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年“ MARY KAY”品牌產(chǎn)品廣告和促銷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過去幾年中“ MARY KAY”品牌產(chǎn)品的銷售和市場排名統(tǒng)計;
授予“ MARY KAY”品牌的獎項;
“ MK MEN”品牌的使用條件;
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消費者對“ MARY KAY”品牌的贊賞和反饋。
HFG律師聲明中的主要意見如下:
“ MARY KAY”是玫琳凱公司的主要商標和商品名稱,自1989年開始注冊以來就一直使用,從而在相關公眾中享有極高的聲譽和影響力。該商標“MARY KAY”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3類化妝品的商品。
兩個字母“ MK”分別是商標兩個單詞“ MARY KAY”的第一個字母。這兩個字母被永久用作商標和商標“ MARY KAY”的縮寫。通過組合使用,“ MK”與“ MARY KAY”緊密相關,并且在“ MK MARY KAY”商標中具有同等重要和獨特的組成部分。因此,“爭議商標”很容易使相關公眾感到困惑,導致公眾將其及其商品與相關商標聯(lián)系在一起,和/或認為其商品來自玫琳凱公司。
確實,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之間存在一定差異,但在判斷商標之間的相似性時,應充分考慮相關公眾已經(jīng)形成了第一印象和認知習慣。玫琳凱公司長期以來一直結合使用“ MK”和“ MARY KAY”,這使消費者對“ MK”一見鐘情。因此,必須充分保護由玫琳凱公司的投資努力所形成的消費習慣和市場格局,以及消費者的信任利益,這需要消除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并推翻其規(guī)則。爭議商標的申請。
一審判決
根據(jù)“ MARY KAY”品牌先前聲譽的大量證據(jù),一審法院最終決定接受第三方-Mary Kay Inc.的回應意見,并充分考慮了對的可能性商標由事先聲譽混亂商標和商品名“MARY KAY”,保持一種觀點認為,商標“MK&裝置”和所引用的商標“MARY KAY”和“MK MEN”是相似的,并且因此否決了浪濤公司的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