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知識庫 > 歐洲法院關(guān)于與商標注冊形式不同的商標的真實使用

歐洲法院關(guān)于與商標注冊形式不同的商標的真實使用

熱門標簽:廈門人工外呼系統(tǒng)排名 榆林博愛如何申請400開頭電話 征途海濱浴場地圖標注 北斗地圖標注位置 推銷電話自動外呼系統(tǒng) 齊齊哈爾400電話辦理到易號網(wǎng) 人工智能外呼系統(tǒng)怎么收費 神行者美術(shù)館地圖標注 地圖無憂地圖標注
在短短幾個月內(nèi),普通法院和歐洲法院(CJEU)就與商標注冊形式不同的商標的真實使用問題發(fā)布了三項非凡的裁決。

第15條第(1)款(a)共同體商標條例(CTMR)規(guī)定,共同體商標的使用形式在要素上有所不同,并且不改變其注冊形式中商標的獨特性,也構(gòu)成該商標的使用。在德國,《德國商標法》第26條第3款的并行規(guī)定進一步定義,“ [……]也應(yīng)以商標的使用形式進行注冊的方式也適用?!?br />
在“織機的果實”和“E.TUCCI”中,普通法院必須考慮使用與注冊商標不同的商標。在“PROTI”中,歐洲法院處理了第26條第3款《德國商標法》是否符合歐洲商標法的問題。自2007年9月13日歐洲法院“Bainbridge”裁決(第C-234 / 06號,Il Ponte Finanziaria訴OHIM案)以來,這一點一直不清楚,歐洲法院曾表示不可能擴大被保護人享有的保護。商標到另一個商標尚未確定使用該商標的理由是,該商標僅是另一商標的細微變化(第86段)。歐洲法院現(xiàn)在對此進行了糾正。

“織機的果實”

該案涉及的問題是,織機公司的水果公司使用商標FRUIT OF THE LOOM是否構(gòu)成商標FRUIT的真實使用。

內(nèi)部市場協(xié)調(diào)辦公室(OHIM)的取消部門和第四上訴委員會對此予以否認,并撤銷了注冊。普通法院維持了這一裁決,裁定實際上只使用了“水果”。織機網(wǎng)站www.fruit.com上的Fruit僅用于廣告帶有FRUIT OF THE LOOM商標的商品,而沒有用于廣告。

FRUIT OF THE LOOM的使用改變了FRUIT商標的獨特特征。對于說英語的消費者,“水果”一詞具有確切的含義,而“水果的水果”是“織機的果實”發(fā)明的一種表達方式。四個單詞FRUIT OF THE LOOM的組合創(chuàng)造了一個獨特的表達方式,改變了FRUIT商標的鮮明特征。

法院還駁回了織機公司的論點,即注冊商標通常與其他要素一起使用(援引歐洲法院2010年6月10日的判決,T-482 / 08,Atlas Transport訴OHIM),因為這將要求織機的果實至少證明了FRUIT商標的某些用法,而沒有其他元素。

“ E.TUCCI”

在E.TUCCI案中,西班牙公司El CorteInglés基于其西班牙商標EMIDIO TUCCI和E.TUCCI反對商標申請PUCCI。但是,僅證明使用了EMIDIO TUCCI。OHIM的反對部和第一上訴委員會認為,這并不等于使用E. TUCCI。

普通法院同意了。它部分基于“Bainbridge”,如前所述,商標所有者無法使用其中之一來維護兩個注冊。現(xiàn)在,由于CJEU決定“ PROTI”,這部分推理必須被認為是錯誤的(見下文)。但是,總法院還裁定,用西班牙大寫字母替換非常有特色的名字EMIDIO,改為大寫字母“ E”。對西班牙商標EMIDIO TUCCI的顯著特征進行了實質(zhì)性改動。

“ PROTI”

“ PROTI”案是德國聯(lián)邦法院針對歐洲法院的一項初步裁決。

德國法院裁定,以PROTIPLUS和PROTI POWER的形式使用商標PROTI不會改變PROTI的顯著特征。盡管PROTIPLUS和PROTI POWER是注冊商標,但根據(jù)德國商標法第26條第3款,其使用仍可能構(gòu)成對PROTI的真實使用。由于該規(guī)定似乎與歐洲法院在“貝恩布里奇”案中的發(fā)現(xiàn)相矛盾,德國聯(lián)邦法院將問題轉(zhuǎn)給歐洲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真正使用商標。

歐洲法院澄清說,“貝恩布里奇”不包含一般規(guī)則,即使用商標的不同形式本身不能注冊為商標。它在“ Bainbridge”案中的裁定必須從涉及商標“家族”的案件中看待。只有在實際使用多個商標的情況下,才能依靠商標“家族”提供的增強保護。

商標指令第10條第2款(a)項(即CTM第15條第1款(a)項)的目的,根據(jù)該條,如果不改變商標的獨特性,也可以將其真正用于變化中,是為了使商標所有者能夠?qū)ι虡诉M行某些修改,以便更好地進行營銷和推廣。如果為了建立對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將使用商標的其他形式單獨注冊為商標,則會損害該目的。

結(jié)論

普通法院在“織機的果實”和“E. TUCCI”中的裁決表明,以某種改變商標概念概念的內(nèi)容或省略特別鮮明的組成部分的方式使用商標,會改變注冊商標的鮮明特征。

CJEU在“PROTI”中的決定是商標所有人的歡迎澄清。此外,該決定引起了人們的期望,即歐洲法院將再次決定對“李維·斯特勞斯”和“Specsavers”案中的真實使用作出裁決,目前有兩個參考案仍待歐洲法院處理。


標簽:張家界 金融催收 忻州 巴彥淖爾 安慶 果洛 百色 楊凌

巨人網(wǎng)絡(luò)通訊聲明:本文標題《歐洲法院關(guān)于與商標注冊形式不同的商標的真實使用》,本文關(guān)鍵詞  歐洲,法院,關(guān)于,與,商標注冊,;如發(fā)現(xiàn)本文內(nèi)容存在版權(quán)問題,煩請?zhí)峁┫嚓P(guān)信息告之我們,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本站內(nèi)容系統(tǒng)采集于網(wǎng)絡(luò),涉及言論、版權(quán)與本站無關(guān)。
  • 相關(guān)文章
  • 下面列出與本文章《歐洲法院關(guān)于與商標注冊形式不同的商標的真實使用》相關(guān)的同類信息!
  • 本頁收集關(guān)于歐洲法院關(guān)于與商標注冊形式不同的商標的真實使用的相關(guān)信息資訊供網(wǎng)民參考!
  •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