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針對麥當勞3枚“麥辣”商標二審行政案件中給出了肯定答案,認為“麥辣”作為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臆造詞,最終被允許注冊。
該3枚“麥辣”商標由麥當勞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用于和食品相關的第29類、30類和43類。
國知局駁回的理由為“麥辣”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直接表示了商品或服務的口味等特點,構成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情形,即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駁回其申請。
對此麥當勞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訴爭商標中“麥”字通常指代“麥子”,“辣”是形容食物味道的文字,但“麥辣”是臆造詞,既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詞語,也沒有成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同業(yè)經(jīng)營者用于描述上述商品特點的常用表達。
基于此,一審法院判決“麥辣”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起到識別和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隨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判斷訴爭標志是否屬于該款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應結合該標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依據(jù),以該標志能否起到標識、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作為判斷標準。
訴爭商標為中文“麥辣”,雖然訴爭商標中“麥”通常是指一種糧食,“辣”通常是指一種味道,但“麥辣”并非常見中文詞組,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能夠起到標識、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最終駁回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至此,“麥辣”商標相當于獲得了注冊,成功反轉。
小編認為,“麥辣”之所以可以獲得注冊有以下兩點原因:一、“麥辣”中的麥字,不單讓消費者認為指代麥子屬于糧食,還可以聯(lián)想到麥當勞公司本身,畢竟麥當勞公司名下申請有多枚帶麥字商標。二、麥當勞的麥辣雞腿堡等產(chǎn)品,經(jīng)過多年使用和廣告宣告已經(jīng)具有相應的知名度,經(jīng)過使用獲得顯著性。
隨著商標注冊量的劇增,普通常見的詞語注冊難度加大,越來越多的臆造詞被廣大民眾創(chuàng)造出來提交申請,以后這樣的案例可能也會越來越多,對于這樣的詞語,只要積極正向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建議可以嘗試爭取。
附: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與麥當勞公司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京行終352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qū)。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曉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麥當勞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伊利諾斯州。
法定代表人:安吉拉·斯蒂爾,法務總監(jiān)。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雪,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寬,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簡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簡稱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436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麥當勞公司。
2.申請?zhí)枺?0514451。
3.申請日期:2018年4月26日。
5.指定使用服務(第43類,類似群4301-4304;4306):日間托兒所(看孩子);烹飪設備出租;旅游房屋出租;咖啡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照明設備出租;會議室出租;養(yǎng)老院;飲水機出租;餐館。
二、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158299號《關于第30514451號“麥辣”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7月9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三、其他事實
原審訴訟中,麥當勞公司提交麥當勞公司的官網(wǎng)、麥當勞麥樂送餐廳信息公示、世界品牌500強排行榜、BrandZ排名情況、含有“辣”字商標注冊信息、“7分甜”商標信息、“小而香”商標信息等證據(jù)及在先判決,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
麥當勞公司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異議。
麥當勞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雖然訴爭商標中“麥”字通常指代“麥子”,“辣”是形容食物味道的文字,但“麥辣”是臆造詞,既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詞語,也沒有成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的同業(yè)經(jīng)營者用于描述上述服務特點的常用表達。訴爭商標并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標,該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起到識別和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予以糾正。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訴爭商標“麥辣”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相關產(chǎn)品的口味等特點,整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麥當勞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通過實際使用獲得了具有識別意義的顯著性。
麥當勞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jù)采信得當,且有被訴決定、訴爭商標檔案、各方當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jù),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判斷訴爭標志是否屬于該款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應結合該標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依據(jù),以該標志能否起到標識、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麥辣”,雖然訴爭商標中“麥”通常是指一種糧食,“辣”通常是指一種味道,但“麥辣”并非常見中文詞組,指定使用在“日間托兒所(看孩子);烹飪設備出租;旅游房屋出租;咖啡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照明設備出租;會議室出租;養(yǎng)老院;飲水機出租;餐館”服務上,并非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相關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點,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能夠起到標識、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樊 雪
審判員 王曉穎
審判員 宋 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