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知識庫 > 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要件

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要件

熱門標簽:峨眉山百度地圖標注 智能手機語音電話機器人 遵義百度地圖標注 福州市地圖標注app php百度地圖標注 郴州電銷 企業(yè)400電話辦理要多久 地圖標注地址和營業(yè)執(zhí)照地址 上海機器人外呼系統(tǒng)哪家好
案情介紹
1. 2004年7月,被告人陳某成立廣州市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8月,被告人章某入股該公司成為股東與陳某共同經(jīng)營,銷售NISSAN(日產(chǎn))汽車零配件。2011年3月7日,陳某和章某因涉嫌銷售假冒NISSAN(日產(chǎn))注冊商標的汽車零配件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認定已銷售商品的價值是120635元,未銷售商品的價值是596040元。
2.被告人陳某和被告人章某于2011年3月7日被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執(zhí)行逮捕,2011年6月13日被移送審查起訴,2011年7月28日被提起公訴,罪名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結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包含兩個要素:①該商品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②該商品與他人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針對前述的第一個要素,報案人日產(chǎn)公司提供了七個注冊商標證復印件作為證據(jù):使用在第12類部分商品上的第3594033號英文文字商標;②第12類部分商品上的第G766023號“NISSAN及圖”商標;③第37類部分服務上的第G766023號“NISSAN及圖”商標;④第12類部分商品上的第739763號“NISSAN及圖”商標;⑤第19類部分商品上的第99443號中文文字商標;⑥第7類部分商品上的第3555535號英文文字商標;⑦第7類部分商品上的第3555581號“NISSAN及圖”商標。舉報人提供的材料中聲明“所填內(nèi)容及提交的投訴材料全面、真實”。其中:第37類服務項目上的第G766023號服務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商品商標”對象要求的規(guī)定,第99443號屬于中文文字商標與本案無關,結合扣押物品的照片,本案中,扣押物品上顯示的為英文文字商標,根據(jù)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八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的商標”及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1〕3號)第六條“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的商標”的規(guī)定,應當排除第G766023號、第739763號、第99443號、第3555581號商品商標及第G766023號服務商標。因此,本案中僅需比對第12類商品上的第3594033號、第7類商品上的第3555535號注冊商標的商品是否與被控商品構成同一種商品。
另外,本案中陳某、章某指認的導風罩總成21483 - EW、前門玻璃升降器80720 -9W20A -B115的商品或外包裝上均無標記注冊商標,根據(jù)“法發(fā)〔2011〕3號”意見第七條的規(guī)定,該部分不應計入非法經(jīng)營額或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
針對前述的第二個要素,根據(jù)“法發(fā)〔2011〕3號”意見第五條“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Q’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guī)定的商品名稱?!Q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規(guī)定,車輛保險桿(120077)明確分類在第12類1202組,但權利人日產(chǎn)公司該兩商標上未見注冊;車輛燈(110027)、車燈(110027)、汽車前燈(110037)明確分類在第11類1101組,而日產(chǎn)公司未提供第11類商品的注冊商標;發(fā)動機油(040104)明確分類在第4類0401組,而日產(chǎn)公司未提供第4類商品的注冊商標;這三類商品應予剔除在追究本案刑事責任的假冒商標的商品之外。此外,汽車發(fā)動機冷卻用散熱器(C07039)明確分類在第7類0748組,而日產(chǎn)公司提供的注冊商標上未見該品名或“散熱器總成”品名。因此,該商標商品應予剔除在追究本案刑事責任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之外。

標簽:大興安嶺 保山 哈爾濱 唐山 無錫 丹東 錦州 三門峽

巨人網(wǎng)絡通訊聲明:本文標題《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要件》,本文關鍵詞  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如發(fā)現(xiàn)本文內(nèi)容存在版權問題,煩請?zhí)峁┫嚓P信息告之我們,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本站內(nèi)容系統(tǒng)采集于網(wǎng)絡,涉及言論、版權與本站無關。
  • 相關文章
  • 下面列出與本文章《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要件》相關的同類信息!
  • 本頁收集關于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要件的相關信息資訊供網(wǎng)民參考!
  •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