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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兔”“米菲兔”之爭折射藝術著作權保護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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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近期,“鴨兔”被指抄襲“米菲兔”,引發(fā)社會各界熱議,將藝術創(chuàng)作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帶入公眾視野。



  1月1日,廣州美術學院教授馮峰的《鴨兔元旦》作品展在廣州開幕,該展覽的主打設計為“鴨嘴兔耳”的卡通形象。很快,有網友指出,該設計涉嫌抄襲國際知名動畫形象“米菲兔(Miffy)”,甚至有網友到Miffy米菲中國官方微博下留言:“支持米菲維權。這都不是抄襲的話,世界上就沒有抄襲了。除了嘴巴,其他地方的線條和構圖根本就是一模一樣?!?br />


  “米菲兔”誕生于1955年,是荷蘭畫家迪克·布魯納(Dick Bruna)創(chuàng)作的經典動畫形象,深受世界各地小朋友的喜愛。迪克·布魯納雖已于2017年去世,但其作品仍處于著作權保護期內。



  針對抄襲指責,1月16日,馮峰在微博回應稱:“藝術創(chuàng)作是一種社會研究,一切我們熟悉的商業(yè)符號都屬于公共知識和信息,都是藝術創(chuàng)作的詞匯?!薄八囆g的社會功能是激發(fā)每個人的創(chuàng)造力。如果藝術作品激發(fā)了我們的思考,那思考恰恰正是創(chuàng)造力的源頭?!?br />


  持有這一觀點的并非馮峰一人。有藝術創(chuàng)作者發(fā)微博稱:“米菲兔”是迪克·布魯納筆下的經典形象,大家可以自由二次創(chuàng)作或者填色,致敬原作。



  據(jù)悉,在當代藝術界,有“顛覆思維的創(chuàng)作方式”之說,挪用、拼貼、解構是這種創(chuàng)作方式下比較常見的手法。在“重構作品”的過程中,為了效果,創(chuàng)作者往往會選擇公眾耳熟能詳?shù)腖OGO、商標、卡通形象等。



  1月16日,Miffy米菲中國微博發(fā)聲,稱“米菲兔”的每個造型都是由迪克·布魯納一筆筆手繪完成,作者對顏色和線條的講究到了極為苛刻的地步。對于“被抄襲”一事,該微博未正面回應,但表示“會在第一時間更新事件發(fā)展動態(tài)”。



  在此次事件中,挪用與抄襲的界限、藝術與法律的關系等話題引起了藝術界及法律界的廣泛爭論。從藝術創(chuàng)作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仔細區(qū)分現(xiàn)代藝術中諸如挪用、借鑒等概念,區(qū)分有針對性的創(chuàng)作與簡單照搬、模仿,這對提升藝術界與公眾的著作權保護意識都具有現(xiàn)實意義。那么,從著作權保護的角度來看,“鴨兔”到底有沒有抄襲“米菲兔”?藝術家自由創(chuàng)作的權利邊界在哪里?記者就此采訪了知識產權領域相關專家。



  記者:“鴨兔”之于“米菲兔”,是借鑒還是抄襲?



  劉玥(北京市大器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于在藝術創(chuàng)作領域,借鑒本質上是一個學習的過程,學習前人的長處、經驗、技法等,能夠形成一個新的作品。如果后續(xù)作品沒有任何創(chuàng)新或者創(chuàng)新程度較低,則是單純的模仿,不構成借鑒。具體到“鴨兔”被指抄襲“米菲兔”這一爭議,著作權不保護思想,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迪克·布魯納只是創(chuàng)作了一種兔子的表達形式,后人仍可以對兔子的形象進行創(chuàng)作表達,但此種創(chuàng)作不可與迪克·布魯納的“米菲兔”相同或高度近似,除非構成合理使用。



  至于“鴨兔”是否抄襲“米菲兔”,首先要判斷“鴨兔”是否與“米菲兔”雷同。如不雷同,則不侵權。如雷同,則需要進一步考量,其是否構成借鑒等再創(chuàng)作的藝術表達形式。如果構成借鑒,則可能不構成侵權;如果不構成借鑒,則有侵權的嫌疑。



  記者:藝術家在“重構作品”時往往會選擇大眾熟悉的商業(yè)符號,這是否意味著他們可以使用他人的LOGO、商標甚至美術作品等?



