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認為,商標注冊制度具有明顯的公權特征,既是商標所有人私權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克服商標私權濫用維護各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維護公共利益是設立商標注冊拒絕制度的基本原因。傳統(tǒng)上,商標注冊拒絕主要是基于商標本身所具有的不利影響,主要涉及到消費者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這些理由主要是出于維護商標顯著性的利益,保護在先使用的利益,即使為維護社會秩序,也傾向于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上當受騙。 但是本案中,美國以TRIPS協(xié)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為突破口,以所有權措施為法律理由,將其經(jīng)濟與政治政策納入到商標注冊拒絕的理由之內(nèi),盡管獲得了爭端解決機構的支持獲得了合法性,但是從跨國商標注冊國際協(xié)調發(fā)展的角度看,這也實際上為獲得跨國商標同樣注冊設置了更多不可知的障礙,不利于維護商標所有權人的私權利益,也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也背離了以公共秩序保護拒絕商標注冊的實質意義。本案也進一步說明國內(nèi)政治因素對跨國商標注冊協(xié)調制度產(chǎn)生的影響。本案產(chǎn)生的原因是美國試圖維持對于古巴的制裁與禁運,這說明政治因素是實現(xiàn)跨國商標同樣注冊的重要障礙(Donald R. Dinan. An Analysis of the United States - Cuba“'HAVANA CLUB' Case before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3,January:338.),也再一次體現(xiàn)了主權的地域性仍然是跨國商標注冊國際協(xié)調難以逾越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