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認為,口號本質(zhì)上不足以充當(dāng)商標。然而,奧迪為在EUIPO上注冊“ Vorsprung durch Technik”口號(“技術(shù)優(yōu)勢”)而進行的七年斗爭,標志著這種觀點的改變。歐盟法院(CJEU)在2010年的裁決中認為,廣告口號可以具有構(gòu)成商標所需的必要獨特字符,如果它被視為比普通廣告口號更多的話。歐洲法院還建議,如果該口號易于記憶,富于想象力,令人驚訝,出乎意料或者是一種口頭禪,那么它將具有必要的獨特性,被視為商標。
獲得的獨特性
Kit Kat的“ HAVE A BREAK”口號也克服了區(qū)別性的障礙,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這是由于其長期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歐洲法院確認,如果商標通過使用獲得了自己的獨特性,則可以將標語與注冊的“ KIT KAT”商標一起使用。作為回應(yīng),雀巢提供了大量證據(jù)證明該標語的獨特性,因為廣告標語的使用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