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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qū)專利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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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確保國際專利制度的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的適當策略是專利授權機構的地區(qū)化。
1.歐洲專利
(1)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PatentConvention,EPC):西歐16國于1973年在慕尼黑簽訂了該公約,又稱“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并根據該公約成立了歐洲專利局(EPO),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在荷蘭海牙和德國柏林設有分局?,F(xiàn)有38個成員國。
歐洲專利局為其成員國提供了依照統(tǒng)一的程序和實體標準申請專利并獲得專利授權的途徑。申請人可指定一個、幾個或全部成員國。一旦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即可在所有指定國生效,與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授權的專利具有同等效力,但這并不取代各成員國的專利法和專利局。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它們相互獨立,每一件都需繳納年費。如果希望在EPC的3個或3個以上成員國尋求專利保護,成本優(yōu)勢較為明顯。
歐洲專利申請作為一項應用較廣的區(qū)域性專利申請途徑,除了申請費用上有優(yōu)勢外,還具有如下特點:一件申請統(tǒng)一由歐洲專利局授權;語言統(tǒng)一,歐洲專利局可接受英語、法語、德語3種官方語言,雖然生效登記進入,部分國家需要對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進行二次翻譯,但相比直接申請節(jié)省不少過程文件及文獻翻譯成本。
該公約僅僅是一個負責審查和授予歐洲專利的公約,對于歐洲專利的維持、行使和保護,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員國依照國家法進行。
(2)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CPC):歐洲共同體九國于1975年在盧森堡簽訂,1985年生效。該公約采用統(tǒng)一的專利法代替了各成員國的專利法,有統(tǒng)一的有效期和保護范圍。對于專利的有效性,由歐洲專利局處理;對于專利侵權,由各成員國初審法院裁決,設立歐共體上訴法院,對專利侵權和無效問題進行審理和裁決,大大簡化了世界各國向該公約的成員國申請專利的手續(xù)。
此外,1994年簽訂了《歐共體統(tǒng)一商標條例》 (EuropeanCommunityTradeMarkRegulation)。
2013年,中國成為第四大歐洲專利申請國,占全部歐洲專利申請數(shù)的8.4%(美、日、德分別占到24%、20%、12%),其中在數(shù)字通信領域中占到15%,且華為位列第二。華為也是2013年申請歐洲專利最多的中國企業(yè),并位列全部申請企業(yè)的第11位(三星、西門子、飛利浦分別位居前三)。
(3)北歐四國共同專利法:丹麥、芬蘭、挪威、瑞典1963年起草了共同專利法及實施細則草案,經各國議定通過并于1968年起同時生效。在此基礎上,四國分別修訂本國專利法與其保持統(tǒng)一。依據該共同專利法,向任何一個成員國專利局提交北歐專利申請,只要其中一國授予專利權,即被其他三國承認。
(4)歐洲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patent):歐洲議會2012年12月通過了歐洲建立單一專利的相關提案。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將簡化申請歐盟專利的手續(xù),降低費用。如此,專利權利人在歐洲申請專利時,將會有多一種選擇,即申請具有統(tǒng)一效力的“單一專利”,發(fā)明人只需在歐盟有審批資格的25個成員國中任何一國申請,就可獲得在成員國內有效的專利。遞交單一專利時文件所需使用的語言為英語、德語或法語。
在單一專利制度提案的基礎上,2013年2月,簽署了建立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單一專利制度是與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緊密相連的,該制度將于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生效以后,最早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從簽署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之后,由目前加入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25個國家議會對統(tǒng)一專利法院正式開展批準過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將在英國、法國、德國及其他10個國家正式通過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后生效??紤]到成立新法院的工作需要,預計此“單一專利制度”最早生效也要到2015年。2014年3月,專門為統(tǒng)一專利法院開設的歐洲專利法官培訓中心在布達佩斯成立。
一旦歐洲統(tǒng)一專利法院獲得包括英國、法國、德國等13個歐洲國家批準,生效的單一專利制度授權的第一項歐洲單一專利只能覆蓋批準歐洲統(tǒng)一專利法院的國家。隨著其他國家陸續(xù)批準歐洲統(tǒng)一專利法院,最終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將覆蓋另外13~26個歐盟國家(克羅地亞2013年7月加入歐盟)。歐盟成員國中意大利和西班牙尚未加入單一專利制度。
2.歐亞專利(EA)
1995年8月12日,對歐亞兩大洲各國開放的歐亞專利公約正式生效。1996年1月1日歐亞專利組織成立,總部設在莫斯科,官方語言為俄語。目前,歐亞專利組織共有9個成員國,均為獨聯(lián)體國家。
申請歐亞專利,相比較而言,其程序要比歐洲專利的程序稍微簡單一些,申請人只要用俄語向歐亞專利局提交一份申請,一經授權在所有締約國內生效;只要向指定成員國繳納年費,則專利權就在該國維持有效。
3.非洲專利
(1)非洲知識產權組織(African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法語簡稱OAPL)專利:是非洲國家使用法語地區(qū)的國際條約,1977年于中非首都班吉簽訂,也稱《班吉協(xié)定》,于1982年生效。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是由非洲十六個國家共同建立的一個機構,總部位于喀麥隆的雅溫得。該組織制定了一個共同專利法,并成立了一個共同專利局,不分設國家專利局,也不制定國家單行法。申請人提交一份專利申請文件,經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審批,頒發(fā)的專利證書自動在每個成員國生效,即獲得各成員國的專利。
該協(xié)定也對締約國的商標和外觀設計提供法律保護。
(2)非洲地區(qū)工業(yè)產權組織(AfricanRegionalIndustrialPropertyOrganization,ARIPO)專利:該組織是非洲地區(qū)英語國家工業(yè)產權保護區(qū)域性組織,現(xiàn)有15個成員國。1982年在津巴布韋首都哈拉雷簽訂,也稱《哈拉雷議定書》。
ARIPO代表成員國受理專利、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的申請。通過該組織申請專利,只要向一成員國工業(yè)產權部門提交專利申請,申請時指定尋求專利保護的國家,專利批準后即在指定國生效。
4.拉丁美洲專利
《工業(yè)產權適用規(guī)則統(tǒng)一條例》是拉丁美洲國家的地區(qū)性國際條約,是南美洲地區(qū)的國家組織———安第斯組織1974年發(fā)布的法律文件,涉及發(fā)明專利和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的申請與授予。
5.海灣六國專利
海灣地區(qū)6個阿拉伯國家于1998年10月在沙特阿拉伯的利雅得成立了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專利局(ThePatentOfficeofTheCooperationCouncilforTheArabStatesofTheGulf,GCC-PO),簡稱GCC專利局。成員國為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阿曼、巴林、卡塔爾、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六國。GCCPO對成員國提出的專利申請進行登記。如果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GCC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的條件,專利局將對該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并在GCC成員國中有效,任何GCC成員國將不需要做出進一步的審查。
GCCPO受理的專利大部分審查工作依賴于歐洲專利局等外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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