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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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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日報


什么是知識產權?2020年5月28日通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樣定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作品;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yè)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客體。這些都是智力勞動成果的結晶,是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源頭活水。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關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系高質量發(fā)展,關系人民生活幸福,關系國家對外開放大局,關系國家安全。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自建院以來,秉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效、高滿意度、高公信力”理念,2020年案件類型實現“零”突破,受理我市歷史上首例壟斷糾紛案、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判賠數額遠超往年,知識產權保護效果逐漸顯現。

  2020年本市三中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2899件,其中一審案件2156件,二審案件743件;受理著作權糾紛案件1863件,專利權糾紛案件168件,商標權糾紛案件87件。全球知名企業(yè)選擇三中院作為知識產權糾紛訴訟優(yōu)選地,如百勝公司、戴森公司、騰訊公司等。

典型案例:利用平臺資源實施誘導分享

  屬不正當競爭

  【案情摘要】原告騰訊數碼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訴被告,湖南某公司在微信平臺上實施了以下行為:(一)在種子視頻中以誘導性表述和界面設計誘導用戶通過微信傳播、擴散種子視頻鏈接;(二)在收到相關內容鏈接的用戶點擊鏈接后,進一步誘導用戶下載、安裝、使用種子視頻軟件;(三)在原告持續(xù)采取平臺管理措施封禁相關內容鏈接的對應域名后,被告仍通過不斷變換域名以使得上述相關內容鏈接持續(xù)在微信中傳播、擴散;(四)在種子視頻的相關內容鏈接中嵌入特殊識別碼抓取微信關系鏈。原告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互聯網平臺經濟背景下,作為互聯網平臺運營方的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生態(tài)系統(tǒng)所產生的商業(yè)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ヂ摼W平臺運營方有義務制訂、執(zhí)行、完善相關治理規(guī)則,維護平臺秩序?;ヂ摼W平臺內經營者則負有遵守互聯網平臺相關規(guī)則的義務。被告作為互聯網平臺內經營者,違反平臺治理規(guī)則,惡意攫取平臺核心競爭資源謀取競爭優(yōu)勢,破壞了平臺生態(tài)系統(tǒng)健康、有序的動態(tài)平衡,影響了平臺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商業(yè)利益。被告實施的誘導分享并抓取用戶關系鏈等行為有違公平、誠信原則,構成對互聯網平臺運營方的不正當競爭。故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300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因微信平臺相關經營者在其產品中利用平臺資源實施誘導分享行為引發(fā)的一起新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生效判決對于微信平臺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商業(yè)模式特點、是否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平臺運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被訴誘導分享行為的不當性及損害后果等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為網絡平臺治理的司法保護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決路徑。被告在明知微信平臺內嚴格禁止、清理誘導分享類內容情況下持續(xù)實施被訴誘導分享行為,既損害了相關經營者群體的合法權益,又破壞了微信平臺生態(tài)系統(tǒng)健康發(fā)展的良性循環(huán),損害了網絡平臺經營者依托該經營模式所獲得的競爭優(yōu)勢和商業(yè)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的審理,為互聯網平臺企業(yè)規(guī)制平臺中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范例,同時對于促進互聯網企業(yè)規(guī)范經營、發(fā)揮平臺治理的積極作用、引導平臺有序發(fā)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典型案例:法院判決為APP商標侵權

