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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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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定賠償,狹義上講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確定的賠償數額,法官沒有絲毫自由裁決的余地。廣義上講,法定賠償是損害賠償的法定計算方式。法定賠償制度就是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侵權違法所得難以查明的情況下,不必過分計較損失的實際數額,而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賠償額的確立方式的制度。
知識產權立法在法定賠償制度方面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不具體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數額,但輔以推定或者擬定方式解決賠償數額問題;一種是具體規(guī)定數額,又輔之以幅度式,即基數式或高限式。如日本的知識產權法,以推定和擬定損害賠償的方式來解決法定賠償的問題。將侵權人因其侵權行為所獲利益額推定為權利人的損失額,權利人只要證明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利,而無需證明有因果關系,便可請求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能證明其獲利與侵權行為無因果關系,或能證明權利人未受損失,賠償數額可以減少。將擬定損害賠償界定為權利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可以將正當的權利許可使用費作為其損失額?!皵M定規(guī)定”是權利取得最低限度的損害賠償數額的立法保證,適用時不論侵權人是否因侵權行為而獲利或是給權利人帶來損失,侵權人都應以正當許可使用該權利時的使用費予以賠償。在日本的知識產權立法中,由于損失賠償額是推定或者擬定而得來的,因此權利人或侵權人均可以舉證證明實際損失,以排除這種推定式擬定。
在德國,仍主要以推定和擬定的賠償額來代替實際損失的計算,并輔之以酌定賠償。其商標法規(guī)定,權利人可以其商標權之通常行使所獲取金錢之數額,推定或擬定為自已受損數額而請求賠償,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形,確定損害賠償之數額。新加坡主要通過酌定賠償來體現具體的賠償金,其《著作權法》第120條規(guī)定,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院認為公正平等的損害賠償金。
在美國,主要是采取第二種模式,即規(guī)定具體的法定賠償金額,并根據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的不同等其他違法情節(jié)確定不同的賠償金額。例如美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如果證明違法行為是有意所為(欺詐),法庭可將賠償金增至10萬美元。我國臺灣地區(qū)《商標法》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以所查獲侵害商標專用權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的金額為商標專用權人所受損害,但所查獲商品超1500件時,以其總價確定賠償金額。
在具體確定損害賠償金額問題上,未規(guī)定具體數額法定賠償制度的國家,解決損害計算不精確的辦法,主要采用包括證據法上損害推定和擬定的方法,以及損害的酌定計算方法。與明文規(guī)定法定賠償數額的模式相比,兩種模式各具優(yōu)勢,前者邏輯體系嚴密,可以保持賠償原則的一致性。后者則便于操作,可以抑制自由裁量權的過度行使并能節(jié)約訴訟資源。
我國在法定賠償的適用模式上,新《商標法》采用了高限式,規(guī)定了50萬元的法定最高賠償限額,對最低賠償數額沒有硬性規(guī)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中采用了幅度式的立法模式,規(guī)定在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50萬元。從義的法定賠償概念上講,專利法中規(guī)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則是一種基數式的法定賠償。
在法定賠償的適用程序上,與《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的一般賠償原則(填平、補齊原則)相配合,使權利人因被侵權受損獲得救濟的可能更加突出。在權利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法定賠償程序的啟動,使商標知識產權“私權”的保護能夠落在實處,對于 TRIPS協議所要求的不僅能有效制止侵權,還應當切實有效地防止和阻止侵權的整個知識產權執(zhí)法,法定賠償制度是基礎性、關鍵性的一環(huán)。
我國新修改的《商標法》所確定的法定賠償,與《商標法》立法所規(guī)定賠償原則一致,它是在《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guī)定的一般賠償原則的基礎上確立的,是對一般賠償原則的補充新修改的《商標法》采取的是單一的全部損失賠償原則,同TRIPS協議知識產權執(zhí)法所采取的“填平、補齊”原則相一致。
由于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的損失不易判定。侵犯知識產權的非法利潤或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在多數場合都是無法計算的,這一現象普遍存在,如果僅強調只能以實際損失作為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依據,那么,“填平、補齊”全部損失賠償的一般賠償原則就形同虛設,即使是由法官全權酌處,但公平的計算將會大打折扣。因而 TRIPS協議中的填平、補齊”或“足以補償”原則是在其他相關執(zhí)法措施的配套之下才能得以現實,其中的“法定賠償”原則就是最強有力支撐一般“填平、補齊”原則的有力手段。我國新修改的《商標法》正是突出了法定賠償原則作為一般全部損失賠償原則的互補關系。按照法定賠償原則確定的商標侵權賠償額,需要滿足下列條件才能適用:(1)存在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2)無法依照《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填平、補齊”的一般賠償原則確定賠償額,也就是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權利人選擇適用后仍難于確定;(3)侵權賠償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確定,這些情節(jié)一般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連續(xù)時間、范圍和社會影響等。(4)最終確定的侵權賠償額不得超過50萬元。因此,我國的法定賠償只是一種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以完全賠償般原則為基礎。從具體數字上看,50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額預示著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排除了只有低限而無高限的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大量適用。當然,法定賠償制度的確立將對全部損失賠償(填平、補齊賠償)和超額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的區(qū)分造成影響,但就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而言,新修改的《商標法》不僅保持了與 TRIPS協議“填平、補齊”賠償原則的一致性,0而且還體現了既要防止產生不足額賠償,又要避免懲罰性賠償原則濫用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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