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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通用名稱能注冊商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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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名稱和通用名稱
如同小孩出生需要取名,以便大家稱呼一樣,一種新商品面世,需要給其取一個名稱,以便于在市場上流通和消費者選購,這就是商品的名稱,如“面條”、“糖果”、“電視機”等。如果商品的名稱被接受和廣泛使用,則就是商品的通用名稱。
通用名稱顯然不能作為本商品的商標注冊,由一家企業(yè)壟斷使用。商標使用不當,則可能轉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商標轉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主要是注冊商標或商標不再受到商標法或者其他法律的保護,如“阿斯匹林”,過去曾是國外某企業(yè)的藥品的注冊商標,由于戰(zhàn)爭等等原因,導致不少國家的許多企業(yè)都生產該藥品,從而事實上成為一種藥品的通用名稱。再如杭州某企業(yè)曾生產一種保健品,并將其命名為“雙寶素”,而未及時將其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導致許多企業(yè)都生產同樣的商品并將其命名為“雙寶素”,從而喪失作為商標的條件,成為一種保健品的通用名稱?!皹房诟!币彩侨绱?。再如,用于錄像帶商品的“VHS”標志,是一家日本企業(yè)制定的錄像制式名稱,雖然作為商標在視聽音響上注冊了,可能是為了盡快推廣該種制式的使用,該企業(yè)并未刻意追求對該商標的法律保護,對其他企業(yè)的擅自使用行為并未認真追究,從而最終成為該錄像帶制式的通用名稱?!癡HS”的注冊人并未辦理“VHS”"的續(xù)展注冊申請手續(xù),從而事實上,認可其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首次出現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根據實際執(zhí)法情況,所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某些未作為商標注冊或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又較長期由某一企業(yè)獨家使用的,并且在市場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獨特的商品名稱,如“北京醇”作為酒的名稱,由于法律規(guī)定“北京”作為行政區(qū)劃名稱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醇”又與酒的主要成分“乙醇”緊密相關,同樣不適宜用作酒的商標。但是,“北京醇”確實較長時間為北京牛欄山酒廠獨家使用,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其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事實上如果能作為商標注冊,而又未申請注冊的商標長期獨家使用,也可能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三、正確處理新商品名稱與商標的關系
1.新產品使用商品名稱與商標的意義
科技進步與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導致新產品層出不窮,因此,就產生一個對新產品命名的問題。而正確處理好新產品,尤其是全新產品的名稱與商標的關系,對于維護企業(yè)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這里必須處理好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保證企業(yè)在該商品上的信譽能得到延續(xù),因此,新產品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第二,方便商品的市場流通和社會資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必須有商品名稱或者通用名稱。新商品應有商品名稱(如果是專利產品,則存在事實上的在專利期內壟斷該商品名稱的使用,而一旦過了專利期限,不再受到《專利法》保護,則競爭者可以合法地生產相同的該專利商品)同時應當允許其他企業(yè)合法地使用該商品名稱,或者使其成為通用名稱,以避免出現生產相同商品而使用不同的名稱,既不利于商品流通、消費者選購,也防止由于相同商品使用不同名稱而無謂地增加商品流通的社會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2.全新專利產品僅僅使用商品名稱、不使用商標的弊端和問題
對于全新產品,如果僅僅使用商品名稱,在專利保護期限內,可以事實上合法地壟斷新產品名稱的使用,而一旦過了(專利)保護期,其他企業(yè)或者競爭對手也可以合法生產出相同的商品,競爭對手必然也不得不使用該新產品的名稱,從而分享該商品名稱上凝聚的無形資產商品和企業(yè)信譽,則原獨家生產的企業(yè)無形資產將遭受較大損失。如果發(fā)明者(最先生產者)因此試圖繼續(xù)壟斷商品名稱的使用,比如將商品名稱作為注冊商標,即將商標與商品名稱合二為一,則在新產品的法律保護期限(專利期)內,由于只有一家企業(yè)生產該產品,可以合法地壟斷商標(也是商品名稱)的使用,不會產生法律糾紛。如果新產品喪失法律保護(如過專利期限),而發(fā)明者繼續(xù)以擁有商標權為由,禁止競爭對手使用該商標(商品名稱),迫使其他競爭對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品名稱,從而造成同一商品上有多于一個以上的商品名稱。這方面人為地影響商品的順利流通,增加商品的社會流通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會使公眾誤以為是不同的商品,而事實上卻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不便消費者對商品的選購。
再者,由于原商品名稱使用時間長,在市場上的知名度顯然要比其他企業(yè)隨后使用的商品名稱的知名度高許多,使得新產品的發(fā)明者處于不應有的優(yōu)勢地位,從而可能造成事實上的繼續(xù)對新產品的壟斷。如果將來我國制定《反壟斷法》,該種行為恐怕難脫處罰,即使在當前,這種行為恐怕也難以得到執(zhí)法部門的支持。這也許就是在司法判例中,一些藥品商標(同時也是藥品名稱)得不到有效保護的根源。
3.妥當的處理方法
科學的做法是在新產品上同時使用商標與商品名稱,并在使用上相對突出對商標的宣傳,相對弱化對商品名稱的宣傳,盡量做到使企業(yè)和商品的信譽凝結到商標而不是商品名稱上。商品名稱可以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特點等。一且新產品失去專利法的保護,企業(yè)與商品的信譽在相當程度上由于商標權的存在,仍然受到法律保護。而與此同時,允許其他競爭對手使用商品名稱,回避了壟斷嫌疑,方便商品流通和消費者的選購,節(jié)約了社會資源。
有關商標與商品名稱正確處理的最典型的領域是“人用藥品”與“種子”這兩種商品。由于按照新《專利法》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guī)定。新發(fā)明的藥品或植物種子都可以由發(fā)明人或者權利人擁有專利權或者新植物品種權,在申請權利時應當附報發(fā)明的新藥品和新植物品種名稱。這些名稱隨著專利權或新植物品種權過期,則進入公有領域,其他競爭者可以合法生產相同產品,也可以使用相同的新藥品或新植物品種名稱。因此,藥品專利或者新植物品種權利人在申請藥品專利或植物新品種權時,不要將商標作為藥品或植物品種名稱上報,或者將商標與商品名稱分別上報,而且上報的藥品名稱或者新植物品種名稱最好是不適宜作為商標使用的,如某些描述性詞匯。而在新藥品或者新植物品種的生產與經營活動中,應當強化對商標的廣告宣傳力度,相對弱化對新藥品名稱或者植物新品種名稱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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