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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商標實用功能性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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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Morton-Norwich案中CCPA認為商標的功能性應該根據實用性來認定,即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設計優(yōu)勢,這種認定應該建立在對有效競爭的實質影響上。同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InwoodLaboratories案中對商標的功能性進行了定義,一項商品特征如果對于商品的目的和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或影響到商品的成本或質量,則其具有功能性。InwoodLaboratories定義被認為是傳統的功能性定義,并在非傳統商標案件中得到廣泛的適用和遵循。1995年Qualitex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該定義增加一段解釋,如果對該特征的獨占性使用會將其他其競爭置于非由商譽引起的重大不利的競爭地位,也被認為具有功能性,該段解釋被稱為商標功能性的競爭性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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