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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制造2025:中國的OEM制造和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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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西方公司一直依靠中國工廠以低成本生產其產品,然后將其出口回其他市場,以高利潤率出售。這通常稱為OEM制造,OEM代表原始設備制造商。幾十年來,這一直是中國工業(yè)和經濟發(fā)展的主要商業(yè)模式,并為中國贏得了“世界工廠”的綽號。近年來,情況發(fā)生了變化。中國現(xiàn)在是一個市場,成千上萬的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外國產品或在國外旅行和購物,而廉價制造業(yè)正在向其他地方轉移,由高科技企業(yè)取代。在這個不斷發(fā)展的社會經濟環(huán)境中,OEM制造已經失去了其在政府政策中的地位?,F(xiàn)在預計中國將其經濟進一步融入全球資本體系。除了已久負盛名的“一帶一路”倡議之外,中國最近還推出了“中國制造2025”這一新的宏偉計劃,向世界展示中國自己的品牌和產業(yè),并從成為世界“工廠”向經濟轉型。生產更高價值的產品和服務。
“中國制造2025”計劃中體現(xiàn)的這一政策變化也反映在有關OEM制造與商標侵權之間關系的最新法律發(fā)展中。本文將探討這種關系的演變,并將評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發(fā)布的關于該主題的最新主要決定。
OEM制造和商標侵權
首先,中國是第一個提出申請的國家,在那兒,知識產權歸誰首先注冊。因此,中國OEM可能會在外國客戶的委托下生產產品,這種產品的商標已經由另一個人或實體在中國注冊。在最典型的情況下,委托方在OEM產品的目的地國擁有相同的商標。問題是,原始設備制造商在此類肉類出口產品上貼上他人的商標是否構成侵犯第三方在中國的注冊權的行為。
無論是《中國商標法》還是其實施細則,都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此,解決這一問題的任務留給了人民法院。長期以來,法院采用了相互矛盾的解釋。一些法院認為,在將要出口到收貨人擁有相同商標的國家的產品上粘貼他人的注冊商標,并不是在中國“使用”商標,因此不會引起中國相關公眾的困惑。其他人則持相反的立場。2015年以及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介入辯論并發(fā)布判決,為所有面臨相同類型問題的民事法官樹立了強制性先例。
該Pretul(2015)和東風案件(2017年)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這一問題發(f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即PRETUL案[1]。法院復審的案件涉及一項海關扣押行動,涉及一項外國公司的OEM生產的一些產品的出口。在這種情況下,貼在這些要出口的產品上的中國商標持有人聲稱,這是未經授權出售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因此侵犯了其專有權。法院最終不同意這一觀點,并為OEM提出了成功抗辯侵權索賠的條件和限制。特別是,法院的結論是,在以下條件下,OEM的制造行為不構成商標使用中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因此不能構成侵權:
OEM被外國公司授權制造產品;
授權顯然僅限于將產品出口到國外的制造;
外國方對目的地國粘貼在委托產品上的商標擁有有效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的最新判決進一步證實了PRETUL的例外情況,但給OEM帶來了更多的試用負擔。在被稱為東風案的案件中,[2]原告的商標“東風與漢字”已被公認為中國馳名商標。同時,帶有“東風”商標的產品是由一家印度尼西亞公司委托制造的,該公司于1987年在印度尼西亞注冊了相同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下級法院裁定侵權,并指出OEM責任。我們仔細研究并找出了“東風”商標的知名度,并確定印度尼西亞商標是否是出于惡意注冊的。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這一觀點,并得出結論,OEM制造商驗證商標后,應認為已履行合理的謹慎義務。外國購買者的權利,除非有證據(jù)證明相反。實際上,一旦OEM從收貨人處收到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相關商標證書的副本,便會免除此義務??傮w而言,東方重申了PRETUL的教導,確認一旦證明該產品僅用于出口,就不會侵犯相關商標,因為中國消費者在中國沒有使用該商標。因此,他們不會被局限于工廠的制造行為所迷惑,然后將結果密封起來并立即運往中國境外。
2019年方向反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發(fā)布了本田案于2019年9月23日發(fā)布的判決。[3]在此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了OEM制造例外,重新考慮了整個問題,并得出了克服PRETUL和DONG FENG的結論。
在本案中,本田在中國擁有“ HONDA”商標的所有者,該商標在中國屬于第12類,它起訴被告恒升新泰和恒升集團,理由是它們接受了緬甸公司美華有限公司(“美華”)的OEM訂單。生產220套摩托車零件,并將其出口到緬甸,并帶有類似于中國“ HONDA”商標的商標。特別是,Meihua是第12類緬甸注冊商標“ hondakit”的被許可人。但是,在中國制造的零件帶有“ HONDAKit”商標,其中HONDA字樣用大寫字母和紅色突出顯示,與在緬甸使用簡單的字標“ hondakit”。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緬甸美華和被告恒升集團之間的關系是OEM安排。
