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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及時提出《蘭納姆法案》要求是拜耳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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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第四巡回法院與其他巡回法院一道,發(fā)現(xiàn)《蘭納姆法案》的虛假廣告和虛假的協(xié)會主張受特定案例的對ches子的公平分析的約束,而不是硬性和快速的時效法規(guī)。盡管拜耳案的裁決對尋求較早索賠的原告似乎更為寬容,但第四巡回法院明確指出,在通常情況下,在適用時效期限屆滿后提出索賠的原告將在爭取救濟(jì)方面面臨艱巨的戰(zhàn)斗。

拜耳的主張和地方法院的裁決

萘普生鈉止痛藥Aleve的生產(chǎn)商拜耳消費(fèi)者保健公司(Bayer Consumer Care AG)長期以來在墨西哥以“ Flanax”的名稱出售了類似藥物。[1]盡管Flanax是墨西哥最受歡迎的止痛藥,但拜耳從未在美國銷售過Flanax,也從未在這里注冊過該名稱。因此,為了利用該藥在墨西哥的流行度采取行動,Belmora LLC于2004年開始在美國銷售Flanax品牌的止痛藥。Belmora的American Flanax的包裝與拜耳的Mexican Flanax基本上相似,Belmora開展了廣告活動這表明其國內(nèi)版本的Flanax與拜耳在墨西哥銷售的產(chǎn)品相同。2005年,Belmora在美國專利商標(biāo)局成功注冊了Flanax拜耳競爭性應(yīng)用程序辦公室。

在成功對Belmora的注冊提出行政質(zhì)疑之后,拜耳于2014年向聯(lián)邦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蘭納姆法》第43(a)條和類似的州法要求提起虛假的協(xié)會和虛假的廣告主張。[3]在拜耳在初審法院的首次庭審中,地區(qū)法院駁回了拜耳《蘭納姆法案》(Lanham Act)的申訴,理由是該申訴人身無分文,因為拜耳從未在美國使用過Flanax名稱。[4]第四巡回法院撤銷后,拜耳的要求再次被地方法院駁回,這次是基于時效法規(guī)的期滿。在駁回拜耳的《蘭納姆法》(Lanham Act)的還款要求時,地方法院指出,拜耳至少有六個日期知道或應(yīng)該知道它可能對Belmora提起訴訟,每個日期都在拜耳于2014年提起訴訟之前的四年多。[5]盡管地區(qū)法院拒絕對拜耳的主張適用一個特定的時效期限,但法院裁定,無論是否適用三年或四年的時效期限,拜耳的訴求均受到時間限制。

第四巡回法院的決定

在拜耳的第二次上訴中,第四巡回法院再次推翻,認(rèn)為拜耳的訴求未必受時間限制。在典型情況下,缺乏時效法規(guī)的聯(lián)邦法規(guī),例如《蘭納姆法案》,是從與州法律最相似的時效期限中借鑒適用的時效法規(guī)。但是,第四巡回法院的結(jié)論是,《蘭納姆法》提出了一個非典型案例。在查閱了《蘭納姆法》的案文之后,該案文規(guī)定損害賠償要求和禁令救濟(jì)受平等管轄,第四巡回法院認(rèn)為,公平的放款原則(而非時效法規(guī))是對虛假廣告和虛假協(xié)會索賠的適當(dāng)時機(jī)辯護(hù)。 。就像時效期限一樣,原告拖延提出索賠的地方也同樣適用律師禁令。但,[6]

在確定由軍方管轄第43(a)條行動的及時性時,第四巡回法院從第三巡回法院,第七巡回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審理了判例法。[7]在每種情況下,這些巡回法院都認(rèn)為,依據(jù)《蘭納姆法》第43(a)條提出的索賠及時性是對滯后分析而不是嚴(yán)格的時效期限的確定。[8]因此,第四巡回法院在其拜耳案判決中,與至少六個其他巡回法院一道,在《蘭納姆法》第43(a)條虛假廣告主張的背景下申請?zhí)崞鹪V訟。[9]

在重審此案時,第四巡回法院強(qiáng)調(diào),地方法院應(yīng)將提起類似國家訴訟的期限作為訴訟分析的一部分,尤其是因為第四巡回法院采用了一項推定,即最相似的法令期滿后提出的主張。局限性受到限制。這是因為,盡管兩種辯護(hù)是“不同的”,但根據(jù)《蘭納姆法》第43(a)條提出的索賠屬于“推定禁止”,而這些索賠超出了從最相似的州法律借來的適用時效期限。[10]其他巡回法院也采用了類似的方法來確定是否根據(jù)《蘭納姆法》對la子的財產(chǎn)進(jìn)行索賠。[11]盡管該推定可能仍會毀滅拜耳的還款主張,但第四巡回法院提供了三個因素供地方法院評估拜耳是否可以克服該推定:“(1)拜耳是否知道貝爾莫拉對FLANAX商標(biāo)的不利使用,(2 )拜耳對于使用該技術(shù)的質(zhì)疑的拖延是否“不可原諒或不合理”,以及(3)拜耳的拖延是否對Belmora造成了“過分的偏見”?!?br />
§43(a)索賠人和被告的要點

拜耳巡回法院的其他決定也要求對Lanham Act訴訟提起訴訟,這給雙方當(dāng)事人都帶來了更多的歧義。盡管有第四巡回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推定,但超出適用的國家時效期限的索賠不會自動因不合時宜而被駁回。取而代之的是,訴訟要求對原告的不作為進(jìn)行更具體的案例分析和事實密集的分析評估-與對適用時效期限的簡單計算相比,這一決定可能給面臨《蘭納姆法》要求的被告人帶來更多不確定性。同樣,根據(jù)《蘭納姆法》(Lanham Act)尋求恢復(fù)的原告也同樣要進(jìn)行針對特定案例的分析。但是,盡管這樣的評估給Lanham Act訴訟帶來了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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