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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專利權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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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專利法》第58條的規(guī)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jù)《專利法》第59條的規(guī)定,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有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jù)《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了《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該辦法自2001年12月17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jù)《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的規(guī)定,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5)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所涉及專利權的專利證書復印件,并且按照被請求人的數(shù)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必要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實所涉及專利權的法律狀態(tài)。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檢索報告。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并應記載以下內容:

(1)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2)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3)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1)侵權人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2)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3)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4)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5)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i

(6)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fā)現(xiàn)或者接受舉報發(fā)現(xiàn)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并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進行查處。經調查,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而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5條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I)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xù)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3)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4)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1)在制造、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制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責令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

(2)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發(fā)布該廣告或者停止散發(fā)該宣傳材料,消除影響,并上繳尚未發(fā)出的宣傳材料。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改正合同的有關內容。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或者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上繳其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5)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假冒他人專利,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6條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①規(guī)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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