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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guī)澄清了印度尼西亞修訂商標法規(guī)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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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最近頒布了一項法規(guī),作為實施新商標法(2016年第20號商標法)的一部分。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的“ 2016年關于商標注冊的法律和人權事務部長條例第67號”規(guī)定了印度尼西亞新商標法體系中的幾個關鍵點。

該法規(guī)簡化了商標注冊和續(xù)展的形式要求,規(guī)定了識別馳名商標的明確標準,規(guī)定了由于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現有馳名商標而導致商標申請被拒絕的可能性,以及允許分配商標申請。本文將提供新過程的詳細信息。

注冊和續(xù)展的形式要求

印度尼西亞遵循“先申請”商標制度。因此,申請的提交日期非常重要,因為它反映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過去,只有在提交申請時提供了正式文件(包括授權委托書和商標所有權聲明)時才能獲得申請日期。這些文件無法在印尼商標局延遲提交。

新法規(guī)的第4條第1款改變了這種做法,該條規(guī)定,獲得申請日期的最低要求是商標申請,商標標本和商標申請費的銀行付款單。從申請日期起,申請人最多可以有30天的時間繼續(xù)辦理手續(xù)。根據第11條第1款的規(guī)定,優(yōu)先權文件還有額外的延遲提交期限,可以在提交具有優(yōu)先權要求的商標申請的截止日期后的三個月內提交。

新規(guī)定還簡化了商標續(xù)展的形式要求,而第24條則省略了提交商標證書副本的要求。

馳名商標的標準

先前的《商標法》引入了馳名商標的概念,但是對于獲得馳名商標的標準卻含糊其詞。新法規(guī)第18條第1款和第3款已解決了該問題,該條款指出,確定商標是否眾所周知是取決于商標的以下幾個方面:

在相關業(yè)務領域中公眾對商標的了解或認可程度;

商標所有人使用該商標所獲得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量和收益;

帶有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

地理范圍;

使用期限;

促銷金額,包括用于該活動的投資價值;

在其他國家的注冊或申請;

商標執(zhí)法的成功程度,尤其是監(jiān)管機構認可為馳名商標;

由于商標的聲譽和受商標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保證而獲得的商標固有價值。商標所有人將歡迎這些新標準的明確性,這應鼓勵更多的申請人尋求知名度

商標所有人將歡迎這些新標準的明確性,這將鼓勵更多的申請人尋求知名度。

基于知名商標的拒絕

該法規(guī)規(guī)定,審查員可以基于與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現有馳名商標具有主要或整體相似性而拒絕商標申請。為了基于這些理由進行駁回,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必須對申請?zhí)岢稣椒磳?。根據該法?guī)第19條第3款,異議必須以注冊的馳名商標為基礎,也就是說,在提出異議之前,必須注冊異議人的商標。

審查員可以最終駁回在原理上或整體上與馳名商標相似的商標,這是建立在具有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馳名商標注冊基礎上的正式異議程序。如果沒有書面異議,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是否會考慮馳名商標仍然是一個問題。

申請分配

印度尼西亞新的《商標法》允許在注冊之前的申請過程中分配待決的商標申請。舊的法律不允許轉讓商標申請。只能分配注冊商標。

但是,新法律不允許分配所有待處理的商標申請。正如印度尼西亞商標局在最近的一次全國研討會上所解釋的那樣,在2016年11月25日新商標法頒布之前提交的商標申請只有在注冊后才能轉讓。該法規(guī)在第52條中對此進行了確認。因此,只能轉讓在新法律頒布后提交的待決商標申請。

總體而言,此新法規(guī)引入的簡化程序和更高的清晰度可能有助于更順暢,更及時地為品牌所有者進行商標注冊,續(xù)展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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