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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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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的專利體系存在一定的差異,特別是美國,長期以來,其專利體系與我國以及歐洲、日本等國家/地區(qū)的專利體系存在明顯差異,形成了獨立的體系,對南北美洲及東南亞國家影響較大,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菲律賓等國家基本上采用了類似美國的專利制度。
2011年9月16日美國發(fā)布了新的《美國專利法案》,這次專利法修改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使美國的專利制度與各國專利制度協(xié)調統(tǒng)一,這也是美國一直積極推動世界專利權的重要步驟。
1.專利制度特點
(1)專利類型:包括發(fā)明、外觀設計和植物新品種三種類型,而沒有實用新型專利。因此,中國申請人如果以本國的實用新型為優(yōu)先權申請美國專利,通常需要轉換為發(fā)明專利,這就需要申請人對本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發(fā)明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其有效期可以延長,最多可以延長5年。
(2)專利保護客體:美國專利法可保護的專利客體限制較少, 除原子核裂變物質發(fā)明不能獲得專利外,其余的一切人造之物基本上均可獲得專利,如在中國不受專利法保護的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以及軟件和商業(yè)方法等,在美國專利法中都屬于合法的保護客體。
(3)專利申請制:世界各國的專利制度幾乎都是先申請制,而只有美國長期以來都是實行先發(fā)明制,申請日以發(fā)明完成日為準。美國科技人員對研究過程都有詳細的記錄,最早這些證據(jù)必須是在美國本土產生的才認可,但后來外國經公證的證據(jù)也認可。
2011年9月,美國頒布的專利改革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項實體修改是將先發(fā)明制改為先申請制,該條款于2013年3月16日生效。
(4)臨時申請制度:美國專利申請包括正式申請和臨時申請。臨時申請可以沒有權利要求,但要提供專利說明書,完整地公開發(fā)明內容。臨時申請的專利不能予以審查,也無法授予專利權,其作用在于自申請日起1年內,提出相應正式申請案,并將臨時申請的申請日作為優(yōu)先權日。臨時申請的優(yōu)點在于可以取得較早的申請日,其實質相當于國內優(yōu)先權。
(5)專利分類系統(tǒng):我國使用國際專利分類系統(tǒng),美國使用本國的專利分類體系(USPC),檢索美國專利必須用美國分類系統(tǒng),否則檢索不全。
2.快速獲得專利方法
在美國申請專利周期較長,從提交專利申請至最初審查平均要歷經22個月的時間。近年來,為了縮短專利審查周期,美國專利商標局推出了一系列加快審查程序,包括加速審查、優(yōu)先審查、專利審查高速路、一審會晤等。
(1)加速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供加速審查程序,屬于重要科技可以加速審查(該條款2012年9月16日生效),相應的科技領域列表已經公布。加速審查適用于發(fā)明專利和外觀設計申請。
申請加速審查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在加速審查請求被批準之后,審查員通常會在兩周之內開始審查。審查員可能會通過電話與申請人溝通,以盡快解決申請中的問題。
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植物專利申請等不能享受加速審查政策。
(2)優(yōu)先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于2011年5月4日起試運行一種加快審查的新程序,即專利處理快速通道,又稱為“通道I”。通過此程序,申請人可以在提交新申請的同時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其進行優(yōu)先審查。如果該申請符合優(yōu)先審查程序的各項要求,申請人將在一年內收到審查決定(例如收到授權通知書或駁回通知書等)。
優(yōu)先審查適用于發(fā)明專利申請和植物專利申請。目前PCT美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暫不能參與優(yōu)先審查程序;通過巴黎公約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申請,可以要求優(yōu)先審查。
與加速審查程序相比,優(yōu)先審查申請要求的材料要少很多。請求優(yōu)先審查同樣須符合一定條件。
美國專利商標局暫定每年接受10000個優(yōu)先審查申請。
(3)專利審查高速路(PPH):PPH是通過利用已有專利審查結果(對于巴黎公約途徑,后續(xù)申請局可以利用首次申請局的審查結果;對于PCT途徑,后續(xù)申請局可以利用肯定性國際書面意見及國際初審報告)加快在后申請審查的通道。簽訂PPH合作協(xié)議的各國專利局彼此承認對方的審查結果。
很多中國公司選擇在中國先申請專利,然后通過巴黎公約或PCT方式進入美國。這種情況下,中國申請人可以根據(jù)首次申請局的肯定性審查結果以及肯定性國際書面意見和國際初審報告,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PPH請求。該項目只適用于發(fā)明專利申請,而不適用于臨時專利、植物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等。
中美PPH合作項目于2011年12月1日啟動,原試行期為一年,后又將PPH試點項目延長一年,至2013年11月30日截止。近日根據(jù)中美兩局共同決定,從2013年12月1日起,中美PPH試點將無限期延長。
