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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保護修改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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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保護修改評析
修改稿第二稿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
“申請和使用商標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馳名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不得注冊并禁止使用。
申請和使用商標與他人在先馳名的注冊商標或其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可能不正當利用或者損害馳名商標顯著性或聲譽的,不得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表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jīng)營者”。
修改稿第二稿第三十四條以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三條為基礎。第一、二款規(guī)定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保護已注冊的馳名商標,保留了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立法意圖。
本條第一款是針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修改稿將現(xiàn)行商標法沿用的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中“復制、模仿、翻譯”等術語調整為“相同或者近似”的詞語表述,從范圍上后者包含了前者之意,也更容易理解與操作。
本條第二款調整了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條件。一方面根據(jù)淡化理論降低了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條件。將現(xiàn)行商標法“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修改為“可能不正當利用或者損害馳名商標顯著性或聲譽的”,后者以保護商標顯著性或聲譽為條件,除涵蓋前者情況外,還包含了其他情況,保護的范圍更為廣泛。另一方面規(guī)定如有正當理由,可拒絕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這對保護相關利益人的正當權益,防止馳名商標權利濫用,實現(xiàn)商標保護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也符合中國當前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
修改稿第二稿第三十四條設置第三款與第四款對馳名商標與相關公眾進行概念界定,增加了馳名商標的聲譽要求以及司法解釋對相關公眾的規(guī)定,符合TRIPS協(xié)定的法理要求。
此外,修改稿第二稿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保留了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四條的內(nèi)容,增加了“其他因素”,這也反映了司法實踐中基于綜合因素考慮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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