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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商標授予和確定的案件審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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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許可授予和確定商標權的行政案件的審判指導》(“指導”)。該指南指的是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異議,撤銷和無效請求的決定。該指南的主要內容如下:

馳名商標的承認與保護

a)提供證據(jù)的期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總局”)發(fā)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規(guī)定,馳名商標認定的證據(jù)中可能包括該商標在使用期間所使用的主要商品的有關材料。過去三年。

過去,法院不太可能采用有爭議商標(“有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后產(chǎn)生的證據(jù)。但是,根據(jù)指南,如果申請人表明在有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后出示的證據(jù)實際上可以證明申請人的商標(“被引商標”)已經(jīng)達到了該證據(jù),則仍可以接受該證據(jù)。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的馳名狀態(tài)。因此,擴大了馳名商標認定的證據(jù)范圍。

b)援用馳名商標的條件的相關性順序

為尋求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申請人應證明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被引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否構成了該被引商標的復制品以及混淆的可能性等(“條件”)。

當前的法律法規(guī)未指定上述條件的相關順序。該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法院應首先確定申請人的被引商標是否已達到馳名地位。如果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此條件,則無需檢查是否滿足其他條件。確定眾所周知的身份后,法院應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是否滿足其他條件。

澄清穩(wěn)定的市場地位

根據(jù)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商標授權和決定的行政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法院在確定專利權的授予和所有權決定時,應當保持已經(jīng)形成的穩(wěn)定的市場地位。商標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異議和注銷案件中的被告引用了上述規(guī)定,并認為有爭議商標在被使用后已經(jīng)達到了穩(wěn)定的市場地位,因此可以與申請人的被引商標區(qū)分開來。指導意見闡明,為支持上述主張,被告需要證明:

在申請人的被引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前通過使用產(chǎn)生爭議商標的聲譽;

相關公眾可以區(qū)分爭議商標和被引商標。

為了證明上述條件,該指南指定可以接受市場調查報告作為證據(jù)。市場調查應在類似的情況下,消費者購買產(chǎn)品,并確定有關公眾的數(shù)量和范圍。此外,市場調查應描述相關公眾對其購買的關注程度,以及諸如總體比較,觀察隔離和主要部分之間的比較之類的研究方法。任何不包含上述因素或以錯誤方式使用它們的市場調查報告,或者如果無法驗證該報告的真實性,則不能使用。

過去,很少接受市場調查作為證據(jù),因為相關方認為它們是單方面提交的。在指導下,現(xiàn)在可以更改。

該指南解決了一些重要問題,這些問題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北京高級法院只是下級法院。從法律上來講,下級法院發(fā)布的《指南》對其他中國法院或機構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將來其他法院和商評委在將來做出決定和判決時,也可能會考慮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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