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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志社刊登剽竊作品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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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某期刊上發(fā)表了一篇署名論文,并領取了由該期刊社匯寄的稿費。不久,我意外發(fā)現另外一家雜志社編輯出版的一本雜志的最新一期上也有我的這篇論文,署名卻為另外一人賈某。該文的內容與我的論文內容基本一致。我認為該雜志社刊登的剽竊作品侵犯了我的著作權,可是我無法找到該剽竊作者的具體地址。請問我能否以該文作者的身份直接向該雜志社要求侵權損害賠償?如果可以,我又該如何確定所要求的賠償數額才是合理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br>《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8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 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br>從你的情況看,可以認為,你對該文享有著作權。該雜志社刊登剽竊作品,已構成對你的著作權的侵害。根據其是否盡到了審查義務,應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雜志社刊登剽竊作品應該向你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第一,該雜志社所刊登的文章屬于剽竊作品。你要證明該雜志社所刊登的文章屬于剽竊作品,首先要證明你是該文的原創(chuàng)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guī)定,你要證明剽竊作品的署名人賈某不是該文章的真正作者,必須提供相反的證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guī)定,這些相反的證明包括你的論文的底稿、原件、稿酬匯款單以及發(fā)表該文的時間和收取該文稿費的時間等,相信你能夠容易拿出上述證據,這些足以證明你自己為原創(chuàng)作者,從而證明該雜志社所刊登的文章屬于剽竊作品。
第二,雜志社刊登剽竊作品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雜志社對刊登的侵權作品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并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的規(guī)定,某雜志上發(fā)表署名為賈某的文章已經侵犯了你的著作權,某雜志社對自己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都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包括主觀上有沒有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故意,在決定采用稿件后是否對作者的情況和有無侵權事實作進一步的了解等,以保證在自己雜志上發(fā)表的作品不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對于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由雜志社自己承擔舉證責任。但在該案中,你的作品早就已經在其他雜志上發(fā)表,某雜志社作為專業(yè)的出版單位,對此應當有所了解,而其仍然將署名為賈某、實際是你的作品在自己的雜志上發(fā)表,屬于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二)你所要求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一,若雜志社未能舉證證明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賠償數額應按照實際損失、違法所得確定或由法院酌情決定。如果能夠確定你自己的實際損失,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在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按照侵權人賈某和某雜志社的違法所得賠償。如果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都不 能確定的,法院會綜合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侵權程度、損害后果等情節(jié),確定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我們建議,你應該舉證證明你因作品被剽竊而受到的物質和精神方面的實際損失,或者盡可能地得到雜志社刊登剽竊作品而獲利的確切數額。
第二,若雜志社能夠舉證證明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停止刊登剽竊作品、返還獲利的責任。如果雜志社提供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沒有直接侵犯你的著作權的故意,客觀上在決定采用稿件后曾對作者的情況和有無侵權事實作了進一步的了解,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法院認為其盡到的注意義務又是合理的,而你也無證據證明該雜志社應當知道其刊登的作品涉及侵權,則雜志社只承擔較輕微的返還獲利的責任,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無論雜志社能否舉證證明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你為制止雜志社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應當包括在賠償額之內。
1.一般說來,作品被他人剽竊,如果用物質利益衡量,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都是微不足道的;其損害后果主要是在無形方面,剽竊作品橫行,會在社會上造成魚目混珠、混淆視聽的消極影響。所以,針對這種損害后果,更應該采取在不良影響的范圍內責令多次刊登致歉聲明等方式以消除影響。
2.期刊、雜志出版商在遇到出版物涉及侵權的情況下,不要采取不予理睬、拒絕出庭等消極態(tài)度對待,應該積極主動提供證明其已盡到了審查義務的相關證據,從而減輕自己的責任。如果簡單地拒絕出庭,放棄對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抗辯,顯然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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