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印度一樣,英國也不承認任何特定的宣傳權,因為名人被迫從不同的法律途徑中進行選擇以保護他們。1994年《商標法》沒有保護這些權利的任何具體規(guī)定。由于只有注冊商標受該法保護,如果名人的名字沒有注冊為商標,名人將變得無助。即使名人試圖將自己的名字注冊為商標,他們也會感到失望,因為“名人越著名,他們的名字就越不具有特色”[13]。關于Re:Elvis Presley商標公司的法院拒絕注冊名稱“ Elvis Presley”,因為眾所周知,它不具有識別商品的獨特品質(zhì)[14]。1988年的《版權,設計和專利法》(CDPA)允許個人將其固定在照片或膠片中時保護自己的肖像。但是,只有在該人“委托”他/她的工作時才可以要求這種保護[15]。此外,即使名人擁有照片或電影的版權,法律也僅禁止侵權者復制原始作品的全部或“實質(zhì)性部分”。這使個人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因為要證明侵權者復制了原始作品的很大一部分變得具有挑戰(zhàn)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