截止到2014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PPH試點項目合作的國家除美國外,還包括加拿大、新加坡(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波蘭(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俄羅斯(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奧地利、墨西哥(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韓國(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丹麥(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芬蘭(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4年1月1日起無限期延長),德國(2012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日本(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英國(2014年7月1日正式啟動),葡萄牙(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西班牙(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這些雙邊PPH合作項目大部分是在最初短期試行的基礎上延期或續(xù)展的。目前大多數(shù)國家(地區(qū))都已經同至少一個其他國家(地區(qū))達成PPH合作協(xié)議。除了兩國間的PPH協(xié)議,2013年9月,世界五大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韓國知識產權局、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美國專利商標局共同磋商,確定于2014年1月6日啟動一項全面的五局聯(lián)合PPH試點,這對于進一步提高五局專利審查的及時性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在該試點下,將更快速地處理五局間的專利申請,對于被五局之一局認定為具有可授權權利要求的申請,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申請人可向其他四局就該申請在其他四局提出的對應待審申請?zhí)岢黾涌鞂彶檎埱?。申請人向五局之任意局提出的PPH請求,各局進行專利審查時將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利用五局已有的工作成果。該合作方案為向五局申請專利提供了更多選擇與便利,而五局之間已有的PPH協(xié)議將與該覆蓋面更廣泛的試點進行整合。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在考慮將PPH納入PCT體系,兩者一體化有利于統(tǒng)一審查標準和簡化審查程序,并減少各個國家之間獨立協(xié)議的簽署。
(4)一審會晤程序:一審會晤是另一項加快申請審查和授權的程序。申請人可以在申請?zhí)峤灰院?實質審查以前,要求和審查員會晤,討論申請的可專利性問題。會晤可通過電話或到專利局面談的方式。一審會晤程序只適用于發(fā)明專利申請,而不適用外觀設計和植物專利申請。
一審會晤程序和加速審查不同,并不能將申請的審查日期提前。參加一審會晤程序的申請,和其他正常申請一樣,需按照申請?zhí)峤蝗掌谂抨牭却龑徖?。但正確的使用一審會晤程序,可以加快審查進程(減少審查員發(fā)駁回意見書的次數(shù),從而減少答復意見書的次數(shù)),并可能很快獲得授權,同時降低費用。
除特殊一審前會晤程序外,在專利審查過程的其他時間段,和審查員會晤對加快審理和授權非常有利。比較好的會晤時機是在發(fā)一審意見書后和答復之前。
(5)其他特殊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為某些特殊的申請?zhí)峁┘铀賹彶榈那?。如發(fā)明人的年齡在65歲及以上或發(fā)明人健康出現(xiàn)問題的,可以要求專利局快速審查其專利申請;申請人還可以基于發(fā)明的特殊性,例如發(fā)明可以在實質上促進環(huán)保、促進能源的開發(fā)與保護、有利于反恐等,提出加速審查要求。
美國的專利體系可以說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專利體系,在專利的整個申請、審查以及授權過程中,都給申請人提供了很大的靈活性。
3.美國專利糾紛的有效應對
在美國,一旦發(fā)現(xiàn)侵權,美國公司的一般做法是咨詢知識產權律師是否侵權成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公司會委托律師與對方進行訴前談判。訴前談判往往從簽發(fā)禁止函開始。禁止函是一封律師信,通知對方哪些產品侵犯了何種知識產權,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并就侵權進行賠償。
收到禁止函后,中國公司要積極應對。急于答復對方往往會在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但遲遲不答復往往很快招致訴訟。理智的做法是,受函方應當先咨詢美國的知識產權律師,對產品侵權與否或者知識產權有效與否做出分析,如果分析被控產品不侵權或專利權無效,可出具正式的書面法律意見。提供訴前不侵權的法律意見,可避免故意侵權的指控,對于在以后的訴訟確定被告賠償額的多少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如果經過分析,情況與上述相反,則無法出具法律意見,律師往往口頭通知建議受函公司或停止侵權或與對方達成一個授權許可。如果雙方談不攏,美方公司往往會起訴,但不送達,將起訴書副本寄給中國公司作為最后通牒,這時應積極談判,避免對方正式送達起訴書。
如果上述溝通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訴訟在所難免,中國公司應當擺正心態(tài),積極面對。訴訟在外國人眼中是一種天然的解決爭議的公平方式,對大多數(shù)公司而言,“知識產權訴訟更只是一種商業(yè)競爭的工具”。而中國文化對訴訟的態(tài)度往往傾向于“息訴”,一旦被訴,中國公司領導往往會背上沉重的心理負擔,訴訟未判決,中國公司已經在心理上、輿論上已經先輸一籌。正是由于“息訴”思想的影響,很多中國公司在訴訟開始后不是想著如何應訴,而是想方設法要求和解。有些被訴的中國公司出于心理、經濟成本上的壓力,采取消極的回避態(tài)度,不應訴,不到庭。中國公司的這些表現(xiàn)造成了現(xiàn)在很多外國公司頻繁啟動訴訟,商業(yè)競爭上稍有不利或對手稍有瑕疵,就啟動訴訟,以訴訟達到自己的商業(y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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