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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或商標注冊和在先權利哪個應占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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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3月3日發(fā)布的裁決中,巴西最高法院第四庭提供了確定不同所有者將相同商標注冊為域名和商標的案件的標準(Recurso Especial n。1466212)。

巴西的域名注冊機構完全獨立于國家工業(yè)產權局(INPI),并且巴西法律在域名和商標注冊方面均遵循“先申請”的原則。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個問題,即同一符號的并行注冊之間存在沖突時,應以哪一個為準。

爭議涉及化妝品品牌PAIX?O(葡萄牙語中的“激情”),該品牌先前已在INPI和婚介服務網站paixao.com.br上注冊。原告DMIndústriaFarmacêuticaLtda。Papyrus LLC聲稱商標侵權,并認為該網站無法尋求將其在先商標注冊為域名。另一方面,被告人圣保羅省的安帕羅·佩斯基薩基金會– FAPESP和互聯(lián)網服務有限公司。– ME,由于活動領域不同,因此應適用特異性原則。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認為,如果該商標是馳名商標或馳名商標,或者如果該域名可能導致消費者困惑,則事先在商標中注冊只能阻止第三方為同一標志注冊一個域名?;蜿P于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欺騙。惡意,商標可能被稀釋以及寄生性盜用等因素也可能阻止第三方注冊域名。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裁定不會造成這種混淆,因為PAIX?O并未被公眾視為商標局也未得到商標局的正式認可。而且,也許更重要的是,訴訟方的活動領域被認為是不同的,法官認為PAIX?O不是一個非常明顯的標志,這意味著與類似品牌的共存是強制性的。此外,許多其他包含“paix?o”一詞的商標注冊與原告的注冊在其他類別或活動區(qū)域中共存,不會與先前的權利造成混淆或關聯(lián)。因此,法院裁定原告為原告,維持被告的域名。

該案樹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先例,因為它承認了兩個系統(tǒng)的獨立性,同時為解決由此產生的不可避免的沖突提供了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法院指出,特異性和惡意原則在裁決此類糾紛中起著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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