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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貿易的主體和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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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權貿易的主體版權貿易的主體是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著作權人和作品的使用者。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著作權人都可以作為版權貿易的主體從事版權貿易活動。而作品的使用者(即貿易的受讓方),目前主要是圖書出版者、音像電子出版物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廣告制作商、信息網(wǎng)絡傳播者(網(wǎng)站)等。版權貿易是通過對已有版權作品的使用而產生貿易的行為。它是由著作權人將其對作品擁有的部分或全部經濟權利(客體)通過許可、轉讓等方式授權給使用者而產生的。

2.版權貿易的客體版權貿易的客體是指版權中的財產權利(也稱經濟權利)。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及該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版權中的經濟權利概括起來有以下種類: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其中復制和發(fā)行權是版權貿易中使用最普遍、最廣泛的權利,其余權利既可以作為一項主權利又可以作為版權貿易的一項附加權利進行交易。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對作品而言是一種使用作品的方式,或者說是對作品的一種使用權利。它的前提一是使用要經許可.二是使用要支付報酬。這樣就形成了版權貿易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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