鮮,已經在國內外司法實踐中進行了探討。已得出某些結論:

1.歐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歐盟立法引發(fā)了類似的討論。1988年12月21日第89/104 / EEC號第一理事會指令,旨在近似于各成員國與商標有關的法律(“歐盟商標指令”)以及理事會條例的第8.5和9.1(c)條( EC)40/94 20 1993年12月在歐共體商標號(以下簡稱“共同體商標條例”)都給予保護的商標,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或用于非類似商品沒有提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反對商品”,因此在實踐中留下了不同意見。2003年,歐洲法院在關于Davidoff案的裁決中澄清了此類問題[4],指出不能對上述涉案產品進行解釋,否則將導致商標在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時比使用在非相似商品或服務中的商標受到較少保護。因此,上述條款也適用于涉及相同或相似商品的案件。

2.中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1)商標管理案件中的法院慣例

從2008年到2014年,在特克斯伍德商標行政糾紛[5],安琪酵母商標行政糾紛[6]和道花香商標行政糾紛[7]等一系列案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高級法院”)反復指出。商標法(2011)第13條第2款(以下簡稱“第13B(2011)條”)“當然應適用于”(或在某些判決中“可能還適用”)涉及相同或相似商標的案件產品。而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院”)在2011年另一項Texwood商標行政爭議[8]中確認了這種立場。

(2)評委的觀點

2014年,時任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法官周云川先生和時任北京高等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席法官陳金川先生在書中指出了相同的觀點[9]: :馳名商標保護的實質在于對馳名商標的更強保護。根據“負有爭議”的規(guī)則,由于根據第13B(2011)條,馳名商標可能會被識別并保護,以防止用于不同商品的普通商標,因此在相同和相似商品的情況下,商標當然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

(3)最高法院在司法實踐和解釋中的明確立場

最高法院在2016年寶潔公司的商標行政糾紛中采納了上述意見[10],并指出:“普通注冊商標的所有者享有專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除了這種權利外,馳名商標的所有人還有權排除其他人對不同和不同商品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的權利?!痹诖嘶A上,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其中一個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是復制,摹仿或者其它公知的翻譯商標之前在中國注冊的第13B(2011)也可以申請?!?br />
隨后,2017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予和確認商標的行政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規(guī)則》第14條規(guī)定:“當事方聲稱爭議商標構成其注冊商標的復制,模仿或翻譯。馳名商標,并且該商標不得注冊或被裁定為無效,并且商標評審委員會('TRAB')會根據《商標法》第30條的規(guī)定,為該要求提供支持...商標已經注冊五年以上,由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處理?!北M管發(fā)布的最終版本中未保留其“ 2014年征求意見稿”中“相同或相似商品”[11]的特定措詞,但應根據《商標法》第30條的規(guī)定考慮該條款的整體背景,即涉及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毫無疑問的是,上述“應按照第13條的第三條第3款處理的情況下,商標的情況下,爭議法”商標已注冊五年以上是指有爭議商標的指定商品與所引用商標的商品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實際上已經在其司法解釋中確認了第13C條適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的情況。

(四)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的一貫解釋

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對此問題持一致看法。商標法解釋的2001年和2013年版本與第13C條(第13B條(2011年))相同,“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應受到保護,以防止任何其他方注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以及馳名商標享有知名度的領域中的不同商品或服務[12],與提供的原則一致下到注冊商標更強的保護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币簿褪钦f,自2001年商標法引入馳名商標保護機制的那一年起,法制委員會就毫無疑問地認為,根據第十三條對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意味著“禁止任何其他人對相同或相似商品進行注冊和使用”。

從上述司法解釋和實踐的發(fā)展演變可以看出,在中國法律實踐中已經達成了基本共識,即基于旨在為馳名商標提供更強保護的立法意圖以及商標的解釋技術。 “第13C條“無正當理由”)可適用于涉及相同或相似商品的案件。

