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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 電視廣告語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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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年10月9日,七六零廠在《人民日報》第五版刊登:“美樂電視鄭重征集新商標、廣告語”的廣告。該廣告載明:設美樂電視廣告語采用獎一名,獎美樂64cm彩電一部;設美樂電視廣告語入圍獎10名,獎價值300元精美紀念品一份;被采用的美樂商標和廣告語,版權歸七六零廠所有。此后,陳愛國按照該廣告要求的條件,將其創(chuàng)作的廣告語“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美樂電視,美樂人生”寄給七六零廠,七六零廠予以簽收?!痢聊辏痹拢比眨吡銖S在《人民日報》上公布廣告語征集活動的結果名單中,“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語并未被采用。七六零廠也沒有向陳愛國頒發(fā)廣告中承諾的中獎獎品。但七六零廠在其后的新聞媒體宣傳中卻使用了“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的廣告語。

陳愛國遂以七六零廠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陳愛國訴稱:××年七六零廠在《人民日報》上刊登有獎征集美樂電視廣告語的廣告。我為此創(chuàng)作了兩條廣告語———“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美樂電視,美樂人生”并寄給七六零廠?!痢聊辏痹拢比掌吡銖S在《人民日報》上公布征集活動結果時,我的該廣告語未被采用。但××年底,中央電視臺播放的美樂電視廣告中卻使用了我創(chuàng)作的廣告語———“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我認為,七六零廠未經我許可,使用我的作品,侵犯了我的著作權。故請求法院判決七六零廠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萬元、承擔訴訟費用。

七六零廠辯稱:早在××年至××年期間,我廠就在一些會議和展覽的展臺上開始使用由史文寬先生創(chuàng)作的“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這一廣告語。××年我廠在征集廣告語和新商標期間,共收到近20份寫有這一廣告語的廣告詞,均因該廣告語是史文寬創(chuàng)作且我廠在以前已使用過而未入選和獲獎。我廠使用的是先于陳愛國創(chuàng)作的史文寬創(chuàng)作的廣告語,而非使用陳愛國的作品。因而,并沒有侵犯陳愛國的著作權。故七六零廠請求法院駁回陳愛國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七六零廠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征集廣告和商標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要約行為,根據該廣告要約中的條件,只有被征集采用的廣告詞的著作權才歸七六零廠享有,未被征集采用的廣告詞的著作權仍歸創(chuàng)作該廣告詞的作者享有。因七六零廠并未在公布征集的結果中采用陳愛國的廣告詞,故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七六零廠使用陳愛國的作品用于商業(yè)廣告宣傳未取得陳愛國的許可,侵犯了陳愛國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七六零廠停止使用“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詞;

(2)七六零廠向陳愛國書面致歉;

(3)七六零廠賠償陳愛國損失2000元。

七六零廠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理由如下:

(1)“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語系史文寬先生于1993年創(chuàng)作并由我廠一直使用的美樂電視廣告語;

(2)在1994年征集廣告語活動中,先后收到11人寄來的寫有這一廣告語的稿件,最先寄到我廠的人并不是陳愛國;

(3)原判認為我廠使用的廣告語是陳愛國創(chuàng)作,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情理;

(4)我廠使用的是史文寬創(chuàng)作在先的作品,而非陳愛國及其他投稿人創(chuàng)作的廣告語,故我廠使用該廣告語的行為并沒有侵犯陳愛國的著作權。

綜上所述,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陳愛國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陳愛國認為其是該廣告語作品的惟一著作權人,七六零廠未經其許可長期、廣泛地使用該廣告語從事廣告宣傳,嚴重侵害其著作權,一審僅判決七六零廠賠償其經濟損失2000元,顯失公平,這與1998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即法[1998]65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不相符合。故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低賠償額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上訴人七六零廠辯稱“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語系史文寬先生先于陳愛國創(chuàng)作并由七六零廠一直使用、陳愛國不是第一個寄到該廣告語稿件的作者的主張,因缺乏足夠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不能采信。

其次,七六零廠在征集廣告的要約中并未明確“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這一廣告語為非征集范圍。從該廣告征集的要約中,公眾無法知悉“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這一廣告語是早已創(chuàng)作使用并被排除在外的。故依據該征集廣告約定的條件,只有被征集采用的廣告詞的著作權才歸七六零廠享有。因七六零廠在公布征集的結果中并未采用陳愛國創(chuàng)作并寄去的“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的廣告語,在此情況下,七六零廠擅自將該廣告語用于商業(yè)廣告宣傳,侵犯了陳愛國對此廣告語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上訴人七六零廠以“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語系史文寬先生在先于陳愛國創(chuàng)作并由其一直使用為由,認為使用的不是陳愛國的作品、不構成對陳愛國著作權的侵犯,因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不能支持。

