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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權及其在知識產(chǎn)權法中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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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過去幾年以來,宣傳權已在知識產(chǎn)權法領域吸引了相當多的認可。這些權利有時也稱為名人權利,是與個人人格相關的權利??梢詫⑺鼈兌x為個人控制其身份的商業(yè)使用的權利。名人的公眾形象具有巨大的價值,涉及大量金錢。因此,對于這樣的人來說,保護自己的權利就變得很重要,這樣其他人就不能利用它或從中獲取未經(jīng)授權的收益。在本文中,我們進行了一些努力,以了解印度知識產(chǎn)權法以及美利堅合眾國和英國普遍適用的法律保護這些權利的范圍。

馬德拉斯高等法院最近通過了禁止發(fā)布電影《主勛·拉尼肯特》的禁令,要求南印度超級巨星拉吉尼坎特(Ronnikon)獲救,該影片稱這是通過錯誤地在標題和標題中使用他的名字侵犯了這位超級巨星的聲譽和善意。在電影中[1]。因此,法院通過該命令,維護了該國的宣傳權。公開權,也稱為名人權,是個人未經(jīng)他人同意而阻止他人將其姓名,肖像,照片或圖像用于商業(yè)目的的權利。

在印度,由于沒有任何獨立的法規(guī)或機構來管理,因此在人格權下提供的保護尚不明確。人們一直在努力承認宣傳權是一項獨立權利。很少有高等法院承認這些權利,因為這些權利已經(jīng)獲得了公眾人物的地位和個性,從而賦予了其個人形象商業(yè)價值。ICC開發(fā)(國際)有限公司對Arvee Enterprises的德里高等法院[2]認為公開權是從隱私權演變而來的,只能存在于一個人或一個人的個性中,例如他的名字,人格特質(zhì),簽名,聲音等。這些權利可能源于個人與事件的關聯(lián),體育,電影等。但是,在有爭議的事件(使個人出名)中,或在導致事件組織的公司中,不存在該權利。因此,任何企圖將宣傳權從個人轉(zhuǎn)移到事件的組織者(非人類實體)的行為,都將違反印度憲法第19條和第21條。公開權屬于一個人,只有該人有權從中獲利。

因此,這些權利是隱私權權利的產(chǎn)物,是由《印度憲法》第19條和第21條所規(guī)定的個案發(fā)展引起的。這種方法不將宣傳權視為商業(yè)財產(chǎn)。

但是,近年來,這些權利在知識產(chǎn)權界變得很重要,因為這些權利不僅是為了保護個人不受任何損害,而且還為了使他們獲得使用這些財產(chǎn)可能獲得的一些經(jīng)濟利益而制定的。 。

普通法的公開權承認名人或表演者的商業(yè)價值,并保護其專有利益,以便他可以從其公共聲譽或角色中獲利[3]。侵犯隱私權的責任有兩個基本要素,即有效性,這意味著原告在人的身份或人格中擁有可執(zhí)行的權利;和可識別性,這意味著名人必須可以從被告未經(jīng)授權的使用中識別出來。侵犯公開權并不需要任何虛假,混亂或欺騙的證據(jù),尤其是在可以確定名人的情況下。此權利超出了虛假廣告法的傳統(tǒng)限制[4]。此外,為了解決可識別性的問題,將名人的識別特征與被告的使用進行簡單的比較就足夠了。[5]。

知識產(chǎn)權法規(guī)定

即使《商標法》未對公開權做出任何具體規(guī)定,但其“商標”的定義仍包含其范圍內(nèi)的名稱[6]。因此,許多名人采取了先發(fā)制人的步驟來標記自己的名字,以防止濫用。很少有名人走得更遠,并為其簽名獲得商標保護。名人注冊商標時,它表示兩件事情:第一,他們可以向?qū)で笞缘纳唐泛头疹悇e中的任何人推薦用于其促銷或銷售目的的人為轉(zhuǎn)讓或許可,第二是獲得一種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性格特征免受未經(jīng)授權的使用。

1999年《商標法》明確闡明了商標注冊中同意的重要性。如果商標注冊申請?zhí)摷俚乇砻髋c任何活著的人或死亡的人在申請之日前20年有聯(lián)系,則注冊官可以要求他們提供活人的同意,如果死者人,必須獲得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這僅表示不允許未經(jīng)授權使用任何商標。

1957年的《版權法》將“表演者”定義為包括演員,歌手,音樂家,舞者,雜技演員,雜耍演員,魔術師,耍蛇人,演講者或任何其他表演的人[7]。因此,1957年《版權法》第38條和第57條涉及表演者的權利和作者的特殊權利,可以在其保護下涵蓋公開權。在未經(jīng)名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名人的身份進行廣告宣傳時,問題不在于人們不應為此目的獲取商業(yè)利益,而應該是名人應該有權并有權控制其時間,地點和方式。使用身份[8]。

