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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西班牙地理標志商標保護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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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
日本是一個典型的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代表的對原產地名稱進行保護的國家(李紹平等,2000)。日本于1934年頒布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1條規(guī)定,明確禁止假冒商品原產地標識的行為和使用使人誤認商品出處標志的行為。另外,《關稅法》《進出口交易法》《禁止不正當贈品和使用不正當標志法》也從不同角度規(guī)定了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措施。這種立法模式強調了假冒原產地名稱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性質,側重于從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保護原產地名稱。1953年日本與美國簽訂《貿易航海協(xié)定》,對于假冒地理標志商標的行為,要求在進出口時都應予以禁止(劉曉巧,2004)。2003年,日本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聯(lián)合決定,設置食品加工品主要原材料所占比重的標準,主要原材料超過50%以上的食品加工品,必須標明主要原料的原產地。
2.西班牙
西班牙在商標局之外另設原產地名稱局,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申請注冊原產地名稱的方式獲得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周威,2005)。但由于權利沖突和職能重疊,經常出現(xiàn)管理部門相互推卸責任和爭奪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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