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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才公司為何丟了這件“小天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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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識產權報

兩家企業(yè)同位于廣東,且均專注于兒童電子產品市場,在展開激烈市場競爭的同時,雙方因為一件商標而產生糾葛。歷時近8年,“小天才”與“讀書郎”品牌方圍繞第10077323號“小天才”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展開的紛爭有了新進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終審判決顯示,廣東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天才公司)的上訴請求最終未能獲得支持,法院認定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構成對第646497號“小天才及圖”商標(下稱基礎商標)的延伸注冊,訴爭商標與讀書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讀書郎公司)的第7833117號及第8956371號“小天才”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據了解,小天才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注冊成立,主要經營電話手表、家教機、兒童平板等商品,2011年4月推出“小天才”早教機產品。

2011年10月18日,小天才公司提交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學習機、電子教學學習機、帶有圖書的電子發(fā)聲裝置、與外接顯示屏或監(jiān)視器連用的游戲機、英漢對照記憶器、講詞提示機等第9類商品上,2012年9月13日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

2012年10月22日,讀書郎公司的前身中山市讀書郎電子有限公司(下稱中山市讀書郎公司)與深圳市奇勝隆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奇勝隆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異議。中山市讀書郎公司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奇勝隆公司主張訴爭商標與其第3613588號“小天才”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學習機、電子教學學習機、帶有圖書的電子發(fā)聲裝置商品(以下統(tǒng)稱訴爭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訴爭商標在其他指定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第3613588號“小天才”商標亦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原商標局于2013年9月11日裁定駁回訴爭商標在訴爭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在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核準。

奇勝隆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裁定,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

記者了解到,小天才公司在異議復審階段主張基礎商標已經注冊并使用長達20年,其對“小天才”商標享有在先專用權,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第3613588號“小天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分屬不同類別,二者使用在各自不同的生產銷售領域,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第3613588號“小天才”商標在文字構成和呼叫上近似,構成近似商標,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第3613588號“小天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在市場上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在除訴爭商品以外的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

2015年6月7日,原商標局對訴爭商標予以注冊公告。

是否構成延伸注冊?

雙方糾紛暫時告一段落,但小天才公司在異議復審階段提出的對“小天才”商標享有在先專用權的主張,引起了中山讀書郎公司的不滿。

在訴爭商標的注冊公告發(fā)布后第三天即2015年6月9日,中山讀書郎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小天才公司主張的基礎商標從未在訴爭商品上申請注冊或使用過,其無權在訴爭商品上主張在先權;同時,中山讀書郎公司稱小天才公司覬覦其“小天才”商標已久,訴爭商標是以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小天才公司辯稱,其受讓取得的基礎商標在先注冊,經過其長期持續(xù)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其在與外接顯示屏或監(jiān)視器連用的游戲機、英漢對照記憶器、講詞提示機等第9類商品上對“小天才”商標享有在先專用權;訴爭商標為其享有著作權的標識,且“小天才”品牌及相關產品已為消費者所熟知,已與其形成唯一對應關系;訴爭商標為其基礎商標的延伸注冊,與他人在先權利不存在沖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在實際使用中消費者不會將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誤認為中山讀書郎公司提供或生產。

2017年3月27日,原商評委經審理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構成近似商標,但鑒于小天才公司的基礎商標早在1991年便已申請注冊并于1993年被核準注冊使用在與電視機連用的游戲機、英漢對照記憶器、講詞提示機等商品上,且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小天才公司在游戲機、學習機商品上持續(xù)使用“小天才”商標,基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長期共存,故不致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商標法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條款,相關行為應損害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而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不存在上述情形。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針對原商評委作出的裁定,中山讀書郎公司于2017年5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引證商標使用與申請在先,擁有無可爭辯的在先權利,小天才公司與其經營范圍相同,是直接競爭對手,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共存”,原商評委所作裁定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

小天才公司則主張,引證商標申請注冊時間晚于其基礎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訴爭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形成穩(wěn)定市場秩序,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不構成對基礎商標的延伸注冊,據此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重新作出裁定。

小天才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雙方均對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不持異議,但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基礎商標的延伸注冊,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天才公司提交的證據或晚于引證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或無法證明基礎商標的知名度情況,或證明力較弱,不足以證明基礎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從而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在后申請的訴爭商標與基礎商標聯(lián)系在一起,并認為使用兩件商標的商品均來自小天才公司或與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綜上,法院終審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小天才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xù)關系。商標注冊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在先注冊了其他商標,并不意味著其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便當然能夠與他人已經注冊的近似商標相區(qū)分,商標注冊的合法性仍然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個案審查?!北本┦杏坡蓭熓聞账R產權部主任湯學麗表示,基礎商標的延續(xù)性注冊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即基礎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在后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與其基礎商標聯(lián)系在一起,并認為使用兩件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均來自該商標注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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