公開權在美國和英國的地位

美國

對于美國的宣傳權,名人可以采取兩種選擇:首先是1946年的《蘭納姆法案》,這是一部管轄美國商標法的聯(lián)邦法規(guī),其次是各州的公開權法律?!短m納姆法》保護消費者免受虛假陳述或欺騙的影響,并保護商標所有者誤以為他們與產(chǎn)品相關聯(lián)或正在認可產(chǎn)品?!短m納姆法》規(guī)定,對使用任何詞語,術語,名稱,符號或裝置或其任何組合,使用任何虛假的原產(chǎn)地名稱,對事實的虛假或誤導性描述,或?qū)κ聦嵉奶摷倩蛘`導性陳述的人提起民事訴訟,可能導致其與他人的隸屬關系,聯(lián)系或關聯(lián),或他人的來源,贊助或批準其商品,服務或商業(yè)活動而造成混淆或錯誤或欺騙[9]。這意味著將對意圖通過描繪其與他人的聯(lián)系或從屬關系來誤導他人的任何人采取民事行動。受此類濫用影響的人們可以提出虛假背書或侵犯未注冊商標的主張。盡管《蘭納姆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但該法案的廣泛解釋有助于名人通過該法案保護其宣傳權。因此,在某個虛假的背書案例中,原告成功地辯稱被告在Tom Waits的模仿歌曲中模仿了他的聲音[10]。即使某些名人已經(jīng)成功地根據(jù)《蘭納姆法》獲得了對公共權利的保護,但該法并不意味著要在所有情況下都取得成功。這是因為對侵權和侵權的衡量是基于消費者的反應和困惑,以及難以建立名人追隨者作為消費者的可能性。

根據(jù)普通法慣例,宣傳權是隱私權的子類別。Haelan Laboratories,Inc.訴Topps Chewing Gum,Inc[11]這是第一個將公開權與隱私權區(qū)分開的案件,法院指出,播放器擁有“ [其照片的公開價值”的權利”,換句話說,他們有權“授予出版[他們的照片?!眹倚麄鳈嗨髻r通常更容易證明,因為它聲稱“保護個人的報酬權,防止盜用善意盜用和不正當致富”,而《蘭納姆法》的索賠則是由主要目的衡量和創(chuàng)造的。防止消費者混淆。國家公開權主張的范圍因州而異,但要素或多或少保持不變。標準的普通法公開權主張要求原告證明:(1)被告使用原告的身份;(2)從商業(yè)上或其他方式挪用原告的姓名或肖像,以有利于被告人;(3)缺乏同意;(4)造成的傷害[12]。

因此,即使美國的公開權方法不是最完美的方法,名人通常也可以通過法院和各州對《蘭納姆法案》的自由解釋來控制其身份的商業(yè)使用。直接解決權利。

英國

就像印度一樣,英國也不承認任何特定的宣傳權,因為名人被迫從不同的法律途徑中進行選擇以保護他們。1994年《商標法》沒有保護這些權利的任何具體規(guī)定。由于只有注冊商標受該法保護,如果名人的名字沒有注冊為商標,名人將變得無助。即使名人試圖將自己的名字注冊為商標,他們也會感到失望,因為“名人越著名,他們的名字就越不具有特色”[13]。關于Re:Elvis Presley商標公司的法院拒絕注冊名稱“ Elvis Presley”,因為眾所周知,它不具有識別商品的獨特品質(zhì)[14]。1988年的《版權,設計和專利法》(CDPA)允許個人將其固定在照片或膠片中時保護自己的肖像。但是,只有在該人“委托”他/她的工作時才可以要求這種保護[15]。此外,即使名人擁有照片或電影的版權,法律也僅禁止侵權者復制原始作品的全部或“實質(zhì)性部分”。這使個人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因為要證明侵權者復制了原始作品的很大一部分變得具有挑戰(zhàn)性。

結論

宣傳權是一項獨特的權利,在未來的幾年中,由于許多名人已經(jīng)意識到了這一概念,因此宣傳權只會得到更多的關注。印度司法機構已將這些權利視為隱私權的一部分,但現(xiàn)在是立法機關承認其商業(yè)和財產(chǎn)權方面并制定成文法以填補空白的時候了。美國的模塊相對來說是一個寬松的模塊,印度可以效仿其領導地位并接受這些權利,以提供適當?shù)姆杀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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