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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公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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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專利申請公開是專利的特性之一,發(fā)明專利申請被受理后一般先公布,之后才能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但如果是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專利申請,屬于保密的范疇,將不會公布該申請的內容,只公布發(fā)明名稱、申請人、申請日、發(fā)明人等信息。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據一些國家實施專利制度的調查研究表明:在提出專利申請的發(fā)明中,有相當數量的發(fā)明并不一定具有商業(yè)前景。一些申請的發(fā)明不夠成熟,也有一些申請只是為了防御的目的而提出,也并不一定具有實施價值。據估計,一項發(fā)明如果從申請專利之日起兩年內還未付諸商業(yè)上的實施,那么它日后在商業(yè)上應用的機會是很小的。所以,一些國家感覺到沒有必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對那些沒有價值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應當留一個合理的期間給申請人,使其有充分的時間來決定是否還有進行實質審查的必要。為此,荷蘭率先實行了早期公布、請求審查制(有些學者也稱作“延遲審查制”)。目前大部分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采用這種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既能鼓勵申請人及早申請,又為申請人提供了足夠時間對其申請的市場前景作出估計,從而在是否繼續(xù)投入精力和資金的問題上給申請人留出了更大的選擇余地。另一方面,該制度也有助于減少各國專利局的成本。

針對申請人,早日公布發(fā)明專利的有利之處是:根據專利法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也就是獲得所謂“臨時保護”。早日公布申請,申請人可以盡早獲得專利法所規(guī)定的臨時保護。另外,早日公布,對該專利今后進入市場、占領市場有可能起一定幫助作用。不利之處是:過早公開申請內容,他人就可能利用該申請,有可能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另外,對撤回的專利申請,公開和未公開大不一樣。如申請內容尚未公開,該技術還可以作為一項技術秘密由申請人擁有,并且日后還可重新提出專利申請;如申請內容已經公開,則意味著該技術進入了公知技術領域,申請人就不能再就相同內容獲得專利保護了。申請人往往希望這種公開晚一些,以便有更多的時間來最終決定是否公開其技術或為技術的公開做準備。

從公眾的角度來看,發(fā)明專利的盡早公布,有利于最新技術的傳播;避免重復研究,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在他人發(fā)明的啟迪下,盡早地研究和開發(fā)出更新更先進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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