“必要承認”原則不僅限于“跨類別保護”

由于眾所周知的異化趨勢商標的保護,在著名的解釋第2商標(2009年)通過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如果它擁有它確實是必要的,判斷是否確立了“必要的承認”原則訴訟中的商標是眾所周知的還是不知名的?!痹摻忉屛粗付ú捎迷撛瓌t時應考慮的因素,并且通常認為“確實必要”是指為了保護主張的權利而需要“跨類別保護”的情況與注冊商標有關的權利。但是,從以上討論中可以很容易地了解到,“跨類保護”并不是馳名商標唯一的情況。需要識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guī)定,除“跨類別保護”外,這種承認至少對于(i)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對注冊商標提出主張(即《關于商標保護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的情況)已知商標);(ii)如果有爭議的商標已經注冊了五年或更長時間(即商標第45條規(guī)定的情況),則在申請商標無效時不受五年期限的約束法)。除了這種情況之外,還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釋和慣例得出的以下結論來解釋“必要承認”原則。

1.反商標淡化-“誤導公眾”與“引起混亂”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授予的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等同于注冊商標的保護,因此,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侵犯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損害賠償應當“容易引起混亂”;而在第十三條第三款中,“誤導公眾,并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被認為是由于侵犯注冊馳名商標而造成的損害。馳名商標解釋權第九條第一和第二款明確區(qū)分這兩種侵權結果。就是說,由侵犯馳名商標引起的損害不同于由普通馳名商標和未經注冊馳名商標造成的損害(即“引起混淆”)。

根據《馳名商標解釋說明》第九條第二款,“誤導公眾”是指“足以使相關公眾相信商標訴訟和馳名商標的事實。商標具有相當大的關聯性”,與“引起混淆”[13]相比,顯然具有更廣泛的解釋。同時,本段中還規(guī)定了“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的形式”。 ”包括(1)“削弱馳名商標的鮮明特征”(即“模糊”),(2)“損害馳名商標的商譽(3)“利用市場上馳名商標的商譽”,在理論上統(tǒng)稱為“商標稀釋”。與確定普通商標侵權的必要因素“引起混亂”相比,侵犯馳名商標的門檻相對較低。因此,馳名商標比普通注冊商標具有更廣泛的保護。在實踐中,如果侵權行為可能“誤導公眾”并導致模糊,污損或利用市場上較早商標的商譽,但尚未達到“引起混亂”的程度,那么-known商標為了保護侵權商標,“識別”將是“必要的”。

2.不一定相似-“復制,模仿或翻譯”與“相似性測試”

根據《商標法》第13條,如果以后爭議中的注冊商標構成他人知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翻譯”,則將給予保護。所說的“復制,模仿或翻譯”不應被解釋為與注冊商標的相似性測試相同。在最高法院對托尼·博斯(Tony Boss)提出的商標異議案件[14]中,北京高等法院指出,在確定與馳名商標有關的“復制,仿制或翻譯”與對普通注冊商標的相似性測試之間存在程度差異。在大眾汽車商標無效案中[15]作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2周年之際的示范案例之一,法院還裁定:“確定他人知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翻譯的標準與確定普通商標之間的相似性。鑒于馳名商標的高度流行和鮮明特征,與普通商標相比,它們應受到更強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爭議商標由漢字和數字組成。盡管根據相關中國公眾的閱讀習慣,應將漢字視為商標的最獨特部分,但有爭議的數字商標與大眾汽車的著名商標基本相同。因此,有爭議的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模仿?!边@表明,有時在實踐中,如果普通商標的“相似性測試”失敗,則有必要采用“復制,模仿或翻譯”標準來保護馳名商標。

