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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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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主要是指某些因其創(chuàng)作目的和用途的特殊性而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外的作品。根據(jù)《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這類情形有:
(1)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這些文件是由有關國家機關創(chuàng)作的,其本身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且符合其他條件,但是為了鼓勵其傳播,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這類作品一經公布,便進入公有領域,不應該受到著作權的制約。
(2)時事新聞。即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時事新聞只反映客觀事實的存在,本身缺少獨創(chuàng)性,不構成作品。因此,各國著作權法均不將時事新聞列為受保護的客體。這種規(guī)定也保障了公眾對國內外大事及時了解以及新聞報道的自由。但應注意,就時事新聞而言,如果是指新聞事件本身,則作為客觀現(xiàn)象而不是智力成果:如果是指新聞報道,就應該區(qū)別對待。
新聞采訪、有關國家領導人出訪的詳細報道,不僅包含時事新聞,也包含作者某種程度的文學、藝術加工,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因而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所說的時事新聞,實際上指新聞的要素,例如時間、地點、原因、過程、結果等。記者撰寫的新聞要素以外的部分,仍然受著作權保護。因此,著作權法不保護時事新聞,不等于法律允許原封不動地轉載他人報道的消息,法律只允許其他媒體轉載新聞的要素部分。此外,像新聞攝影、新聞電影、電視新聞等,均已不是單純的事實消息,也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2003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首次在法律上規(guī)定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必須注明出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边@是時事新聞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良好開端,它既尊重了新聞采編人員的原創(chuàng)性勞動,又避免未注明出處的轉載者可能招來訴訟上的麻煩。
(3)歷法、通用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歷法所揭示的日期、節(jié)氣、節(jié)日等內容是不為著作權法所調整的,但人們根據(jù)歷法所繪制的掛歷、臺歷、日歷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數(shù)表中的通用數(shù)表,如元素周期表、函數(shù)表、對數(shù)表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非通用數(shù)表,如作者創(chuàng)作的五代以內血親表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通用表格,如通用發(fā)票、通用會計賬冊表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公式也不適用于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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