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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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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內(nèi),對其經(jīng)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商標所享有的獨占地、排他地使用和處分的權利,通常稱之為“商標專用權”?!玻薄澄覈渡虡朔ā返冢硹l第1款規(guī)定:“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蔽覈睹穹ㄍ▌t》第96條規(guī)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可見,我國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采取注冊原則,只有注冊才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jù),只有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并依法得以保護。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指商標權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亦稱商標專用權。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的核心內(nèi)容,也是最基本的權利,其他商標權的權能都是專有使用權的派生。專有使用權的內(nèi)容是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完全控制、支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注冊商標的使用包括將注冊商標使用在商品上、商品包裝或容器上、商品交易書上或用于廣告宣傳、展覽、軟件界面上及其他業(yè)務活動中。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睋?jù)此,商標使用權嚴格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為準,商標所有人不得擅自擴大注冊商標的使用范圍或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等,若需改變,依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應另行提出申請或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導致被撤銷的后果。
二、禁用權
禁用權是指商標權人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它是與專有使用權相對應的消極的或否定意義上的權利,體現(xiàn)出商標權的排他性及獨占性。其內(nèi)容是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冊商標,禁止擅自印刷注冊商標、偽造注冊商標等行為。我國《商標法》第57條列舉了7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其中第1、2項為:“①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②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睆脑撘?guī)定可以看出,禁用權的效力范圍大于使用權的效力范圍。商標使用權的范圍是商標權人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或服務上使用核準的注冊商標,不能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不能隨意變更注冊商標標志。商標權人自己不能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不能將注冊商標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禁用權的范圍是權利人不僅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將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或者相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商品上,還有權禁止他人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即禁止權可超越注冊事項而發(fā)生效力。這一規(guī)定能夠更好地保護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對于那些“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可從源頭上予以遏止,并維護商標信譽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使用許可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商標權人通過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商標權人使用注冊商標包括自己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是進行商標貿(mào)易的主要途徑,也是商標權人對其權利的充分利用,即商標權人通過商標所有權各項權能的分離和回復來實現(xiàn)商標價值。使用許可能夠促進商品生產(chǎn)和商品流通,對于搞活市場、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也是許可證貿(mào)易的一種重要形式。使用許可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被許可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費取得商標使用權,商標所有權仍由注冊人享有,主體未發(fā)生變更,注冊商標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我國《商標法》第43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經(jīng)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jīng)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币勒眨玻埃埃材辏保霸拢保踩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包括以下三類:
1.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2.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四、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商標權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nèi),將其享有的商標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權利。商標權轉讓的對象是注冊商標,因此,又稱注冊商標的轉讓。關于商標權的轉讓,國外不同的商標立法采取不同的轉讓原則,即連同轉讓原則和自由轉讓原則。前者是指轉讓注冊商標時必須連同商標所屬的企業(yè)一起轉讓,不能單獨轉讓注冊商標,美國、瑞典、德國等少數(shù)國家采用該原則。連同轉讓原則是基于商標的識別功能和信譽保證,若將商標與其所屬企業(yè)分開轉讓,可能會造成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誤認,損害消費者利益。后者是指注冊商標既可以連同商標所屬的企業(yè)一起轉讓,也可以分開轉讓。分開轉讓即商標權可以脫離所屬企業(yè)單獨轉讓。大多數(shù)國家采用此原則,但均對轉讓條件加以限制。自由轉讓原則比較靈活,有利于商標權的充分行使。我國《商標法》第42條未明確規(guī)定采用哪項原則,但要求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fā)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xù)。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移轉申請經(jīng)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除上述主要權利外,商標權人的權利還包括續(xù)展權、注冊商標“即發(fā)侵權”的申請制止權、出質(zhì)權、繼承權以及使用注冊的標記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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