3.充分的賠償

在??松梨诠镜纳虡饲謾喟竅16]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另一例,法院裁定,“基于對馳名商標的必要承認原則,一般而言,如果一個普通注冊商標可能獲得與授予用戶對知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方面,知名的識別商標不會被認為是必要的。在確定同等保護時,至少應考慮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64條,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即使商標未得到實際使用,也可能無權獲得賠償,即使法院已維持侵權主張。因此,如果商標所有者基于其普通注冊商標針對相同或相似商品所使用的商標成功提出侵權索賠,但由于缺乏實際使用其自身商標而無法索賠的情況下,該所有者可能需要通過要求保護已在異種商品中注冊的馳名商標來尋求司法補救。

因此,在確定是否“確實需要”眾所周知的商標識別時,至少要考慮以下因素:

跨類別保護

要求注冊商標;

不受無效聲明期限的限制(如果爭議商標已經注冊了五年或更長時間);

反“商標稀釋”;

繞過相似性測試;

足夠的賠償。

商標所有人的選擇和法院的反應

實際上,除了主要產品的核心商標外,商標所有者還經常在各種商品中擁有其他“防御性商標”。核心商標通常會通過大量使用而獲得很高的知名度,而防御性商標通常實際上并未使用。如果發(fā)生侵權,如果被侵權方擁有為爭議中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冊的商標,那么該方是否有權要求對另一種不同商標的另一著名商標侵權?如果要求同時侵犯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怎么辦?

在Texwood的商標異議[17]中,即最高法院在2009年代表性知識產權案件報告中的第13號案件中,原告要求兩種商標的權利,一種是類似商品的普通注冊商標,另一種是不同商品的知名商標。最高法院裁定,應對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進行商標審查,并指出:“如果馳名商標所有人擁有針對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冊的其他商標,這是不合理的。與僅擁有馳名商標的情況相比,有爭議的人獲得的保護較少用于不同商品”。在相同的立場下,在上述??松梨诘纳虡饲謾喟钢?,法院根據商標所有人的要求,對類似商品注冊的普通商標和異種商品注冊的馳名商標進行了審查,并授予了商標根據必要識別的原則進行識別。同時,周云川法官曾表示:“商標所有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并作出選擇,商評委和法院應尊重他們的選擇。TRAB和法院不得挑釁性地找出所有者未主張的針對相似商品注冊的商標,也不得由于存在相似商品的商標而拒絕授予針對不同商品注冊的商標的保護?!盵18]

從這些司法解釋和法官的意見中可以了解到,如果權利人擁有的商品注冊商標與侵權商標(或有爭議商標)的商標相同或相似,而另一種馳名商品的馳名商標,此類權利人可以選擇基于一個或兩個商標提出索賠。如果權利人選擇基于在異類商品中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權利提出索賠,則法院不得挑釁性地復審其他商標權利人未提及,也沒有因其他商標的存在而拒絕權利人的主張;權利人同時基于兩個商標主張權利的,法院應當分別審查每個商標,并根據必要的承認原則作出決定。

結論

在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已經從“異化”變?yōu)椤皣栏窨刂啤?,并正在接近真正的立法意圖。在這樣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不時出現一些不適當的調整。例如,一次很少使用馳名商標識別,而在實踐中以非常嚴格的方式解釋“必要識別”的原理,這使得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機制在實踐中不起作用。正確的方式。然而,由于陳法官說:金川,即“知名商標該機制旨在擴大保護范圍,以防止對法律制度提出質疑的不當使用和非法注冊。該機制具有其價值,從長遠來看將發(fā)揮重要作用。僅出于害怕疏遠而放棄這種機制不是明智的選擇。”[19]我們很高興地看到,近年來,隨著這類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北京和全國各地的法院正在以切實可行的方式探討與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有關的問題,并且最高法院正在密切關注這些問題并總結經驗。本文討論的規(guī)則和趨勢顯示了司法機構為制造馳名商標所做的努力機制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有理由相信,隨著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不斷發(fā)展,中國司法機關將更加全面,準確地理解和實施這種機制,并為商標所有人提供適當和充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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