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可以從Valentino Globe BV訴Pacific Rim Industries Inc. [2010] SGCA 14中搜集確定惡意存在的法律測試,新加坡上訴法院認為該測試包含主觀因素(即特定申請人知道)和客觀要素(即采用適當標準的普通人會怎么想)。本質上,評估是根據(jù)情況,當事方在申請商標時的行為低于公認的商業(yè)行為標準,以及該黨的特殊知識是否會使普通人認為該行為確實低于那些標準。因此,除了實際的不誠實行為外,惡意行為還包括商業(yè)上無法接受的行為,即使這種行為并非嚴格違法。如果成功提出了惡意案件,申請人將承擔反駁任何惡意成分的責任。此外,一旦確立惡意,即使該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任何混淆,也必須拒絕有關申請。
最近的判例法有效地說明了確定惡意索賠的相關因素。在Lim Ching Kwang v Audi AG [2017] SGIPOS 2中,奧迪(Audi)聲稱,林書豪(Lim)根據(jù)保護該商標的申請制定的規(guī)范范圍非常廣泛,因為它復制了尼斯分類(Nice分類)第12類的全部商品清單,并聲稱沒有真正意圖將商標用于所有人這些商品。根據(jù)案件的事實,以惡意為由提出的挑戰(zhàn)失敗了。申請同時涵蓋商標的既定用途和意圖用途被認為是合法的,并且申請更廣泛的商品規(guī)格不構成商業(yè)交易中的不誠實行為。仲裁庭確實指出,鑒于申請表中包含聲明實際或善意使用該商標的聲明,因此缺乏對所有索賠的貨物使用商標的意圖可能構成惡意。然而,
MMC International Services訴Abercrombie&Fitch Europe SAGL [2016] SGIPOS 06重申,未能解釋商標的衍生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復制的結論,這構成了惡意。實際上,有關的申請商標(針對第9類商品)與Abercrombie&Fitch的“駝鹿裝置”相似。但是,由于MMC拒絕解釋其對商標特定描述的選擇,因此將其視為惡意,并考慮了諸如MMC對對手的了解,商標的驚人相似性以及商標的潛在擴展路線等因素。服裝零售商。
除了大規(guī)模的商標搶注之外,典型的惡意投訴也涉及合法權利人與搶注者之間的商業(yè)關系。福建吉馬公司于2010年在第33類中注冊了商標6406082“ BRANE-CANTENAC,[及其音譯]”。法國葡萄酒公司SOCIETE VITICOLE HENRI LURTON在2014年對該商標提出了無效請求。該無效被駁回TRAB以提交的證據(jù)不是獨立的或未能證明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為由;證據(jù)也未能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SOCIETE VITICOLE HENRI LURTON的名氣。
董事會發(fā)現(xiàn)一個惡意舉報申請的最新例子是布加迪國際公司訴布加迪酒店及度假勝地有限公司,2017 TMOB 60,董事會拒絕了與各種與酒店相關的服務相關的BUGATTI申請。反對者布加迪國際公司(Bugatti International SA)擁有與汽車相關的BUGATTI,并能夠確定申請人“意圖并預期其使用BUGATTI商標”會被消費者感知并立即理解為與[對手]著名的BUGATTI商標相同”。反對者能夠確定申請人的董事會成員之一被錯誤告知,反對者已同意對申請進行注冊,并且申請人已采取了網絡搶注的方式:注冊第三部分的域名派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