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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標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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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標作為眾多商標種類中的一類,其給經(jīng)營者帶來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受歡迎性。地名是公共資源的一種,它的出現(xiàn)代表著各地的風土人情、人文特征,因而產(chǎn)生的價值不可估量。我國地名資源諸多,若能加大其開發(fā)力度和范圍,利用其所擁有的潛在價值來發(fā)展經(jīng)濟,則更需要關注其所涉及的的法律問題。
一、地名商標的內(nèi)涵描述
地名商標是商標的一部分,顧名思義其與地名有著直接的關系,地名商標是指具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標。我國的基本國情使得地名與商品或者服務連接在一起有了超越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特色。
關于地名商標的法律性質(zhì),學界說法不一。例如:地名商標的法律性質(zhì)可以以現(xiàn)實經(jīng)濟市場上的的消費群體的角度,并聯(lián)系商標與實際商品進而判斷,有的是通用名稱,還有的是描述性或隨意性商標,所以,筆者認為,并不能一概而論。
據(jù)前所述對地名商標的理解,對比地理標志的概念,以區(qū)分兩者之主要區(qū)別。地理標志的概念重點在于顯示商品的來源地區(qū)、特定質(zhì)量、信譽,其中更為重要的是突出來源地區(qū)的自然環(huán)境、人文歷史沉淀下來形成的標志,突出該地理的自然等特色要素。
對地理標志而言,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識別標志,同時也是一種質(zhì)量標準。例如我們所常見的鄂爾多斯羊毛,這種標志不僅表現(xiàn)了該種商品的產(chǎn)地特征,也預示著該地域商品的質(zhì)量上乘。
二、地名商標的合理性與顯著性
地名商標的基礎條件是該商標的主體與商標所標示的地名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而非肆意偽造產(chǎn)生。關于地名商標的保護,對于注冊商標中涉及地名的,原則上,商標權人并沒有相關權利不允許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再次正當使用其來表示自己的商品與地名之間的關系,當然,除非另有證據(jù)表明,他人的使用目的是與經(jīng)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此種情況下,則應當認定該使用行為屬于明顯不合法的行為,其也不當然排除我國《商標法》中所述的合理使用的范疇。
筆者認為,對地名商標的顯著性的理解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商標的顯著特征主要有兩大類:一、固有顯著特征二、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特征。地名商標的顯著性應歸于后者。在諸多的著作中,關于地名商標,學者均指出其保護的“弱化性”。即地名商標的顯著性呈現(xiàn)出“弱化”的跡象。這種“弱顯著性”又是由地名這種公共資源本身所決定的。也即“地名商標”屬‘弱商標”。
地名商標的特殊性在其于與地理位置牽涉在一起,其超越地理位置之上的含義被定義名“第二含義”。第二含義在相當大程度上決定著地名商標的顯著性特征,所以,對于什么是“第二含義”,“第二含義”又是怎么彰顯地名商標的顯著性特特征的。我們必須要深入加以研究。
“第二含義”對地名商標的重要性相當大,如果地名商標只能單純地說明商品來源地區(qū),則該地名的注冊申請就是不合法的。我們知道,自身固有和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是商標具有顯著性的兩大途徑。我們通常稱前者即固有顯著性為商標的“第一含義”,而后者即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則歸入“第二含義”范圍。臺灣地區(qū)的“次要意義”,其意義同以上所述的“第二含義”。
三、地名商標保護的必要性
商標權具有知識產(chǎn)權的的一般特征,作為一種腦力勞動成果,它是經(jīng)營者在長期生活中所創(chuàng)造的,伴隨著經(jīng)營者的宣傳和介紹,其上所附加的經(jīng)濟利益更加顯著。這種勞動也正好就是《商標法》所應該保護的內(nèi)容,對通過勞動所“添加”的那部分產(chǎn)物享有財產(chǎn)權利是任何人都理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然,很多學者稱地名作為一種公共資源,無論如何不能由私人所有。但是,單純的地名并不具有經(jīng)濟價值,沒有任何人可以單靠提出一個地名而獲得所謂的經(jīng)濟價值。地名從地理位置演變?yōu)樯虡耍恰疤砑印钡慕Y(jié)果。正是這種添加使得地名商標由公共變?yōu)樗饺说?。?jīng)營者在這一添加的過程中賦予了地名商標的顯著性特征,使得其具有了商標法中商標的特性,進而為經(jīng)營者帶來了經(jīng)濟利益,符合《商標法》中關于商標的保護。
四、結(jié)語
通過以上的分析表明,我國在地名商標方面的立場、觀點和做法,都存在諸多的問題。學界基于此雖進行了諸多的探討,但對于其本身的合理性卻甚少談及,我國地名商標之路尚有很長一段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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