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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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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基本犯罪構成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體、客體
本罪是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都可構成。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及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消費者權益。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人雖本身不參與生產、制造的假冒行為,但其利用了商品的流通環(huán)節(jié),將假冒產品推向了市場,促進了產品假冒和商標侵權的完成。對國家的商標管理秩序是一種破壞,也同時危及了消費者利益和他人的注冊商標專有權。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況下,出于牟利或其他目的故意進行銷售。過失如進貨把關不嚴或工作人員不負責任或疏忽大意、被人欺騙等不構成本罪。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構成本罪。
我們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來研究本罪的罪過。
1.認識因素
包括兩項內容:(1)知道或應當知道所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對所銷售商品的性質是明知的。(2)明知自己銷售的行為會帶來危害社會的后果。前項內容是后項明知的基礎,在明了這一事實后,才有可能知道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第一項商品性質的明知為本罪主觀方面的構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在證明行為人確實明知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對其定罪。而在實踐中,很少有人直接承認自己知道銷售的是什么商品的,往往以受欺騙、不知情進行推托;又由于這種假冒商品在流通中,行為人往往是心領神會,從價格或場所判斷,而一般不會明了地將買賣物品的性質挑明,這就給司法機關調取證據(jù)帶來了困難。
在司法實踐中,明知被解釋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明知不等于確知,只要知道自己銷售的可能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可,而不要求行為人能肯定知道確實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種界定是合理的。實踐中,魚目混珠,真假繁雜,要求行為人確知是不符合實際的。同時要求確知會給司法帶來難度,只會牽涉進更多的司法資源而不利于對這種行為的打擊;同時還會放縱大量以牟利為目的的銷售廠家,助長他們的僥幸心理,使他們更加有恃無恐、明目張膽。
“應知”是一種司法推斷,但并不表明司法機關可以在沒有足夠證據(jù)的情況下,單憑行為人神情、說話語氣等因素主觀判斷其是否“明知”。推斷是需要有證據(jù)的,如交易場所、價格等,只是要比要求“確知”的證明標準要低一些。判斷這種“明知”,可參考行政法有關通知,以下幾種可判斷為“明知”。(1)更改、調換經銷商品上的商標而被當場查獲的;(2)同一違法事實受到處罰后重犯的;(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4)有意采取不正當進貨渠道,且價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5)在發(fā)票、賬目等會計憑證弄虛作假的;(6)專業(yè)公司大規(guī)模經銷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或者商標侵權商品的;(7)案發(fā)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8)其他可以認為當事人明知或應知的。
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察:(1)買賣、交接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方式與時間、地點。如果運用的是非正式的辦法,在較隱蔽的時間、地點進行交易,行為人就可能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購進或賣出。(2)看買賣雙方的成交價格。如果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就能認定行為人明知。(3)看進貨渠道是否正當,賣方有無正當手續(xù)。如果進貨渠道、購買手續(xù)都不正當,應認定行為人已經預見到了購進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4)看行為人對該種商品的認識程度。如果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較高,能夠分清真假,一般應認定為“明知”,這要求根據(jù)行為人的年齡、職業(yè)、社會經驗、素質等方面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明知。
2.意志因素
本罪的意志因素是在明知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情況下,持有放任或希望、積極追求的態(tài)度。
關于間接故意是否能構成本罪,理論界意見不一。
一種觀點認為只能是直接故意。理由主要有:(1)行為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仍決意實施犯罪,說明他對危害后果持的是希望態(tài)度。(2)銷售行為是一種積極行為,主觀上又是明知的,故只能是直接故意。我們認為間接故意也可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雖然明知自己所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這種明知并不影響其不能持放任態(tài)度,意志因素也有自己的相對獨立性。實踐中有許多銷售商雖然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商標的商品,但也抱著隨便的態(tài)度,查出來就賠錢,不查就賺的心理去銷售。這類人通常不會積極采用各種方法隱藏這些商品或通過損毀賬目等多種方式掩蓋自己的銷售行為,他們所持的就是一種聽之任之,放任的間接故意。
利益驅動是本罪的一個特征,但其并不以牟利為構成要件。雖然大多數(shù)情形銷售行為人是為牟取高額利潤,但也不排除少數(shù)人出于報復,或毀損他人名譽的心理進行銷售。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特殊犯罪構成
本罪的特殊犯罪構成只有嚴重的犯罪構成一種,是指符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并且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情況?!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4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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