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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廣告和包裝中不能用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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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三次修改的《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全面禁止商業(yè)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的字樣。并明確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新法條中為何要求禁止馳名商標用于宣傳呢?先來看一下關于“馳名”的歷史。這個話題要從《巴黎公約》談起,馳名商標的定義最早起始于《巴黎公約》,其創(chuàng)始的目的是為了消除各國商標保護制度的差異,如果一個商標的影響范圍很大,不僅在本國被熟知,在其他國家也應該收到保護,而當時大家的知識產權意識并不強,可能出現沒有及時在別國注冊商標的問題,這就會出現在世界范圍內都有影響,但是只在本國受保護的情況。這樣的問題與公約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為了避免所以推出“馳名商標”的概念,旨在保護影響范圍足夠廣的品牌。

《巴黎公約》規(guī)定:無論各國商標權利取得程序如何,相關成員國均應履行公約規(guī)定的對馳名商標給予保護的義務。同時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后,各成員國也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進一步擴大,由之前的相同產品,擴大到類似產品,比如奔馳、寶馬,之前僅在汽車行業(yè)受到保護,而現在可以擴大到所有產品。協(xié)議中將服務也納入了保護范圍。

再來分析一下國內,我們的法律雖然起步晚,但是“走”得快,隨著中國加入WTO,很多法律法規(guī)也開始與國際接軌,商標法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也應該與之接軌。

在了解了馳名商標的歷史以后,我們很容易發(fā)現,對于品牌的馳名與不馳名,根本不是一種榮譽,而更應該看作是一種權利。這是目前大家對馳名商標最大的誤區(qū),馳名不等于知名,知名也不等于馳名,二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既然如此,馳名商標僅作為一種商標保護的權利,如果用作廣告、宣傳中是不合適的。廣告的作用是為了凸顯產品的特性與品質,如果在大家都普遍認為馳名商標是一種榮譽的時候,某商品用馳名來做宣傳,勢必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某產品品質很好。

而且從馳名商標的認定及保護辦法來看,馳名并不是一勞永逸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是: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如果發(fā)現有侵權現象出現,商標所有人可以主張自己的馳名權利,但是商標局、工商局、法院等等沒有義務來為你提供所謂馳名保護。只有商標權所有人,自己提供證明馳名的材料才行。而且是否馳名也是僅代表此案,在發(fā)現別的侵權行為,就要重新證明。

市場瞬息萬變,沒有人是常勝將軍,企業(yè)也一樣,某企業(yè)的產品、服務不可能永遠都屬于“一線”,所以即便是通過自主申請的馳名商標,從商標局的角度會考慮予以多加“關照”,但是并不是永遠如此。商標權歷來都是私有權,只有自己主張方能得到保護,商標局僅起到管理和監(jiān)督的作用。

綜上所述,馳名商標的權利只可以在法律保護范圍內使用,與產品品質、服務質量等毫無關聯(lián),馳名與否也并不是一種榮譽,所以廣告、宣傳中禁止使用該字眼是符合國情、國際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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