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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審定、公告與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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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經過實質審查,商標局認為注冊申請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需要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有審定號、申請日期、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申請人的姓名與地址。公告初步申請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已經注冊的商標權人、申請在先的申請人以及其他在先權利人提供發(fā)現并維護其權利的機會,也幫助商標局更好履行相關審查工作。
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分割申請的規(guī)定,其第22條規(guī)定,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zhí)?,并予以公告?br>初步審定不等于核準注冊,還需要經過公告異議程序才能決定是否核準注冊。對于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在《商標公告》上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法定異議主體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反對意見,要求駁回初步審定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注冊,這就是商標異議程序。異議程序只是一個在商標申請注冊過程中被人提出異議的時候采取的補救程序,因此并非每個商標申請都會經過,但任何一個商標注冊申請都要經過3個月的異議期才能獲準注冊。
商標異議是我國商標注冊程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也有效補充了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而且也提高了商標局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社會公眾對于商標局工作的監(jiān)督。同時,商標異議程序的存在影響商標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注冊。有的商業(yè)競爭對手為拖延申請人注冊商標的時間,或者為盡可能長時間地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避免承擔可能產生的侵權責任而提出異議。甚至有一些人惡意提起商標異議以索取高額費用。
商標異議分為絕對條件異議和相對條件異議兩種類型。相對條件異議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大大縮小了可以異議的主體范圍,有利于遏制惡意異議的現象。相對條件的異議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異議理由限定為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第15條、第16條第1款、第30條、第31條以及第32條的規(guī)定。絕對條件的異議主體資格可以是任何人,異議理由限定為違反《商標法》第10條(合法性)、第11條(顯著性)、第12條(功能性)規(guī)定。比如,引導案例中,如果認為“國酒茅臺”或“國酒茅臺及圖”商標會導致引人誤解的宣傳效果,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對于商標注冊申請異議,商標局不能針對商標異議進行審查并對異議是否成立作出裁定,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內對商標異議申請審查后直接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授予商標權的決定。
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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