  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業(yè)界對藝術創(chuàng)作與著作權侵權的關系有這樣一種誤解:利用他人作品進行創(chuàng)作,只要最終的成果形成了新的作品,就是成功地進行了重構,該行為就不構成對他人作品著作權的侵犯。這一觀點是不能成立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改編權、攝制權和翻譯權,作用都在于規(guī)制他人未經許可利用原作品。比如,未經許可以他人作品為基礎進行改編、攝制電影電視劇或進行翻譯,并對相關成果進行出版或網絡傳播等后續(xù)利用,如果超出權利限制的范圍,就會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劉玥:藝術創(chuàng)作領域內,“重構作品”的確是一種創(chuàng)作手法,但是,“重構作品”的核心在于“重構”,在于破舊立新,創(chuàng)造出“新”的藝術作品,絕不是對既有作品的簡單重復?!爸貥嬜髌贰睍r往往會用到他人的LOGO、商標甚至是美術作品等作為素材,但并不僅僅是對這些素材的簡單羅列和重復。比如,20世紀著名藝術家安迪·沃霍爾在他的創(chuàng)作中就經常使用既有元素,在進行革新性創(chuàng)作后完全變成了具有他自己鮮明個性的獨創(chuàng)性作品。



  究其根本,不管是借鑒還是挪用,只有在“重構作品”后,最終形成具有革新性的“新”的藝術作品時,該借鑒或挪用等行為才可能構成對該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記者:當代藝術創(chuàng)作中的“顛覆思維的創(chuàng)作”是否構成轉換性使用?



  王遷:轉換性使用的構成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僅僅顛覆原作品中的思維,不一定能構成轉換性使用。比如,對原作品進行單純的惡搞,也能體現(xiàn)“顛覆性思維”,而且其結果也可能構成作品,但如果這種惡搞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為了介紹、評論或說明某一問題”而進行的適當引用,仍然有可能構成侵權。具體舉例來說,如果將一部電影的臺詞和配音全部換掉,將其變成一部搞笑的惡俗電影,就屬于對原電影作品著作權的侵犯。如果對電影片斷的剪輯和對臺詞、配音的改變是為了對原作品進行諷刺性模仿,以使觀眾發(fā)現(xiàn)原電影作品邏輯混亂、漏洞百出,這種情形屬于一種特殊形式的評論,有可能被認定為轉換性使用,從而不構成侵權。



  劉玥:“顛覆思維的創(chuàng)作”可以構成轉換性使用,但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如“顛覆思維的創(chuàng)作”作品是否區(qū)別于原作的創(chuàng)作思維;創(chuàng)作后的作品受眾市場是否與原作不同;創(chuàng)作后的作品會不會對原作品構成市場替代等,如果答案為“是”,一般可以認定為是“顛覆思維的創(chuàng)作”,反之,可能還是難逃抄襲的指責或判定。



  記者:在“顛覆思維的創(chuàng)作”中,抄襲與合理使用的界限是什么?



  劉玥:抄襲本質上是沒有創(chuàng)作出新的東西,僅是對既有作品的重復或模仿,把別人的作品原封不動或者改頭換面冒用為自己的作品,使得所謂創(chuàng)作的作品與既有作品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判斷一個作品是抄襲還是合理使用,司法實踐中有較為成熟的檢驗判別方法,即“三步檢驗法”。第一步,合理使用應當是被限定在特定情形內的使用。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對合理使用的具體適用情形做了明確具體的列舉,指明在13種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第二步,該行為不得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如果該行為已經影響甚至阻礙了權利人對其作品的權利行使,則該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第三步,該行為不能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本質上是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一定限制的制度,因此合理使用不能損害權利人的正當利益,這是合理使用制度適用的重要前提條件。



  無論如何,“鴨兔”作品引發(fā)的討論和爭議,對凈化藝術創(chuàng)作環(huán)境是有益的,有助于提升社會公眾的著作權保護意識。


標簽:信陽 樂山 那曲 甘南 晉中 龍巖 唐山 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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