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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魚達人商標糾紛案終審結(jié)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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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識產(chǎn)權報


作為一款以深海狩獵為題材的休閑競技游戲,《捕魚達人》于2010年前后一度風靡全國。而圍繞著“捕魚達人”商標,卻引發(fā)了兩家企業(yè)一場激烈的權屬爭奪。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濟南千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千貝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第9262824號與第9274646號“捕魚達人”商標(下統(tǒng)稱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游戲軟件、光盤及(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下統(tǒng)稱涉案商品及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上使用“捕魚達人”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上海波克城市網(wǎng)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波克公司)在涉案商品及服務上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并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千貝公司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至此,波克公司終于化解了“捕魚達人”商標在其關鍵商品及服務類別上被宣告無效的“危機”,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爭議商標在涉案商品及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被撤銷,并需就爭議商標在涉案商品及服務上是否應予維持注冊重新作出裁定。

為何被指不正當搶注?

小編了解到,2009年初,在我國的一些娛樂場所已經(jīng)出現(xiàn)名為“捕魚達人”的游戲機,2010年前后我國多家公司先后開發(fā)、宣傳并推廣《捕魚達人》游戲,一度風靡全國。日前,小編以“捕魚達人”為關鍵詞進行搜索,相關結(jié)果顯示有2000萬余條,涉及品牌推廣、軟件下載等內(nèi)容,其中諸多平臺均宣稱所推介的《捕魚達人》游戲為“官方正版”,究竟孰真孰假實在讓人難以分辨。 中國商標網(wǎng)顯示,目前共有79件包含“捕魚達人”字樣的商標,其中30余件由波克公司申請注冊,千貝公司申請注冊了6件。而在與游戲相關的商品及服務類別上,最早提出注冊申請的“捕魚達人”商標,系波克公司于2011年3月申請注冊的兩件爭議商標。 據(jù)了解,第9262824號“捕魚達人”商標由波克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申請注冊,2012年4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計算機游戲軟件、眼鏡盒、光盤等第9類商品上;第9274646號“捕魚達人”商標由波克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申請注冊,2012年4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娛樂、培訓(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第41類服務上。 2015年2月9日,千貝公司針對爭議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捕魚達人”是該公司在先獨創(chuàng)開發(fā)的游戲軟件,經(jīng)過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千貝公司建立了唯一產(chǎn)源聯(lián)系,而且波克公司除了爭議商標外還在多個商品及服務類別上復制、摹仿了千貝公司獨創(chuàng)的“捕魚達人”商標,波克公司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千貝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根據(jù)千貝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的兩份計算機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千貝公司于2011年1月5日開發(fā)完成“捕魚季游戲軟件(簡稱:捕魚季)V1.0”,同年2月18日開發(fā)完成“捕魚達人OL游戲軟件(簡稱:捕魚達人OL)V1.0”;波克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的3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波克公司于2011年3月1日開發(fā)完成“捕魚達人網(wǎng)頁版游戲系統(tǒng)軟件(簡稱:捕魚達人網(wǎng)頁版)V1.0”與“捕魚達人游戲軟件(簡稱:捕魚達人)V1.0”,同年6月1日開發(fā)完成“波克城市捕魚達人web版軟件V1.0”。 從雙方提交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來看,千貝公司開發(fā)完成“捕魚達人OL游戲軟件V1.0”的時間為2011年2月18日,要早于波克公司開發(fā)完成“捕魚達人網(wǎng)頁版游戲系統(tǒng)軟件V1.0”的時間(2011年3月1日)。千貝公司是否在先使用“捕魚達人”商標并已經(jīng)具有一定影響,成為波克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搶注的關鍵所在。

究竟是誰先來誰后到?

經(jīng)審查,原商評委于2016年5月3日作出裁定認為,千貝公司開發(fā)完成相關“捕魚達人”游戲的時間早于波克公司,千貝公司其他證據(jù)亦可佐證其對“捕魚達人”商標的使用情況,而波克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在涉案商品及服務上使用爭議商標早于千貝公司使用“捕魚達人”商標,千貝公司在先使用“捕魚達人”商標并使之在與涉案商品及服務相關的商品及服務上形成一定影響,爭議商標在涉案商品及服務上的申請注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千貝公司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是,原商評委認為,該案中并無證據(jù)顯示千貝公司曾在眼鏡盒、培訓等商品及服務上使用了“捕魚達人”商標,爭議商標在眼鏡盒等商品及培訓等服務上的申請注冊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千貝公司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在涉案商品及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他核定商品及服務上予以維持注冊。

波克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根據(jù)千貝公司和波克公司提交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的內(nèi)容,可以顯示千貝公司早于波克公司開發(fā)完成”捕魚達人”相關游戲,但上述游戲開發(fā)完成時間為當事人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單方陳述的時間信息,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佐證的情況下,不能僅憑該日期認定“捕魚達人”商標的在先使用情況。據(jù)此,法院認為千貝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其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與涉案商品及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上使用了“捕魚達人”商標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亦沒有證據(jù)證明波克公司具有搶先注冊千貝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主觀故意,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綜上,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無效宣告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千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jīng)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千貝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與涉案商品及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上使用了“捕魚達人”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而且“捕魚達人”作為游戲名稱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于游戲內(nèi)容的描述,弱化了相關公眾將“捕魚達人”與千貝公司進行聯(lián)系的程度,爭議商標在涉案商品與服務上的申請注冊并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千貝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遂判決駁回千貝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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