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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及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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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修改后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合乎世貿組織關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即只有在商標注冊人認為其馳名商標權益受到損害并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時,國家商標局或司法機關才考慮是否認定馳名商標。這種保護僅對本案有效,不得針對第三者,也不能針對市場競爭者。涉及商標是否馳名的判定時,可以作為曾經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向商標行政管理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供。馳名商標是動態(tài)的事實,只能作為處理下一個案件的參考。
(二)認定的前提
2002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17件,其中2件案件的原告提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分別是: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要求認定其注冊商標“立邦”(漆)、成都長城床墊廠要求認定其注冊商標“萬里長城牌”(床墊)為馳名商標。上述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若對某一商標的保護不依賴于認定其為馳名商標,是否需要認定?若不認定,那么在何種情況下才能夠認定?
具體來說,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1.涉及跨類保護
馳名商標之所以應區(qū)別于普通商標,而給予特殊保護,是因為馳名商標不僅具有識別商品和服務的標識作用,同時也具有代表聲譽和商業(yè)價值的象征作用。前者是馳名商標的自然屬性,后者是其社會屬性。如果僅僅著眼于制止混淆,只能保護馳名商標的標識功能,對于以損害其象征功能為主的侵權行為的打擊不力。因此,必須在制止混淆的基礎上,制止相關公眾的聯(lián)想和馳名商標的淡化。這就是之所以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的法理。
審判實踐中,若人民法院對商標是否侵權的判定不依賴于認定馳名商標,則不需要認定。如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可作出判斷。但若涉及跨類保護,需要解決非類似的商品的保護問題,具體講是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了他人在中國注冊的商標,誤導公眾的,判定該行為是否侵權,則必須首先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商標法第十三條列舉的侵權行為是“復制、模仿、翻譯”,罰則為“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應當注意的是,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力度明顯要小于已注冊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在這里,前提條件是“容易導致混淆”;而對已注冊的馳名商標,只要“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就應當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涉及權利沖突
依照商標法保護馳名商標的基本精神,商標法實施條例將馳名商標的保護延伸到商號的使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yè)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yè)名稱登記?!痹摋l規(guī)定馳名商標權與企業(yè)名稱權發(fā)生沖突時,可以向工商登記機關請求撤銷企業(yè)名稱登記。同時,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對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部門處理。如前所述,人民法院是最終的裁判機關,雖不宜直接判決撤銷或變更企業(yè)名稱,但可以判決禁止侵權人使用其企業(yè)名稱。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對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與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認定原告所有的“立邦”文字商標為馳名商標,并禁止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立邦”文字。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不法分子在中國內地以外地區(qū)或境外注冊企業(yè)名稱,將與他人知名度較高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字號;企業(yè)合法化后,又授權內地的企業(yè)或個人生產、銷售,并在其產品上標注企業(yè)字號。如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報喜鳥”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人在香港注冊了報喜鳥服飾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又授權內地企業(yè)生產、銷售。這種“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明顯是侵權行為,易使消費者對“報喜鳥”商品的來源及信譽產生混淆和誤認。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必要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首先對其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再判定是否應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其企業(yè)名稱。
除了與企業(yè)名稱權發(fā)生的沖突,商標權與域名發(fā)生沖突的問題也值得注意。隨著網絡的發(fā)展,域名的商標識別作用日益顯現(xiàn),若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并使用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有權請求注銷該域名,以防引起公眾誤認。當商標權與域名發(fā)生沖突時,若域名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即構成侵權,無須認定注冊商標是否馳名;若域名與注冊商標表面上不相同或不相似,但將令相關公眾產生聯(lián)想時,則需要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以確定是否對其采取特殊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的,應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實踐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二審審結于2001年)就對杜邦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中作出了判決,認為“DUPONT”商標為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應延伸到計算機網絡上;被告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注冊了“Dupont點com點cn”域名且并未使用,有意阻止杜邦公司注冊,行為明顯具有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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