  提供經濟損失計算范例

  【案情摘要】北京人人車公司系36類第16069876號“人人車”商標權利人,北京人人車舊機動車公司及天津人人車公司系普通被許可人。三原告發(fā)現,某舫公司在各大應用市場大量上傳假冒的“人人車”APP,某估公司通過某舫公司的假冒“人人車”APP進行線下交易行為,致使相關公眾混淆,誤以為該假冒“人人車”APP為原告正版APP。被告的上述行為致使原告遭受極大的用戶流量損失,減少了用戶在原告人人車平臺的交易機會,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被告某某信公司系侵權APP儲存手機的出售方,構成共同侵權。故原告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在互聯網商業(yè)模式下,使用服務商標作為銷售商品的APP名稱能夠起到標識服務來源的作用,且經過長期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更容易被消費者識別。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人人車公司的APP名稱使用了原告注冊在先的“人人車”商標,仍在其開發(fā)運營的APP名稱上使用相同商標,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被告在自己開發(fā)運營的APP名稱上使用了“人人車”商標后,原告APP的上架量、通過APP銷售的商品銷量明顯下降,造成了原告較大的經濟損失。法院參考原告為宣傳“人人車”商標投入廣告費用及原告從事的互聯網二手車經紀服務的商業(yè)模式特點,酌情確定了“人人車”商標為原告經濟收入的貢獻率為30%以上,進而酌情確定了原告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故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800000元。

  【典型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原告承擔的舉證義務較重,且客觀上很難取得滿足法定證明標準的證據,造成原告訴請被告承擔的賠償數額很難計算,法院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偏低,且難以彌補原告實際的經濟損失。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是互聯網二手車行業(yè)內知名企業(yè),區(qū)別于傳統(tǒng)商業(yè)模式,雙方通過線上APP和線下居間服務結合作為銷售商品的主要渠道。因此APP在應用市場的下載量和企業(yè)的收入呈正相關。原告提交了被告侵權期間APP在應用市場的下載量數據,以及同期的市場交易量和服務費數據。判決中準確認定了原告服務費斷崖式下降與被告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還計算出被告侵權期間的服務費損失,并參考原告的行業(yè)特點和APP廣告的巨額投入確定了商標的貢獻率,最終得出原告僅在蘋果應用市場中的服務費損失數額便高達9800多萬元,以此酌情確定了原告的經濟損失,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為法官計算互聯網行業(yè)中因APP侵權造成當事人的經濟損失提供了較好的參考和范例。

典型案例:舉證不能

  承擔侵害網絡傳播權后果

  【案情摘要】中央電視臺為《舌尖上的中國》《國家寶藏》《大國崛起》的著作權人,其將著作權相關權利授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獨占行使,央視國際網絡公司將其經中央電視臺授權的、在全世界范圍內獨占享有的對中央電視臺享有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或獲得相關授權的所有電視頻道及其所含之全部電視節(jié)目,通過互聯網電視業(yè)務模式向公眾傳播、廣播、提供之權利以獨占許可形式授予未來電視公司行使。微某公司是微某電視的制造銷售企業(yè),原告公證的被控侵權事實顯示,在微某電視機中,微某公司運營的“微某電視”上經搜索、點擊,可直接播放涉案《國家寶藏》節(jié)目。從外在表現形式看,盡管選擇并點擊相應節(jié)目后,頁面有加載過程中的緩沖提示,但緩沖后的頁面并無來源網站的網絡地址,整個播放過程也沒有出現跳轉鏈接的情況。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原告就其所主張被告實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已完成初步的證明責任,而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的僅為鏈接服務,其雖提交了公證書、技術說明,但該組證據系為訴訟取證需要重新上架作品后的技術演示公證,該行為與本案被控侵權行為非同一行為,不能證明兩者作品來源方式相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可以認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運營的平臺向公眾提供涉案《國家寶藏》節(jié)目的點播服務,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在線觀看涉案節(jié)目,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致的實際損失,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因侵權所獲的利益,考慮涉案節(jié)目的知名度、被告的注意義務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未來電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000元。2019年12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很多被告會抗辯其提供的僅是鏈接的網絡服務,因此判斷該抗辯是否成立便成為此類案件的重點。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直接提供作品內容,還是提供鏈接服務的基本原則:鏈接服務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設置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網絡地址、名稱、標識、網站首頁、網頁的鏈接,正確、完整、清楚顯示被鏈接網頁原貌的,應當認定為鏈接服務。如果直觀判斷無法直接得出是否系鏈接服務,則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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