但是,在中國工廠制造和附加商標的過程中,如果進行OEM安排,在商標法的意義上也可以使用商標。
因此,可以仔細檢查這種使用是否侵權。為了確定OEM使用侵權,相關執(zhí)法人員必須確定它是否會引起中國相關公眾的困惑。
在商標使用分析中確定“混淆”的相關公共標準還包括與產品有關的企業(yè)的經營者。涉及OEM安排的產品仍然可以由中國有關公眾在線或出國時訪問。
混淆的可能性是測試,不需要實際的混淆或對產品的實際訪問。
總之,PRETUL和DONG FANG已被推翻。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OEM制造以前的判例總是認為不是一個一個的“使用”商標的意識商標法律,本田,這個假設已經被翻轉左右。在HONDA之后,即使原始設備制造商獲得了外國客戶的許可(僅用于出口目的),原始設備制造商也可能面臨侵權責任,并且外國客戶可以證明他在目的地國有效地擁有相同的商標。只要中國權利人能夠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加蓋商標能夠在中國相關公眾之間造成混淆,OEM就會侵犯中國人的權益。商標法。
這種轉變的核心是對OEM制造在當前中國經濟和發(fā)展計劃中的作用的重新詮釋。過去,OEM制造是經濟發(fā)展的主要驅動力,但中國需要確保其不受任何破壞的風險。有了PRETUL,法院使OEM生產不受商標法的挑戰(zhàn)。本田之后,根據(jù)中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OEM制造可對商標侵權提出索賠。法院已明確認識到,在新的經濟背景下以及根據(jù)新的政府政策,不再有理由將OEM制造自動置于高于商標法和其他利益,例如消費者或其他權利人(包括中國權利人)的利益,應納入侵權公式。
混亂的證明
對于中國商標的持有者而言,這可能是個好消息。與PRETUL不同,他現(xiàn)在將有機會阻止OEM出口這些產品并支付賠償,盡管后者滿足所有PRETUL標準。但是,為了取得成功,權利人必須仍然證明在受委托產品上貼上商標的OEM行為可能會引起相關中國公眾對該類型產品的混淆。雖然本田不需要證明實際的“混亂”,這仍然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在OEM案例中,這些產品在中國沒有直接的最終用戶,因為OEM產品打算直接運往國外。這樣使用怎么會引起混亂?為了減輕中國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法院擴大了“有關公眾”的范圍。法院特別指出,從理論上講,涉嫌這類產品的中國用戶可以在線或在國外旅行時看到和購買。在這兩種情況下,抽象地來說,出口的OEM產品都有可能回到中國。法院已經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如今的中國人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可以訪問互聯(lián)網,在線購物以及出國旅行。此外,HONDA,即中間用戶,即涉及出口物流的人員或與這些備件業(yè)務有關的任何其他人員。因此,這將有助于中國的權利人針對OEM提出“混淆”案。
本田之后,OEM廠商是否有自衛(wèi)的空間?
盡管與PETRUL相比,這將是一場艱苦的戰(zhàn)斗,但OEM仍具有防御能力。首先,OEM必須滿足PETRUL標準。這實際上是起點。如果沒有外國權利持有人(即在目的地國合法擁有該商標的外國人)的命令,則商標產品的制造和出口將是通過偽造的公開侵權行為。
此外,商品上粘貼的外國商標與第三方在中國注冊的外國商標之間至少還必須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或同一性。在本田,原始設備制造商貼的商標與外國收貨人在緬甸注冊的商標不同,并且與本田汽車在中國擁有的商標更加相似。如果被告使用與在緬甸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的字體和類型的商標,則他們可能有更好的機會為爭端中的商標不相同辯護。因此,根據(jù)具體情況,商標相似度可能是防御線。最終,在本田法院裁定侵權,因為在中國第12類商標“ HONDA”被認為是馳名商標。這告訴我們,侵權的可能性隨著中國商標的惡名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原始設備制造商將有很大的機會拒絕實施那些在中國很少或很少在其持有者中使用并且未在相關中國公眾中建立任何聲譽的中國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不會有任何混淆的風險。
在每種特定情況下,OEM可能還會嘗試圍繞“相關公眾”的界限進行辯護。盡管HONDA對相關公眾的解釋相當廣泛,并且有利于中國權利人,但它不能無止境地延伸,此案的事實可能為該測試的創(chuàng)建提供自然而合乎邏輯的限制,這可能有助于OEM證明那里不能在特定情況下要感到困惑。
結論
那么,此決定的實際影響是什么?當然,這將使在中國的注冊商標持有人更有可能起訴OEM,一旦他們發(fā)現(xiàn)OEM制造的是帶有該商標的產品,即使受到外國方的合法委托也是如此。同樣很明顯,商標執(zhí)法行動中要求的任何主管部門(例如海關,MSA或警察局)或民事法院,都不會像PRETUL那樣傾向于采用一攬子OEM例外。在本田的決定似乎現(xiàn)在提供一個假設,即OEM制造是一個商標使用,因此可能侵權的,只要中國商標持有人可以證明中國相關公眾的困惑。我們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這類訴訟將會增加,而且有利于中國權利人而不是OEM及其外國合作伙伴的案件也會增加。
顯然,鑒于“中國制造2025”議程中提出的最終政策目標,尤其是法院將熱衷于實施這一新的判例??赡艿氖?,持續(xù)的貿易戰(zhàn)將使法官在面對OEM制造商標侵權案件時對其政策執(zhí)行角色更加敏感。似乎新的IP前端已經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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