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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產品規(guī)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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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規(guī)格主要用于區(qū)分同一商標(牌子)、同一類商品的不同產品,如:系列化產品、家族化產品之間的相互區(qū)別。狹義的“規(guī)格”主要指與“商品屬性”(一般都是《商標法》禁止“單獨”作為商標注冊的那些文字)有關的、用于與同一系列產品相互區(qū)分的詞匯。
本文所說的規(guī)格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可以是商品屬性(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副商標、商品特有名稱、地理名稱等.也可以是它們之間的任意組合。它們一般放在商標的后邊(有時也可放在商標的前邊,如:lOmg中南海)。
(一)產品屬性
主要指產品的包裝顏色、包裝、數量、重量等與產品質量相關屬性。常見的情況有:
◎包裝形式:應使用“軟”、“硬”、“聽”、“塑”、“禮”、“異”、“條”、“盒”、“瓶”、“包”、“箱”等。
◎包裝顏色:應選用盒(條)大面積的裝潢底色,或能反映產品風格特征的裝潢顏色。
◎產品特征數值:“x mg”、“x kg”、“x Inln”(其中x代表阿拉伯數字)等。如:“5mg中南海(見圖279)
◎產品特殊成分:如葡萄酒的“赤霞珠”、“品麗珠”、“解百納”等。
◎其他:應使用能夠反映該產品風格或裝潢的用語。
這些產品屬性應當為同類產品所有,不具有獨占性,不能申請為注冊商標。 ‘
(二)副商標
在采用“主副商標”模式情況下,利用副商標進行區(qū)分,如洗衣機上的“海爾”(主商標)的“小王子”(副商標)牌。
(三)特有名稱
商品的特有名稱也叫“特定名稱”,在指在商品上使用商標的同時,再給商品加上一個“別名”用以區(qū)分不同系列的商品。
1.酒類商品的特有名稱
在產品上使用特有名稱,是我國酒類商品名稱的一大特征。
1980年,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出《關于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的聯(lián)合通知》,特定名稱由此向兩個方向演化:一方面,已經為不少廠所共享,具有較強的描述性質而不宜申請為注冊商標,或沒有提出注冊申請的特有名稱退化為商品通用名稱,如“三花酒”;另一方面。獨家使用或獨家提出注冊商標申請的特有名稱則進化為注冊商標,例如:“竹葉青(注冊商標為‘古井貢’)”、“五糧液(注冊商標為‘交杯’)”和“茅臺(內銷產品注冊商標為‘金輪’,出口產品用‘飛天’)”已經注冊為商標(而原來的注冊商標倒退到了幕后)。
2.其他產品的特有名稱
在其他產品上也有使用“特有名稱”的現象,如:“圣達”牌“中華鱉精”、“盤龍云?!迸啤芭哦攫B(yǎng)顏膠囊”等。
“中華鱉精”和“排毒養(yǎng)顏膠囊”原來都是保健品上使用的通用名稱,通過使用產生了一定的顯著性,但是,由于名稱本身的原因而不能注冊為商標,遂成為“著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企業(yè)應當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注冊商標而不是未注冊的特有名稱。如果企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由于其他原因而“產生”了特定名稱,諸如“哈啤”(哈爾濱啤酒的簡稱)、“青啤”(青島啤酒的簡稱)、“珠啤”(珠江啤酒的簡稱)之類,應當啟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以免降低企業(yè)、商標的聲譽。
特有名稱不是注冊商標,因而容易引起知識產權糾紛.也會給消費者認牌購物帶來混亂(有關內容參見本書之第八講)。
(四)規(guī)格與商品鏈的概念
商標可與不同的通用名稱相結合,而同一商標同一通用名稱的產品又可以分很多規(guī)格。同一商標(品牌)而不同通用名稱、不同規(guī)格的商品,形成一個商品鏈,也叫“產品鏈”。
在一些與品牌有關的書籍中,把某商標所結合的通用名稱數量叫做“產品組合的寬度”,某一個通用名稱所對應的規(guī)格數量叫做“產品組合的深度”。而把所有規(guī)格數(某商標下的所有商品數量)叫做“產品組合的長度”或“產品鏈的長度”、“商品鏈的長度”。
“西方不亮東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商品鏈越長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商品越多,牌子也就越穩(wěn)定。
菲利普-科特勒是公認的營銷專家,他在談到企業(yè)發(fā)展時說:企業(yè)首先要發(fā)展核心競爭力,然后才考慮進入相關行業(yè),但同時一個企業(yè)也不能“太”專業(yè)化,因為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也是危險的。如果某個產品出現下滑甚至衰敗,(這樣的)企業(yè)就會跟著衰敗,出現“一損俱損”的局面。最好的辦法是在自己擅長的領域發(fā)展核心競爭力,然后再進入相關行業(yè)。
美國畢竟只有短暫的歷史,其經濟發(fā)展歷史更短,而中國卻有數千年不曾間斷的文明。菲利普·科特勒將雞蛋放進同一筐中比較危險的說法.早在菲利普·科特勒誕生之前就在中國不止一次的發(fā)生,而且現在仍在不停地發(fā)生著。
例如:“內聯(lián)升”是中華老字號,以制作精良的“朝靴”而聞名于世。帝制推翻后“朝靴”隨之失去了市場,“內聯(lián)升”只好進入與朝靴“相近”的行業(yè),開始制作“布鞋”。今天,在皮鞋、運動鞋、休閑鞋的沖擊下,“布鞋”也逐漸走向沒落,“內聯(lián)升”只有開辟新的戰(zhàn)場才能得到進一步的發(fā)展。
再如:如果Motorola只做尋呼機,那么當尋呼機(商品“通用名稱”)從市場上消失之后,Motorola這個牌子便不復存在了。但Motorola的產品線很長,Motorola商標(品牌)不會因“Motorola尋呼機”的消失而消失,因為市場上還有使用Motorola商標的手機和其他產品存在。
有些“品牌學家”孤立地看問題,只看到某些具體產品的消失而商標(品牌)依然存在這種表面現象。而沒有看到這種現象背后的實質,因而Motorola經常被作為夸大“品牌功能”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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