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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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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人們要將自己對客觀世界的認知和情感傳達給別人,就必須借助一定的外在形式如語言文字、符號和藝術等加以體現(xiàn),這種通過思想和某種表達形式的結合所產生的成果就是作品。任何作品都是人的思想和表達形式相結合的產物,但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只是表達,而不是思想。因為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思想,會導致思想的壟斷,阻礙人類的文明進步。況且,思想屬于意識形態(tài),隨時會發(fā)生變化,無法確定其保護的時間起點。

任何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獨創(chuàng)性。亦稱原創(chuàng)性,即一種個性的表達,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xiàn)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著作權法所要關注的并非創(chuàng)作者思想、感情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是強調思想的表達方式是否獨創(chuàng),為自己所特有,至于獨創(chuàng)性要達到何種程度,法律并沒有硬性規(guī)定,即便無任何藝術價值的拙劣作品,只要是獨立構思的,同樣應給予其排他性權利,只不過因其沒有市場價值而被淘汰出局。

2.可復制性。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xiàn)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guī)定,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品分為以下幾類:

1.文字作品: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種符號、數(shù)字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作品,是日常生活中數(shù)量最多、最為普遍、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作品形式,如小說、散文、論文、劇本、教科書、科學專著及其譯文、統(tǒng)計報表、樂譜等。

但并非所有以文字、符號或數(shù)字形式表達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比如書法作品,就形式而言由文字構成,但其目的并非以文字的組合表達思想內容,因而,書法作品屬于美術作品;火車時刻表、電話號碼簿等,雖有文字、數(shù)字和符號等形式,但因不具備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而不受保護。

2.口述作品:指不借鑒任何載體形式,僅以口頭方式表達出來的作品,如即興的講演、授課、法庭辯論、編講故事等。

這類作品的特點是通過口頭方式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大多由即興創(chuàng)作產生,事先并無完整的書面講稿,因此有演講稿的演講、詩歌或散文的朗誦,都不是口述作品,而是文字作品。但有時這兩者的界限極易混淆,如教師授課時,既有講稿,又有即興發(fā)揮,難以確定,該特性使許多國家都不將其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伯爾尼公約》對此作了折中性的規(guī)定,允許成員國自行選擇。我國為了防止口述作品被無限制的濫用,將其列入保護范疇。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1)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音樂作品可以以樂譜形式出現(xiàn),也可以不以樂譜形式出現(xiàn)。音樂作品所要保護的是創(chuàng)作音樂的詞曲作者的勞動成果,而非演唱、演奏者的表演成果,后者屬于鄰接權的范疇。對于歌曲中的作詞,主要看能否與曲譜分離,能分離的屬文字作品。

(2)戲劇作品是把人的連續(xù)動作、臺詞、唱詞、曲等編在一起,供舞臺演出的作品,如話劇、歌劇、地方戲曲等。戲劇作品不是指一出戲劇的演出,而是指劇本本身。

(3)曲藝作品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它以說唱為主要形式,有時帶有表演動作,比如相聲、評書、大鼓等。法律要保護的是其通過文字或口述編導而形成的以說唱為內容的腳本。

(4)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xù)的動作、姿勢、表情表現(xiàn)的作品。舞蹈作品大多通過口頭或形體動作來表現(xiàn),因而這些獨創(chuàng)性的動作和姿勢的表演成為保護對象。

(5)雜技作品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xiàn)的作品。雜技作品所要保護的是雜技作品中的藝術成分,如腳本、動作編排、造型等,并不包括雜技中表現(xiàn)的動作和技巧難度。

4.美術、攝影作品。

(1)美術作品主要指為了欣賞目的而創(chuàng)作的純美術作品,如繪畫、書法、雕塑等,其他一些與日常生活有關的實用美術作品,如掛毯、染織圖案等,則歸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

(2)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形象的藝術作品。一般認為,照片是攝影作品,但不是所有的照片都構成攝影作品。純復制性的照片,如用相機翻拍的文件、地圖、身份證照等,因其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被排除在外。

5.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1)電影作品指攝制在膠片上,由一系列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屏幕而放映的作品。電影作品是一種綜合藝術創(chuàng)作的結合體,包括劇本、導演、攝影、音樂、美工、演員、錄音、制片等眾多創(chuàng)作環(huán)節(jié),從制作到完成,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可各自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2)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chuàng)作的作品指采取與拍攝電影的基本步驟和方式制作而成的其他作品,如電視作品和錄像作品。如果只是針對事件或表演現(xiàn)場做的錄制則不在此列,屬于錄像制品,是鄰接權的客體。

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1)工程設計圖是指利用各種線條繪制的、用以說明將要創(chuàng)作的工程實物的基本結構和造型的平面圖像,如水路、鐵路、公路建筑施工設計圖等。建筑工程設計圖不屬于工程設計圖,而屬于建筑作品范疇。

(2)產品設計圖是指用各種線條繪制的、用以說明將要生產的產品的造型和結構的平面圖案,如服裝設計圖、家具設計圖等。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及其說明,僅指以印刷、復印、翻拍等復制形式使用圖紙及其說明,不包括按照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及其說明進行施工或生產的工業(yè)品。此類產品適用其他有關專利權或商業(yè)秘密的保護規(guī)定。

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和模型作品。

(1)地圖是指表明地球表面自然和人文事項的作品,如地理圖、水文圖、氣象圖、軍用地圖、人口圖等。地圖在繪制過程中,表現(xiàn)出繪制人對不同地理信息的編排與取舍,因而是一種創(chuàng)作過程,須受到保護。

(2)示意圖指用線條和符號說明內容較為復雜事物原理的略圖。如三峽工程示意圖、“長征三號”捆綁火箭示意圖等。示意圖只表示出事物的輪廓概貌,不嚴格按比例繪制,保護范圍較小,只是不能未經許可就復制印刷出版。

(3)模型指為展示、試驗或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模型作品的保護重在立體到立體的復制(包括放大或縮?。?br />
8.計算機軟件(見后)。

與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我國著作權法除了規(guī)定上述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外,還同時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范圍作出某些限制。在這些客體中,由于不具備作品的條件,出于國家政策、公共利益考慮而不予保護。

1.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上述客體由于體現(xiàn)了國家和政府的意志,涉及社會公眾和國家整體利益,屬于公有領域的信息資源,不應為個人獨自利用或被限制傳播,故不享有著作權。

2.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相關事實消息。其只是對事實的客觀報道,表達形式單一,目的是使公眾迅速、廣泛地獲知事實真相,不應對其控制,不宜予以著作權法保護。但并不包括某些具有時事新聞性質的新聞故事、通訊、報告文學和其他紀實類作品,這些作品具有再創(chuàng)作的過程,因而受到保護。

3.歷法、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這類客體抑或是客觀規(guī)律之一,抑或因缺乏獨創(chuàng)性而早已進入公有領域,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組成部分,因而不具有作品的形式和條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4.違反憲法和法律,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①。依據我國相關行政規(guī)章,凡具有反對人民民主政權,違反現(xiàn)行法律、法令和政策的;煽動民族、種族歧視和壓迫,破壞民族團結的;妨害邦交、反對世界和平、宣傳侵略戰(zhàn)爭的;泄漏國家機密的;宣揚盜竊、淫穢、兇殺、放火等暴力犯罪,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破壞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內容的將被禁止出版、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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