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在眾多知名企業(yè)中,誰家的訴訟套路最深?現(xiàn)在看來,恐怕非蘋果公司莫屬了。
日前,因高通公司遲遲未起訴蘋果公司侵犯其尺度須要專利,蘋果公司反而將高通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iPhone和iPad產(chǎn)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術尺度須要專利。
圍繞蘋果公司與高通公司之間的專利許可糾紛,蘋果可謂不行一世,而高通則似乎顯得處處“謹慎”。
如今,蘋果公司率先出手確認起訴高通確認專利不侵權,再次把高通架在火爐上“烤”,理由是:1)如果蘋果勝訴了,那么,iPhone和iPad等使用到高通持有的尺度須要專利,都將無需付費;2)如果高通遲遲不起訴蘋果公司,可能會讓外界覺得高通“心虛”。
蘋果的策略:先訴高通壟斷,再拒付費用,最后請求確認不侵權
2017 年 1 月 20 日,蘋果公司率先美國“發(fā)難”高通,蘋果公司將高通訴至美國向加州南區(qū)法院,指控高通公司壟斷無線設備芯片市場,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專利授權行為讓該公司損失 10 億美元。
與此同時, 2017 年 1 月 25 日,蘋果公司又將高通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尺度須要專利實施許可條件糾紛兩案。其中,在濫用市場支配哦你是地位糾紛案中,蘋果公司索賠經(jīng)濟損失 10 億元人民幣,兩案中還各主張合理支出 250 萬元人民幣。
2017 年 3 月 2 日,蘋果公司又在英國起訴高通。不到三個月時間,蘋果公司先后在美、中、英等三國對高通發(fā)起多起專利訴訟。
而蘋果公司的訴訟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就是不想給高通公司繳納尺度須要專利費用。
由于高通公司與蘋果公司既有芯片業(yè)務的,也有專利許可的合作,因此,面對蘋果公司的發(fā)難,高通起初非常“克制”。
2017 年 4 月 11 日,在蘋果發(fā)難三個月后,高通公司才選擇反訴,而當時的配景是,蘋果公司已經(jīng)拒絕向其代工廠商支付專利許可費用成本,與此同時,蘋果公司也要求其代工廠商拒絕向高通支付專利許可費用。
2017 年 5 月 17 日,高通將富士康、仁寶等四家為蘋果公司制造其在全球銷售的iPhone 和iPad的代工廠商訴至美國加州南區(qū)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富士康等依照雙方的合同約定,繼續(xù)繳納專利許可費,并提出了損害補償。
繼起訴高通壟斷,拒付高通專利費用后,蘋果祭出了最后一招,請求確認專利不侵權,意圖對高通的專利許可紛爭實現(xiàn)“釜底抽薪”。
涉案的專利:請求確認不侵權的三件專利均為尺度須要專利
2017 年 7 月 6 日,高通向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提起訴訟,指控蘋果公司不法進口和銷售了侵犯高通六項專利中的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的iPhone手機,這六項專利覆蓋了支持iPhone手機中重要功能的關鍵性技術。請求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針對蘋果公司的侵權進口行為發(fā)起調(diào)查,并最終發(fā)布有限排除令,禁止向美國進口相關iPhone手機和其它產(chǎn)品,以避免蘋果公司對高通技術的不法和不公平使用。
2017 年 8 月 8 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啟動針對蘋果的調(diào)查。值得一提的是,當時高通在美國起訴蘋果公司專利侵權的相關六件專利并不涉及尺度須要專利。
日前,北京知產(chǎn)法院受理了蘋果公司訴高通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系列案件。其中,三件涉案專利“用于電信系統(tǒng)中的反向鏈路上的數(shù)據(jù)傳輸?shù)姆椒ê驮O備”(專利號:ZL200380108677.7)、“通過接入信道高效發(fā)送信號”(專利號:ZL200580031592.2)以及“通信系統(tǒng)中重傳信號的裝置”(專利號:ZL01809657.3)均屬于尺度須要專利。
在案信息顯示,涉案專利是歐洲電信尺度協(xié)會所發(fā)表通信尺度之下的尺度須要專利,而且屬于高通官網(wǎng)公布的中國無線通信須要專利清單中的專利。
蘋果公司訴稱,基于蘋果iPhone和iPad等產(chǎn)品符合相關無線通信尺度,高通公司已經(jīng)明確向蘋果公司發(fā)出了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警告。蘋果公司亦已依法催告高通公司行使訴權,但截止蘋果公司起訴前,高通公司并未就此提起訴訟。
簡單說,蘋果公司承認本身支持3G/UMTS和4G/LTE的iPhone和iPad使用了高通的專利了,高通提示了蘋果公司涉嫌侵權但未起訴其,但蘋果公司迫不及待希望高通趕緊起訴本身,但高通公司遲遲未就涉案專利提起侵權之訴,因此,蘋果公司選擇起訴確認不侵權。
蘋果套路深:希望通過確認不侵權訴訟推翻高通專利許可基礎
蘋果公司訴稱,
1)高通公司所供應的基帶處理器芯片組被組裝在蘋果產(chǎn)品中專門用于實施涉案專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