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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標權之爭上——知識產(chǎn)權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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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唯冠國際旗下的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將“iPad”商標分別在電腦等多種電子產(chǎn)品上進行了注冊。20()】年,唯冠國際旗下的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國內(nèi)地注冊了兩個“iPad”商標,并在此后推出了“IPAD”品牌的電腦產(chǎn)品。2006年.當蘋果公司準備推出“iPad”時,發(fā)現(xiàn)“iPad”商標權歸唯冠公司所有,于是以撤銷閑置不用商標為由,在英國起訴唯冠公司.但最終敗訴。

2009年】2月23日,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簽署商標轉讓協(xié)議,將1 0個“iPad”商標(包括深圳唯冠兩個“iPad”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英國1P申請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國1P公司)。協(xié)議簽署之后.英國1P公司向唯冠臺北公司支付了3.1萬英鎊。此后,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的價格,將上述10個“iPad”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了蘋果公司。

2010年,“iPad”進入中國市場,深圳唯冠向蘋果公司提出:“iPcld”中國大陸的商標權并沒有包含在3.5萬英鎊的轉讓協(xié)議中,要求蘋果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而蘋果公司在向中國商標局、深圳唯冠申請轉讓“iPad”商標未果的情況下,于2010年4月,聯(lián)合英國IP公司將深圳唯冠告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iPid”商標的專用權歸其所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400萬元。

2011年1 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外.2012年2月10日,深圳唯冠起訴蘋果公司“iPad”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蘋果公司敗訴.法院頒布蘋果公司“iPad2”禁售令。2012年2月17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判定蘋果一家經(jīng)銷商禁止銷售蘋果公司“iPad”相關產(chǎn)品。這是“iPad”商標糾紛以來,第一家被判定敗訴的蘋果經(jīng)銷商。201 2年2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就深圳唯冠起訴蘋果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裁定,駁回深圳唯冠提出的“iPad”禁售申請,中止訴訟。

2012年6月,蘋果公司上訴案最終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調(diào)解下,以蘋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后,雙方達成和解告終。深圳唯冠公司與蘋果公司之間關于“iPad”商標權之爭終于圓滿解決。

該案件雖然因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而在司法程序上圓滿終結,但若依法判決,“iPad”商標到底應判給誰?爭論遠沒結束。

二、觀點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的規(guī)定,“iPad”商標屬于深圳唯冠科技公司所有,蘋果公司擅自在平板電腦上使用“iPad”商標,實際上已經(jīng)構成對深圳唯冠的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理由是:唯冠國際系香港上市公司,旗下共有包括臺灣唯冠和深圳唯冠在內(nèi)7個子公司。臺灣唯冠雖然在歐盟、韓國等共獲得8個“iPad”注冊商標專用權,但中國大陸的“iPad”商標卻為深圳唯冠所有。2009年蘋果公司(英國IP公司是蘋果公司在英國注冊的全資公司)從臺灣唯冠手中購買了“iPad”商標專用權。當時具體經(jīng)辦“iPad”商標轉讓的人是麥士宏,他從事交易活動授權書的內(nèi)容和簽名蓋章均是臺灣唯冠。深圳唯冠并沒有參與談判,也沒有授權他人處分其商標及訂立商標轉讓合同。深圳唯冠和臺灣唯冠雖然同屬于唯冠國際的子公司,縱使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楊榮山),但在法律上,二者并非隸屬關系,而且二者的股權也沒有交叉關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民事主體,因此,蘋果公司與臺灣唯冠簽署的“iPad”注冊商標買賣合同對深圳唯冠不具有任何約束力,也即蘋果公司購買的“iPad”商標專用權,并不包含深圳唯冠在中國內(nèi)地的兩個“iPad”商標。特別是,蘋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從未向我國商標局提出過轉讓“iPad”商標的申請,所以“iPad”商標應歸深圳唯冠公司所有。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轉讓注冊商標經(jīng)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白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iPad”商標歸蘋果公司所有。理由是:2009年12月23日,唯冠周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簽署商標轉讓協(xié)議,以3.5萬英鎊的價格,將10個“iPad”(包括深圳唯冠兩個“iPad”商標)全球商標的權益轉讓給英國IP公司,即蘋果公司。即使說臺灣唯冠沒有對大陸“iPad”商標的處置權,但由于臺灣唯冠負責人楊榮山同時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從法律上來說,這足以構成表見代理,因此,臺灣唯冠與蘋果公司簽訂的“iPad”全球商標的權益轉讓協(xié)議包含了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深圳唯冠應履行協(xié)議,將涉案商標轉讓給蘋果公司。

第三種意見認為:“iPad”商標依法應歸深圳唯冠所有,于情于理應歸蘋果公司。理由是:臺灣唯冠和深圳唯冠雖是同根生,同屬唯冠國際的子公司,其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楊榮山,但它們是相互獨立的法人。根據(jù)商標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各自所享有“iPad”商標權是互不相干的。本案的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英國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汀,被告深圳唯冠既沒有參與談判,也沒有授權他人處分其商標及訂立商標轉讓合同,更沒有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公章、印鑒等可能形成表見代理的要素,因此,表見代理根本不成立,涉案的商標轉讓合同對被告深圳唯冠無約束力,中國大陸的“iPad”商標依法仍然屬于深圳唯冠。但是,雖然從2001年開始,深圳唯冠注冊“iPad”商標已近十年之久,但其實際上并沒有進行批量的規(guī)模性生產(chǎn)、銷售“iPad”系列相關商品。蘋果公司2010年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的“iPad”平板電腦,與深圳唯冠注冊“iPad”商標時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等產(chǎn)品,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根據(jù)《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已經(jīng)構成對深圳唯冠注冊的”iPad”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然而一個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是,蘋果公司在平板電腦上使用“iPad”商標,并沒有造成中國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消費者對于“iPad”這個商標的認知也都是由于蘋果公司生產(chǎn)的“iPad”平板電腦這個廣受全球消費者好評與喜愛的電子產(chǎn)品的面世才獲取的。根據(jù)商標“混淆理論”,凡未經(jīng)許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標,致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即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犯;反之,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只要沒有,也不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就不能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iPad”商標巨大的商業(yè)價值本來就是由蘋果公司推出的“iPad”平板電腦創(chuàng)造出來的,而并非深圳唯冠注冊該商標創(chuàng)造的,況且深圳唯冠早已進入破產(chǎn)程序,于情、于理“iPad”商標都應歸蘋果公司。

三、提示與參考

對于本案涉及的商標轉讓問題,將于明年實施的新《商標法》第42條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標經(jīng)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渡虡朔▽嵤l例》第25條第一款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xù)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fā)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第26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fā)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xù)。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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