陳愛國雖對原判也有不服,但因其未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八項之規(guī)定,應視為未提出上訴。而且,一審判決在訴訟費的負擔上已實際考慮了陳愛國因此訴訟所受到的損失賠償問題。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1)廣告語著作權權利主體的確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陳愛國對“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語是否享有著作權?一、二審法院均認為,七六零廠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征集廣告和商標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要約行為。陳愛國根據此要約約定的條件創(chuàng)作廣告語并寄發(fā)給七六零廠。雙方的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與承諾關系,故此要約中關于被征集采用的廣告語著作權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于七六零廠在該征集廣告的要約中并未明確“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這一廣告語為非征集范圍。從該廣告征集的要約中,公眾無法知悉“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這一廣告語是早已創(chuàng)作使用并被排除在征集范圍之外的。這種要約不明確是由征集人七六零廠造成的,其后果應由七六零廠承擔。而且,七六零廠是以“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語系史文寬先生早于陳愛國創(chuàng)作并由其在先一直使用作為抗辯其侵犯陳愛國該廣告語著作權的主要理由的,但對此又提供不出足夠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依據七六零廠刊登在報刊上的征集美樂電視“新商標、廣告語”的廣告要約的約定,只有被七六零廠征集采用的美樂電視廣告語的著作權,才歸七六零廠所有,而未被采用的美樂電視廣告詞的著作權仍歸創(chuàng)作該廣告詞的作者享有。為此,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陳愛國對“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語依法享有著作權。

(2)七六零廠使用“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語的行為是否構成對陳愛國著作權的侵犯。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本法規(guī)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陳愛國按照七六零廠征集廣告語廣告要求的條件,將其創(chuàng)作的廣告語“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寄給七六零廠,七六零廠雖予以簽收,但“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這一廣告語并未公布在其廣告語征集活動的采用結果名單中,這說明七六零廠沒有選擇采用該廣告語,因此,七六零廠對未公布采用的這一廣告語不享有著作權。但七六零廠在其后的新聞媒體宣傳中卻使用了“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這一廣告語。這說明,七六零廠是在未取得陳愛國許可的情況下,將其作品使用于商業(yè)廣告宣傳。七六零廠的這一行為不僅違反其征集廣告語要約與承諾的違約,而且構成對陳愛國“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這一廣告語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

(3)本案賠償額的確定。陳愛國訴訟請求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一審判決七六零廠賠償陳愛國2000元的經濟損失,因陳愛國未對此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加之,一審判決在訴訟費的負擔上已實際考慮了陳愛國因此訴訟所受到的損失賠償問題。綜合各種因素,二審最后維持了這一判決。

本案賠償額的確定有值得研討之處。侵權案件中賠償額如果過低,其結果非但不能體現出法律對違約或違法行為者的懲罰性,甚至連權利人在其權利遭到侵害后的經濟填補性都未得到體現。這不僅對保護權利人利益不利,而且損害了權利人通過訴訟保護自己權利的積極性。所以,在實踐中,對侵權行為賠償額應依據在合理范圍內、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充分的高額的保護的原則予以確定。按照七六零廠在《人民日報》第五版刊登的征集美樂電視新商標、廣告語的廣告內容,美樂電視廣告語采用獎的獎品是一臺64cm美樂彩電,入圍獎的獎品為一份價值300元的精美紀念品。而在當時,一臺64cm彩電的價值至少也要4000~5000元人民幣?!痢聊辏翟?,陳愛國到七六零廠交涉此事宜,七六零廠僅僅比照入圍獎給付陳愛國人民幣400元,并報銷了車費及住宿費近200元,贈送了一個冰箱保護器,總計價值還不足1000元人民幣。因此,七六零廠承諾的作品使用費應為一臺64cm美樂彩電當時的價格,至少可以比照此價格確定賠償額。

另外,由于七六零廠系以侵權的方式使用陳愛國的作品,計算方式甚至可不限于其承諾的作品使用費。在確定侵犯廣告語著作權案件的賠償額時,可以按照侵權行為人每次使用作品應支付的費用作為基本賠償標準,如本案中,應按七六零廠在中央電視臺播放陳愛國享有著作權的“看美樂電視,享美樂人生”廣告語的播出時間及次數乘以單次費用,并結合該廣告語使用的市場效果等因素來綜合確定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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