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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香檳地理標志的高水平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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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6年,中國在短短十年內(nèi),知識產(chǎn)權(quán)整體立法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對隸屬知識產(chǎn)權(quán)之一的香檳地理標志的保護達到鼎盛。與國外成熟的地理標志保護國家不同,中國并沒有保護地理標志的歷史積淀,甚至沒有賴以實施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中國在保護香檳地理標志的過程中看上去是有些不夠深思熟慮的,對《巴黎公約》的理解顯然有些偏差甚至是激流勇進,沒有認清地理標志保護的本質(zhì)和世界保護地理標志的整體狀況,更沒有為地理標志保護的談判留出應(yīng)有的空間。就香檳的地理標志保護來說,即使按照今天的標準來看,所賦予香檳的保護也是很高的,遠遠超出了中國后來加入的WTO文件《 TRIPS協(xié)議》的要求水平。

《巴黎公約》對原產(chǎn)地名稱的保護是有限的,而我們的保護卻是嚴格的。實際上當時對于大部分國人來說,葡萄酒還是陌生的,香檳也不過是在婚慶喜宴上偶爾見過,而且大部分香檳的質(zhì)量不高,留下印象大多是像糖水樣的液體。甚至可以說,在婚宴中喝香檳,整個婚禮上的人都不會聯(lián)想到法國香檳,甚至不知道香檳是法國地名。或許很多人就認為香檳只是一種葡萄酒而已。雖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發(fā)出的文件中一再強調(diào)我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具有保護地理標志的義務(wù)。但是保護的義務(wù)應(yīng)該有個尺度,《巴黎公約》只是提供了低度保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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